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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四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 围观人数:6867



卷首语

百尺竿头  更进一步

200888,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国家体育场隆重开幕,来自全球的上万名运动员以及八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出席了这场体育盛会。就在这一天,第四期《昆河公证》带着全处人员的激情与荣耀,带着我们对北京奥运会的祝福出刊了。

举办奥运会,是中国人光荣与梦想的实现,是中华文明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百年奥运,百年梦想,从零星几个不甘被称为“东亚病夫”有识之士的壮烈呐喊到华夏儿女齐心协力的百年奋斗。我们看见:百年奥运,与千年古都相会;五环彩旗,在中华蓝天迎风飘扬。

奥运会不仅是一个体育盛会,更是世界各国人民欢聚一堂、彼此欣赏、解、交流、沟通的嘉年华会。而我们出版的《昆河公证》不仅是一册传播知识的法律读本,更是一个可以让广大群众预防纠纷、解决困难、消除苦闷的良师益友。

曾记否,一年前,《昆河公证》第一期的出版只是处内领导经过无数个不眠夜之后心血的集成;现如今,一年后,《昆河公证》第四期的出版却是处内全体人员集思广益的结晶。我们发现:一年之间《昆河公证》在市民眼里也从“试试看”跃升为“公证法宝”,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欢迎。

举办一届高水准的、富有东方特色的奥运会,这是中国对世界的郑重承诺,而办好一期实用性强、富有影响力的刊物是我们对广大市民的承诺,我们会始终秉承“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格言对自己永不满足,不断地超越自我、完善自我,永保蓬勃的朝气。

让我们共同为奥运会欢呼、喝彩!为《昆河公证》加油、鼓劲!

 

 

公证论坛

一起遗嘱公证案件引发的思考

                              田凌云

                          (略)

前车之鉴

一、水漫家门,公证维权

200869,举国瞩目的高考终于结束了,张先生一家的心情松懈下来,为了女儿备战高考,全家已整整紧张了三个月。终于考完了,该放松放松了。女儿提议去秦皇岛旅游,得到全家的响应。联系好旅行社,全家兴高采烈地出发了。

几天后,张先生一家返回包头,女儿带着旅游后的喜悦,说笑着打开家门,“啊……”一声尖叫传出,“怎么了?”张先生急忙挤进门里,却被眼前惨淡的一幕吓呆了,家里满目疮痍。走时整洁如新的地板现在满是污水和脱落的墙皮,天花板因墙皮的大面积脱落已露出了水泥,就连新买的床单上也布满了白一块黑一块的污渍,昂贵的床垫也被泡得一团糟。火上心头的张先生立即跑上楼与邻居理论,敲了半天门,开门的却是一位陌生的操着外地口音的女士。原来,早在5月份,楼上的邻居王某便将房屋租给了外地来包打工的李女士一家,就在几天前李女士因停水打开水龙头忘记关闭,来水后水溢了出来,由于家中无人,整个家全泡在水里,就连楼道也未能幸免。这才有张某一家进门时触目惊心的一幕。

急火攻心的张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要求李女士赔偿自家的损失,而李女士则称张先生家中损失与其无关,其只是租住王先生的房屋,出现问题应找王先生解决,把张先生请出了家门。张先生十分气愤,找到王先生,把自家受损的情况讲了一遍,要求王先生对自家损失进行赔偿。王先生认为房屋已出租给李女士,张先生的损失是李女士造成的,应由李女士赔偿,与自己无关。张先生碰了个软钉子,没办法只能在旅馆住了一晚。第二天一大早,张先生又找到了李女士,李女士百般推托,还是拒不赔偿。给王先生打电话,王先生也不接电话,最后干脆将手机关了。张先生看着家中的惨状,欲哭无泪。楼中的其他邻居十分同情张先生一家的遭遇,纷纷给张先生出主意,有人说:干脆去法院起诉,看法院怎么判。旁边又有人插话到:“去法院起诉得讲事实讲证据,我儿子就是学法律的,听他常讲,去法院起诉从受理到判决最少得几个月的时间,房子总不能一直这样放着吧,你让他们去哪儿住,总不能一家老小睡马路吧。”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张先生的头愈发大了,我该怎么办呀?就在这时,一个声音又插了进来,“前两天有个公证处来宣传,发给了我两本书,好像提到你家这样的情况可通过办理公证解决。”“什么,快拿来我看看。”

张先生在阅读了昆区公证处刊发的《昆河公证》后,发现像他家这类的问题可办理公证,于是便按照书中的地址来到昆区公证处。公证员在仔细询问了张先生的情况后,建议张先生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因为,保全证据公证能将受害方容易灭失的相关证据记录下来,方便受害方日后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能把张家受损情况如实的记录和拍摄下来,且不影响张先生对受损房屋进行装修,同时张先生也不用担心房屋受损的现状被破坏,侵权证据灭失等。张先生大喜过望,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很快备齐了证明材料。通过张某的申请,公证员来到张某所在的小区,对张某家中受损情况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并作了详细的记录。第二天,张先生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家人再也不用打“游击”了。两天后,张先生到公证处领取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的张先生觉得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为此事闹上法院终归不好,便再次找到李女士、王先生,并把保全证据公证书给他们看。李女士与王先生看到一目了然的照片,觉得以前的作法也确实欠妥,经过协商最终决定给张先生赔偿。这真是:小小一纸公证书,换来平安与和谐。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法律名词————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对于证据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张某一家所受到的侵害,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在诉讼过程中,因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张先生一家的特殊性在于,房屋被水浸泡,导致无法居住。向法院起诉,又面临着诉讼周期长,又要调查、又要取证,不利于张先生对证据的保护。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将张先生受侵害的事实,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记录下来,则可避免因时间过长,证据灭失。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意外事件时都会想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把侵害事实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避免起诉时,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二、她能否继承丈夫的股东资格

20083月,我一位同学的姐姐王敏(化名)遭遇了人生中的重大不幸。她的丈夫因车祸身亡,留下她和年迈的母亲及刚高中毕业的儿子,一家人在悲痛中煎熬。王敏的眼泪尚未擦干,内心的伤口还未愈合,接踵而至的事更让她悲愤交加。

王敏的丈夫张志(化名)于2005年与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创立了包头市鸿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化名)。公司设立之初,张志作为总经理为公司付出了无数个白日与黑夜。为了谈成项目或及时发货,他从不敢有丝毫懈怠,总是事必躬亲,终于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公司也逐步从亏损走向盈利。2007年底公司需要扩大经营资本,张志又是第一个冲在前面,四处筹钱,为公司新增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订单向雪片一样飞洒而至。公司员工欣喜万分,对2008年更是充满了期待和梦想,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灾难从天而降。36日晚十一时许,张志看到最后一批货物已成功装运出发,才拖着疲惫的身躯驾车回家。也许是疲倦了,也许是因为完成任务精神放松了……张志发生了车祸,当路人发现时,他早已停止了呼吸。

公司的员工听到这个噩耗,哭泣声不绝于耳,充斥着整个办公楼。一个为公司殚精竭虑、奋力拼搏的领头人眨眼之间就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谁也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尤其是出事的那个晚上曾与他一起加班工作的员工,每每提起此事更是泪眼淋漓。但是公司还要运转,公司的货单不能等,公司还需新的经理来支撑,两位出资人找到王敏要求其转让张志的股权。

深爱丈夫的王敏明白将公司发展壮大是丈夫多年的心愿,她不忍将丈夫一手缔造的公司转让给他人,她害怕公司辉煌的业绩因此次变故转瞬即逝,她更不忍丈夫的在天之灵得不到安息。可是两位出资人三番五次登门,迫使她必须作出抉择。

王敏在妹妹的带领下来公证处找到了我,向我询问该如何抉择。当我了解她的真实意愿后,建议她到公证处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这样,她就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而不必将丈夫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听到这,王敏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她对我说:“如果真能这样就好了,这几年虽然我未曾在公司工作,但公司的情况我经常听张志说,而且也常陪他见客户;遇到困难时也常帮他出主意。因此,我是非常有能力接替他的,我现在就去公司找那两个股东,告诉他们我的决定。”

几个小时后,满脸沮丧的王敏走进我的办公室,她气愤地说:“张志刚走,他们就变了,对我不冷不热,真是人走茶凉,现在的人怎么这样!”说着说着,眼泪噗噜噜地流下来,我忙递过纸巾劝她别难过.她接着说:“那两个股东不同意我进公司,他们愿意购买张志在公司的股权。”我说:“为什么不同意?”王敏说:“他们不愿意让女士参与公司经营,而且说公司没有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听到这儿,我转身走到书柜旁,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一书,并且翻到第七十六条念给王敏听:“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敏听后摇头表示不理解。我说:“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你作为张志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也就是说你可以成为公司股东,那两个出资人无权反对。除非公司章程中的确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你现在的任务就是找公司章程看看有没有此项规定。我将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复印给王敏,让她去公司找那两位股东要公司章程。

送走王敏,我的内心再也无法平静,一个人可以静悄悄地、无声无息地离开尘世,可是留给活着的人何止是失去亲人的痛……。

五天后,王敏找到我,高兴地说:“我把你复印的规定给了他俩,他俩当时没吭声,说等找到公司章程再通知我。昨天他们给我打电话,同意我当公司的股东,下一步我该怎么办?”我说:“下一步你该办继承权公证。”我按办证程序的要求,写出了她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一星期后,王敏带着年迈的婆婆和刚成年的儿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了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受理了此项公证。在办证中王敏的婆婆、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都自愿放弃继承股东资格,最后王敏继承了张志的股东资格成为包头市鸿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敏又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工商局做了变更登记。一起股东资格继承权风波就这样尘埃落定。

评析:

本案是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敏的丈夫张志死于2007年,此时修改后的《公司法》已实施一年多,因此王敏继承丈夫的股东资格是有法可循的。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办理此案的关键在于包头市鸿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其出资份额,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话,王敏就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此案对有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起到警世作用,因为有限公司属于人资合公司,是股东之间基于一种信任而建立的,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表现为股权,而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也非纯粹的人身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有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就当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因此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此项内容,如果禁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就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年老体弱或尚未成年或智力欠缺或品行较差的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三、有这样一位老爷子……

   七十多年前,他出生在河北的一个小山村,一家人都以种地为生,十二、三岁的时候随父母来到包头,生活的拮据让他早早的走上了社会。

    因为一直没有读过书,他只能干些体力活,偶然有个机会,他到了一家工厂做学徒。

    由于他能吃苦,工作又努力,逐渐成为生产车间的业务能手。没几年他的师傅退休了,车间需要找人接替师傅的工作,在几个人选中大家都支持他,他便接替师傅成了生产组长。他工作兢兢业业,为人老实,又爱帮助人,在车间得到广泛好评。婚后第二年他升为车间主任,并一连十年都是厂里的劳动模范,后来被提升为厂长,全家人的生活真是其乐融融。

    一转眼过了三十多年,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他也退了休,本该是享清福的时候,老伴却突然去世了。

    失去老伴的他一下子就病倒了,没想到这一病就是好几年。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开始时子女还能陪在老爷子的身边、照顾他的生活,后来就来得越来越少,他经常感到孤独无助。

    和老爷子居住在同一社区的李阿姨是个热心肠,知道这事后经常去照顾老爷子,帮他做饭、洗衣服、陪他聊天。几年相处下来,老爷子才知道,原来开朗的李阿姨也很不幸,老伴去世后不久唯一的儿子也因意外死亡。也许是共同的遭遇将两位老人的心拉近了,在李阿姨的精心照料下老爷子的身体逐渐恢复了健康,人也变得精神了!俩人商量过了春节就领结婚证。

     小年这天老爷子招呼儿女门回家吃团圆饭,并想把再婚的事告诉儿女。孩子们的到来,让老爷子和李阿姨格外高兴,喜悦的心情写在了脸上。吃饭时老爷子说出再婚的事,可没等说完,子女们异口同声地表示反对,接着就是争吵。好好的一顿小年饭就这样不欢而散,留下两个伤心的老人。

    子女们之所以反对他们再婚,一是因为老爷子和李阿姨岁数都大了,如果再婚的话怕人说子女不孝;二是因为老爷子还有二十多万的存款,加上一套150多平米的楼房。如果老爷子和李阿姨再婚,怕财产都让李阿姨拿走。他们每天轮流来游说,但是不管子女们怎么说,老爷子仍然坚持结婚。

正月十五刚过,子女们又一起来到老爷子家,说他们同意李阿姨和父亲再婚,但是李阿姨和老爷子必须保证,老爷子去世后,李阿姨放弃继承老爷子的财产,老爷子的房子和存款归老爷子的子女所有。听完这些,老爷子一怒之下把子女们赶出家门。

孩子们走后,李阿姨边劝老爷子边说:自己本身也不是为了他的财产,只要孩子不来吵闹,只要我们俩在一起过得快乐,我同意这些条件。于是老爷子、李阿姨和子女们签订了协议,老爷子也拿到了结婚证

    今年七月,公证送法进社区活动正好在老爷子的社区开展,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居民普法课是昆区公证处专门针对老年人开设的,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公证人员咨询。于是老爷子和李阿姨一大早就来到了普法课堂,在课上老爷子和李阿姨了解到老年人再婚和青年人结婚都是一样的,并不需要别人的同意,即便是自己的子女也无权干涉,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讲课结束后,老爷子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公证人员,并询问他们签的那份协议该如何处理?

    公证人员告诉老爷子:

    第一,如果他和李阿姨不是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应为无效;

    第二,关于老爷子去世后李阿姨放弃继承老爷子财产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也就是说李阿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在老爷子去世后作出,而非现在。

    第三,关于老爷子去世后房子和存款归老爷子的子女一条可以看作是老爷子的自书遗嘱,但因其形式上和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老爷子用颤抖的手拉着公证人员说:“如果是这样那就太好了,李阿姨对我那么好,我不能狠心不管。我可不可以把房产留给李阿姨,存款由李阿姨和孩子们平分。”公证人员说:“当然可以。”并建议他办理遗嘱公证,用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这些财产,因为公证遗嘱是保密的,子女们不会知晓,而且公证处可以为其保管遗嘱。老爷子听后高兴地说:“这下我放心了,对孩子和妻子我都要尽一份责任,我会去找你办公证的。”

    

     评析:

     现今社会老年人再婚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据了解,目前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年轻人不愿意同老人生活在一起,有百分之五六十的老人也不愿意同子女在一起生活,他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不受任何干扰的

    伴侣去世,另一方就会倍感孤独。此时的老年人心理脆弱,更需要呵护,可是子女们各有工作和家庭,不可能常时间陪在老人身边,所以渴望新的伴侣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也是目前突出的家庭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心老人财产被再婚配偶取得。

    如何能保障老年人的利益,这是整个社会一直努力的方向,在上述这个真实的案例中,老人通过办理遗嘱公证能有效防止家庭矛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的幸福。

四、小新的故事

   小新今年三岁了,一双大眼睛在充满稚气、童真的脸上忽闪忽闪的,调皮可爱,可是三岁的小新却已成了孤儿。二00八年春季的一天,阳光明媚、晴空万里,姥姥姥爷接小新去游乐园玩耍,兴奋的小新顽皮得像只猴子,蹦蹦跳跳的。可就在这一天,不知什么原因小新家的煤气泄露了,当时在家的父母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悄然离世,临走一句话也没有留下。

这对于幸免于难的小新来说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懵懂的小新并不明白父母的离去对他意味着什么。年迈的爷爷、奶妈、姥姥、姥爷听到噩耗后犹如晴空霹雳一般,痛不欲生,哀痛袭卷了两家人。真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小新的奶奶因为承受不住巨大的打击,心脏病复发住进了医院,两家人一时间忙得团团转,既要照顾住院的老人和小新,又要料理小新父母的后事。

    小新父母所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支付小新每月二百多元的遗孤抚养费,有关部门也需要办理一些手续,许多事情急需小新的监护人来处理。可是小新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六十多岁了,身体又不太好,没有能力去办这些事,眼看着小新无法拿到遗孤抚养费,全家人非常着急,由谁来做小新的监护人,怎样确定监护人呢?情急之下,他们想到了公证处。

     小新的亲属来到公证处,询问如何处理此事。公证员在了解小新家的具体情况后,对小新的遭遇深表同情,解答到:按照法律规定,小新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可以作为小新的监护人,考虑到四位老人年事已高、身体不便、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很难对小新做到有效监护,这样吧,你们可以考虑在小新的近亲属中选择一位合适人选,作为小新的监护人,例如小新的叔叔、伯伯、姨姨、舅舅等。

    经公证员提醒,亲属们纷纷说出小新近亲属的情况,但是各家有各家的难处,各家有各家的生活,亲属们决定回家商量商量再决定。最后大家一致同意由孩子的大伯来当小新的监护人,小新的大伯平时就对小新疼爱有加,小新的父母出事后更是忙前忙后,而且他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由他来做小新的监护人再合适不过,两家老人都放心。

    但是由小新的大伯来做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公证员告诉小新的亲属,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同意由孩子的大伯来做小新的监护人,小新的大伯也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话,各方来公证处签订一份《监护权协议》,确定今后小新的监护人是他大伯,监护权由其依法行使即可。

两天后,小新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大伯带着小新一同来到公证处。也许是到了一个新的环境,也许年幼的他不懂得畏惧,小新在办公区域内又唱又跳,一会儿跑到这屋,一会儿跑到那屋,欢快得象一只小鸟。处内的人员知晓小新的情况后,都不忍心制止他,任他调皮。当公证员向小新的亲属们了解相关情况时,他又懂事地靠在姥姥的身旁,目不转睛地看着公证员,等大家谈论完毕,公证员开始打印协议时,他又跑过来,拉着公证员的手说:“阿姨,你认识我妈妈吗?”公证员含着泪水,摸着小新的头,爱抚地说:“认识,小新真乖。”年轻的助理再也忍不住,跑出了办公室,回来时送给小新许多食品,并带着小新去办公室外面玩耍。

公证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监护权协议》公证,为了确保《监护权协议》的顺利履行,使小新在大伯家度过幸福时光,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还对小新大婶对此事所持的态度进行了询问。小新的事情处理领导知晓后也十分关心和同情,当即为其减免了公证费。

    至此,小新的遗孤抚养费终于领到了手。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此案中小新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与同样拥有监护资格的大伯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小新的监护人,由小新的大伯负责对小新进行管理、教育,照顾他的生活、保护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份《监护权协议》公证书顺利地为小新领取了遗孤抚养费,维护了小新的合法利益。

专家解惑

 一、出租人拒不接收租金怎么办?

王女士咨询:2005年我与出租人张先生签订了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400元,每半年预交一次租金,超过半个月不交,房主有权收回房屋。由于近期房价上升,2008年我向王先生交租金时,他以增加租金为由拒收租金,眼看就要超过半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解答:王女士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给付房租的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本案中王女士如果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将租金提存在公证处的提存帐户,等同于交给了出租人,这样可以保障王女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力回击了出租人妄图以涨租金为由而向承租人下的逐客令,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二、如何收养地震灾区孤儿?

   胡女士询问:四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许多人表示愿意收养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我也是其中一员,想问问有关收养的规定?

解答: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比如受过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分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人数(1名)的限制;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孤儿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年龄不满14周岁的,可以被收养;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收养孤儿的要求:

中国公民收养孤儿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该房产我是否享有所有权,他擅自转让有效吗?    

    昆区的李女士询问:我家是今年刚办的产权证,但在产权证上只有我丈夫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我想问:对于该房产我是否享有所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一个人出售此房是否有效?

解答:对于该房产,李女士享有所有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因李女士的房产是在结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产权证登记为个人所有,不影响该房产的共有关系。

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下,房产管理部门往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来进行房屋交易登记。如果李女士将共有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丈夫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出让给买房人,且买房人也不知晓此房产属于李女士夫妻共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李女士无权要求买房人退还房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四、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腾房,怎么办?

     王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2006年我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愿意接受出租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现合同期限已届满,但黄某却将房门紧锁不知去向,我准备收回房屋,但又担心日后黄某提出屋内物品受损或丢失而要求赔偿,我该怎么办?

    解答 :你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收回房屋的过程及屋内物品的清点进行保全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如果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中载明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愿意接受出租人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条款。那么当上述情况发生时 ,出租人可以申请公证处对收回房屋的过程保全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与黄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过公证,这就为解决纠纷播下了种子,当纠纷发生时出租人可不经过费时费力的诉讼,直接申请公证处对收回房屋的过程及屋内物品的清点保全证据,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对租赁合同申办公证确为明智之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链接:

※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契约,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

五、婚前财产是否因婚龄的长短而转为夫妻共有财产?

刘女士咨询:我与王某于二00七年登记结婚,王某婚前有一套住房,我听说这套住房在我与王某共同生活八年后就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请问是否这样?如果不是,请问我如何才能将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解答:这种说法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刘女士所称的房产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房产不会因刘女士与王某婚龄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刘女士想将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可选择来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王某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我能否处分妻子婚后继承的财产

王先生咨询:我与妻子李梅于2005年结婚,系再婚夫妻。李梅与我结婚时与其前夫共有一套房产,其前夫在2003年因病死亡。今年李梅与前夫的子女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我认为李梅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在我们结婚之后,应属于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我想立遗嘱将我享有的份额留给我的子女继承,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解答:不可以,王先生对此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处分。

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李梅前夫留下的财产在其死亡之时就已被确认为遗产,李梅继承前夫遗产的效力应从2003年开始,即李梅前夫死亡时间开始,而不能认定为2008年办理继承权并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因此王先生不能单以房屋的取得时间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故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处分此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七、赠与公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王先生咨询:我的父母年岁已大,且均在河北老家,他们想将在包头的一套住房赠与我,但不便回来,我想问:他们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与我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解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而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赠与房产属于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因此不得委托。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可以在河北办理《赠与书》公证,将房产赠与王先生,王先生凭借此公证书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受赠书》公证,然后持这两份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法律链接: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在线(上接第三期)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新闻链接

一、工作动态

★鉴于东河区公证处主任在工作中不幸烧伤,2008414日,昆区公证处专门组织召开处务会。李琨主任提出三点注意事项:一要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二要吸取教训,注意人身安全,加强自身防范;三要掌握谈话技巧,灵活运用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为了使孙主任得到更好的治疗,处里组织了爱心捐款活动,全处共捐款人民币3000元。

    ★为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做好“一帮一”结队工作,20084月昆区公证处邀请帮扶对象石拐区公证处来处内进行业务学习,并向石拐区公证处赠送了新印制的各类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受理通知单、权利义务告知书、还款协议等,供其参考使用。

    ★为了早日实现我区“三位一体”的战略目标,昆区政府决定将张家营子地区建成昆区钢铁深加工园区。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昆区公证处在2008422日派出8人工作小组进驻园区,对园区所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公证。

    2008511日,昆区公证处参加昆工路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以“深化平安建设,促进和谐发展,加强法律保障,构建平安社区”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并派出精干人员针对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进行耐心、详尽的解答。现场免费发放宣传手册500余册,自编宣传刊物《昆河公证》第三期300余册。

2008512日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突如其来的灾害给四川同胞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5日中午昆区公证处举行了爱心捐款活动,此次全处共捐款人民币10200元整(公证处捐款人民币3000元,处内全体职工(14)捐款人民币7200元).

2008516日,昆区公证处与昆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昆区惠民小区联合举办了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现场向社区居民免费发放自编宣传刊物《昆河公证》500余册。

    ★为了提高办证效率,培养办证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昆区公证处首次尝试将经济业务独立出来,选拔优秀的管理者。2008520日,昆区公证处举办了经济业务部部长的竞聘选拔。通过精彩演讲和现场投票,袁冬晨同志当选为经济部部长。

    2008520日,昆区公证处召开再次捐款会,此次共捐款4550元整(公证处捐款人民币3000元,处内人员捐款人民币1550元)。

★昆区公证处从200854日到520日,为了确保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十九家企业主辅分离的顺利实施,我处抽调人员为940名职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公证。    

  2008 521日,昆区公证处与前进街道办事处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昆区钢铁大街三十七号街坊专设普法宣传台,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

    ★为了提高全民的普法意识,扶弱助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上下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法律志愿者的队伍中,而昆区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更应义不容辞地参与其中。截至522日,昆区公证处在原有四名法律志愿者的基础上,又有七名公证人员申请加入了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普法讲堂是是昆区公证处送法进社区的重要举措之一。2008524日,昆区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围绕《婚姻法》、《继承法》和《物权法》中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昆区恩和小区社区服务站开设普法讲堂,对昆区市府东路办事处的机关干部和所辖五个社区的居委会主任进行普法。

★值此我市再创“文明城市”之际,昆区公证处与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了“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活动,昆区公证处专门成立四个小组,在黄河西路办事处管辖的六个社区和两个学校开展法律宣传,开设普法讲堂。

★为了感谢六、七十年代曾经在昆区经济发展中做过无私奉献,而现在没有生活来源的居委会主任,昆区政府拔出专款,对无固定收入离任的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给予生活困难补贴。昆区公证处从2008628日起,专门抽出工作人员对我区的13个街道办事处与所辖638名离任居委会主任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在此次办证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这一政策的实施,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和拥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873日上午,昆区公证处普法宣传员在昆区团九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考虑道社区群众年龄偏大,普法宣传员改变了以往讲座的形式,而是采取现场提问、讲故事等互动的方式让群众积极参与其中,不仅活跃了现场气氛还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为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庆祝祥云火炬在我市的成功传递,也为了迎接全国文明城市的再评选,昆区公证处从200875日至711日在鞍山办事处所辖的街心公园开展了以“迎奥运圣火,创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公证法律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接待法律咨询多达32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1500册,宣传刊物《昆河公证》第三期3500册。

2008715日至20日,我处与昆区少先先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联合开展了以“为奥运加油、创文明城市”为主题的法律进社区系列宣传活动。在宣传现场,我处轮流指派公证人员进入不同社区,向群众发放刊物《昆河公证》和宣传手册,解答法律咨询。

   二、再创文明城市  我们在行动         

2005年,包头取得了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光荣称号,今年又迎来新一轮的全国文明城市复检。文明城市不仅是民主文明、文化文明,还应是法治文明。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确保我市再次进入全国文明城市的行列,我市提出坚持又快又好发展以加强物质文明建设;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以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提升人文内涵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以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着眼可持续发展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以加强党的建设的奋斗目标。

昆区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感召下开展了一系列“加强法律保障,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民素质,努力打造法治城市

1)发放自编宣传刊物,宣传法律知识

为了让“创建文明城市”深入人心,形成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为了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行列中;为了全面建设科学、文明、和谐的包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昆区公证处在其自办的宣传刊物《昆河公证》第三期中将《文明从脚下起步,创城自你我做起》作为此期的卷首语来展示鹿城的法治风貌。《昆河公证》凭其印制量多、发放范围广、普及面大、内容新颖的特点受到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利用《昆河公证》来宣传“创建文明城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本期刊物着重从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房产赠与、房产继承、房产买卖和公司对外经营、投资的运营模式等方面来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目的是要达到让包头市民从喜闻乐见的故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髓、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升,使我们生活的城市不仅拥有物质的文明,更拥有精神的文明和法治的文明。

2开设法律讲堂,普及法律知识

为了进一步为包头再创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处与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对接协议,对其管辖的六个社区、两个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521日我处专门成立四个小组,由各自的组长带队在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六个社区设置了义务法律咨询台。为了配合此项工作,我们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集中培训了五名法律宣讲员,并输送到社区、单位开展法律知识讲堂,解决实际问题。此外,我处还专门派人到包钢25小为那里的师生献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讲座,考虑到听众大部分是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年龄,心灵上还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发展期,我处的公证人员为其精心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处罚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生动的身边故事,旨在告诉小学生学会分辨是非,懂得保护自己,将法制观念植根于正处在萌动期的孩子们心中,为我们的下一代能更好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让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干部和社区居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我处还先后在市府东路办事处和鞍山办事处设立法律讲堂,分别向办事处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发放宣传刊物。向其讲解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3)开展大型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市民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庆祝奥运火炬在我市的顺利传递,也为了迎接包头文明城市的再评选,我处从200875日至711日在鞍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街心公园开展了以“迎奥运圣火,创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公证法律宣传周活动。

宣传活动周的第一天,我处的公证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前来咨询的群众,对他们最关心的财产继承、赠与、房产买卖、夫妻财产约定等法律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同时,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群众遇到的难题献计献策,提供解决办法。为了将活动深入人心,我处向现场群众免费发放公证宣传手册、处内自制的便民卡和自编宣传刊物《昆河公证》,不到十分钟的时间2000多册《昆河公证》便被现场群众争先恐后地领走,没领到刊物的人不断询问何时还能发放,宣传场面和气氛异常活跃。为了保证宣传周刊物不断、资料充分,我处不得已从第二天起限量发放刊物,同时延长群众咨询的时间。

活动的第二天,当我处的宣传标语“迎奥运圣火,创文明城市,公证法律宣传”刚在空中飘扬时,在街心公园锻炼的群众便蜂拥而至,把我们围得水泄不通,向我们咨询问题、索要刊物,有些群众甚至慕名而来。我们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家普遍反映我们所编纂的刊物非常实用,非常贴近群众的生活,为他们遇到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帮助,要多拿几本回去给亲戚朋友,有些群众甚至在领到刊物后便席地而坐开始阅读。每日数百册宣传刊物在几分钟之内发放完毕,仍有群众因没领到刊物,失望而归。有一位老大爷一连三天都因错过了发放时间而没有拿到刊物,直到79日圣火传递到钢城的这一天,他不到7点就等在宣传点,终于拿到了他一直企盼的法律刊物。 为了保证宣传活动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处的公证人员每天早晨700就来到宣传点,8:30分除留下值班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便回到工作岗位办理日常业务,虽然大家很辛苦,但是看到群众那种满意和信任的神情,全体人员感到自己所做的这一切都是非常值得和必要的。

为了使六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我处从2008715日开始与昆区少先路办事处司法所联合开展了以“为奥运加油,创文明城市”为主题的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现场我处指派精干的公证人员负责解答法律咨询,向群众发放刊物《昆河公证》和公证宣传手册,以此类方式引领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让我们生存的空间充满仁爱和法治的和谐。

此外,我处从312日至72日先后八次参加了昆区政法委、市府东路办事处、昆工路办事处、昆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举办的以“迎奥运,创文明城市”、“加强法律保障,构建平安社区”为主题的各种法律宣传活动。

二、组织爱心捐款活动,为再创文明城市提供和谐环境

文明城市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民主的文明,更应是和谐的文明。和谐不仅只存在于小家庭、小环境,它更应存在于我们祖国这个大家庭、大环境中。

正值全市人民为再创文明城市奋发努力之际,512日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大地震,生命在顷刻消失,家庭在瞬间破碎,黑色数字在不断上升。灾情考验着我们的党、我们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天无情,人有情,昆区公证处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把支援抗震救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和应尽的职责,从点滴做起,尽一份心,献一份爱2008515日和520日我处举行了两次捐款活动,共捐款人民币16050元。

同行业之间的相互关爱,更能体现出包头文明之花盛开的绚烂。20084月底,东河区公证处主任孙安琪在工作中身体被严重烧伤,病情十分严重。作为共同奋斗在公证战线上的战友,作为文明城市中的文明市民对孙安琪主任的病情岂能不闻不问、袖手旁观,我处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美德,伸出援助之手,积极捐款献爱心。此次共捐款人民币3000元。

三、强化自身素质,为再创文明城市提供法律保障

1)强化自身团队建设,优化服务质量

在“创建文明城市”信念的指引下,我处要求全处人员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以一流的服务态度,一流的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满意的法律服务,打造行业文明品牌。

为了提高公证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处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了公示制度和通报制度。在走廊中设立了公示栏、奖惩栏,通过公示不仅可以让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还可以令受过惩戒的公证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敲响认真、谨慎的长鸣钟;让受过奖励的人员再接再厉,成为他人学习的榜样,以此种方式来营造处内人人争做标兵、典范,人人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良好氛围。

2对拆迁协议进行公证,确保政府重点项目的实施,保障社会稳定

文明城市再评选之际,也是我区政府筹建钢铁深加工园区的重要时刻,为了使园区早日建成,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面对拆迁涉及范围广、人数多、时间紧、任务重的现状,园区建设指挥部提出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对张家营子所有地上物拆迁工作。为了保证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我处积极配合园区指挥部工作,从仅有的十四名员工中抽调七名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到拆迁现场,其中四名公证人员在现场办证,一名公证员负责出证审批,一名人员负责打印公证书,一名负责装订发送公证书,整个办证过程在紧张、有序、规范、快捷的过程中进行,确保了拆迁工作的进度。为了保证拆迁协议上被拆人签名的真实性,我们对身份证尚未过期但年代过长的人员,及不会签名的人员采取现场拍照的方式,以便固定证据。在拆迁活动中,我处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拆迁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拆迁工作的依法合规。从4月底到现在我们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每天早830到达距我处16公里以外的拆迁现场,晚上七点回到单位,还要整理当天办结的案卷资料,并及时交给档案人员,每天都在晚十一点多到家,截止目前共办理公证725件。钢铁深加工园区的筹建,不仅是我区的重点项目,也是包头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将公证引入拆迁,是政府法治的体现;公证进入拆迁,能有效保证拆迁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减少纠纷的发生,提高协议双方的履约力。

3将公证机制引入政府的人性管理中,防止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感谢曾经在昆区经济发展中做过无私奉献,而现在没有生活来源的原任居委会主任,昆区政府拔出专款,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所辖离任居委会主任签订协议,对无固定收入离任的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给予生活困难补贴。为了使这项工作程序化、合法化,体现政府的人性关爱及百姓与政府间的理解,我处受理了对各街道办事处与离任居委会主任所签协议公证事宜,并对公证费的收取给予了大幅度的减免。从2008628日起,我处专门抽出工作人员对13个街道办事处与所辖638名离任居委会主任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由于面对的大部分是六十五岁以上、说话、行动、写字比较缓慢的老人,我处工作人员均能够耐心、细致的提供服务,了解其对所签协议的态度,对任职期限、补偿金额是否存有异议;对于行动不便,不能来办理公证的老人,专门派人上门服务;对于不会写字或因年龄较大签字困难的,对其在协议上捺手印的过程拍照,予以固定证据。为了不影响协议签订的进度,我处工作人员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外还加班加点,每天从早8点一直工作到晚上11点多,一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有时甚至随便吃一口就投入到工作中,尽管超负荷运转,但大家没有一句怨言。经过7天不分昼夜的奋战,到目前为止,我处已办结600件,保证了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双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将公证机制引入政府的管理职能,能有效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避免纠纷、矛盾发生,切实为包头文明 城市的再评选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包头走向世界,让世界走进包头,把包头建设成一个发达、文明、和谐且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大都市,这是包头市民的美好愿望,也是每一个包头人无止境的追求,更是昆区公证处全体成员无止境的追求和奋斗的目标!

公证词典

一、抵押合同公证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

    抵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现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剧了经济的快速流转,许多人采用抵押的方式来满足资本的需求,实践中充当抵押物的往往是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而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的抵押,还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办理抵押合同公证可以保证债权人及时收回债权,降低风险。

    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当事人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等;

    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3、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

    4、抵押合同文本;

    5、抵押人为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6、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公开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继承人所作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往往是因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却无法亲自到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公证处作出声明,而选择在居所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声明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权。

    ※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及复印件;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单、股票凭证、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证明等);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继承公证的前提必须是继承人提供的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确认合法有效遗嘱的依据一是人民法院的裁定;二是经公证的遗嘱且被确认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5、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6、如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需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股东会公证

     股东会公证分为二种,一种是对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过程进行监督的现场监督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的活动。另一种是证明股东决议上股东签名属实的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东决议上股东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如:股东会形成决议后,股东需在决议上签名,公证处对股东签名的监督,能进一步保障决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为公司对外经营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办理股东大会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的居民 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通知单、签到表、会  议现场工作记录、股东决议等);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

    4、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办理股东决议签名属实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的居民 身份证;

    2、股东的身份证、户口;

    3、股东会决议;

    4、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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