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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受到伤害概不负责”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 围观人数:5439

        李先生咨询:2016年我刚大学毕业便与一家建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损害,所有责任和损害由职工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解答:这样的约定无效。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中受到损害后责任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推卸或逃避法律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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