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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是否需要对售货员的承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 围观人数:5361

王先生咨询:我在某商场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售货员在推销时反复强调该电视机是德国原装进口的整机,我便要求售货员在发票上标明“如果不是德国原装,愿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购买两个月后,电视总出现黑屏,经鉴定,发现该电视机是德国原件中国组装,故我要求商场兑现承诺,商场以承诺是售货员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商场兑现“双倍赔偿”的承诺?

天泽公证处解答:王先生有权要求商场双倍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且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售货员是商场的工作人员,售货员在出售商品时向顾客做出的承诺,王先生有理由相信该承诺是代表商场所为,应视为商场的行为。王先生所购电视经鉴定并非德国原装,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商场兑现“双倍赔偿”的承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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