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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司法局公证执业“五不准”专项检查组 莅临我处检查指导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2日 | 围观人数:5845

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五不准”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7司律公字12号)的要求,2017年9月26日上午,包头市司法局公证执业“五不准”专项检查组一行6人在包头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科科长田瑞芳的带领下莅临我处督导检查“五不准”贯彻落实情况。

我处副主任丛宝华从四个方面向检查组详细汇报了我处贯彻落实司法部“五不准”规定的具体情况:

一是深入学习部、厅、局通知,统一思想认识。《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通〔2017〕83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内司通〔2017〕92号)、包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的实施意见》下发后,我处根据部、省、市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迅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除利用周一全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召开专题教育大会向全处人员通报公证行业内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外,还通过全处微信群、部门晨会向公证人员传达、落实文件精神,做到不打折扣坚决执行,有效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二是进行硬件、软件方面更新。我处除召开业务委员会对办证系统中委托书的格式进行更新调整外,还及时对身份证识别仪进行检修、更新,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要求与结婚证、驾驶证等其他证件交叉查验,临时身份证一律到公安机关核实。关于处分不动产委托,夫妻间委托可仍用原委托书格式办理。如非属上述亲属关系的,实行严格审查,一是单独谈话,确认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一事一委托,委托书上要明确不得代收房款;三是笔录上要告知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四是不得办理担保性委托或可能性担保性委托。

三是研究制定《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关于办理处分不动产业务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精神,确保将司法部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处第一时间停办了“五不准”中禁止的各类公证事项,并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及《包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关于办理处分不动产业务的规定》, 此规定是对司法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包头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实施意见的进一步细化,有效明确了处内人员的职责。

四是组织开展“五不准”自查。根据包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实施意见》,我处利用每季度一次的公证质量互查积极组织公证人员重点对2016年以来办理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抵押借款合同、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案卷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开展专项跟踪回访工作,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合同条款、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潜在矛盾,并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把存在的隐患消除掉,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好,进一步提升公证质量。

检查组一行认真听取了我处贯彻落实“五不准”情况的汇报,肯定了我处在落实“五不准”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再次阐明“五不准”出台的背景以及重要性,同时对我处贯彻落实“五不准”情况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随后,检查组又实地抽取了我处处分不动产委托公证卷宗,针对委托书等内容进行了仔细检查,同时与一线公证人员对话,对“五不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查访。

通过这次督导检查,我处对贯彻落实“五不准”通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一步,我处将严格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要求,进一步强化公证质量,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严肃查处违反“五不准”通知的行为,尽最大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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