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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五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 围观人数:7294

卷首语

满怀信心  拥抱明天

             刘雪飞

2008年,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是记忆犹新的一年。先是冰雪封冻了南方,继而是撕裂大地、山河,撕裂亿万中国人肝肠的特大地震,国内经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之后美国的金融危机又以凌厉无比的萧杀之气,将全世界卷入了这场寒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更是受到重创。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要树立坚定的信念,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就公证工作而言,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公证事业的发展规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办事,统筹兼顾,谋求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抓住机遇。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我们服务的方式不能停留在单一的“处内服务”,而是要抓住机遇走出去,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服务,让国家赋予公证的恩泽惠及到千家万户。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要以人为本。在服务理念上,我们应始终坚持执业为民、奉献社会、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把“热情、礼貌、快捷、周到”作为服务的准则;在对外宣传上,我们应努力把《昆河公证》打造成关心民众生活、消除民众困惑的普法刊物,将读者的需求作为我们办刊的宗旨。

科学发展观似一盏明灯,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昆河公证》似一位博学的智者,为大家消除了心中的困惑,让我们对明天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

公证论坛

提存公证----维护权益的保险箱

高宏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给房主交付租金时遭到拒绝;交易双方因缺乏信任而错失良机;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品质产生分歧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困惑时时侵扰着我们,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吗?答案是否定的,提存公证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一、提存公证的含义和范围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证明力、一种非诉讼措施,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尚需完善的今天,其消灭债务、远离欺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提存标的物的范围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它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二、提存的种类

    提存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一种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转交债权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简言之: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履行期限已到,由于债权人一方的原因或法定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债,债务人即可将债款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将提存款转交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即履行。

    如:李先生有一底店,租与王女士开理发店,双方签订了《底店租赁合同》,租期三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王女士理发店的生意日渐兴隆,李先生有点眼红,提出在第二年增加租金,但王女士不同意。这时李先生的朋友想到一条“妙计”,只要李先生拒收第二年的租金,造成王女士不交租金的假象,就可达到解除合同、另行高价出租的目的。到了交付租金的日子,李先生躲了起来,既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这可急坏了王女士。经人提醒王女士办理了提存公证,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租金从提存到公证处之日起视为已经给付李先生,合同之债消灭,王女士的后顾之忧得以解决,李先生的目的没有得逞。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于法定提存机关,在合同所约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予另一方的行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简言之:交易双方由于缺乏信任,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之前,一方将钱或物提存于公证处,并约定在条件满足时公证处可将提存的钱或物交给另一方。

    如:张先生看中了赵女士手中的一套二手房,欲购买,双方商量以四十五万元的价格成交,签订合同时,双方到公证处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由于交易价格不菲,张先生担心与卖方非亲非故、素不相识,自己付款后,万一产权证办不下来,再想把房款要回去可就难了。而赵女士同样心存疑虑,骗买房产的事常有所闻,如果将产权证过户到对方名下,却不能如期全额收到房款,怎么办?公证员为他们想了个两全的办法,即张先生将四十五万元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待赵女士从房产交易部门把产权证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后,赵女士再到公证处提走全部房款;如果赵女士不能将产权证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则四十五万的房款由张先生取回。二人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顺利地完成交易。

    在实践中,对合同履行方式、标的物发生分歧,双方当事人均担心遭受欺诈时,通过办理提存公证,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存的条件

    提存并不具有随意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办理提存。提存的原因和条件分为以下五种: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这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物,却拒不接受或故意拖延、推托受领标的物,想在客观上造成债务人不能给付的既成事实。

    卢女士与杜先生今年一月份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某街坊的一套房产归卢女士所有,卢女士需向对方支付二万元的补偿费,杜先生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可是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当卢女士想把这二万元付清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杜先生却突然反悔、拒绝配合,声称光拿二万元就想过户,没那么容易。卢女士的心一下子跌到谷底,好不容易从一段失败、备受折磨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不想再与对方有任何瓜葛,谁料想房子的事情还是不能顺顺利利地解决。抑郁的她找朋友倾诉,朋友提醒她必须尽快将补偿款交给前夫,万一前夫以她不支付补偿款为由说她违约在先自己才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可真是百口莫辩了。于是卢女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告诉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卢女士可将二万元提存到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卢女士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即卢女士的债务已经清偿。于是卢女士办理了提存公证。公证处通知杜先生领取补偿款,否则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不来领取,视为无主财产,将上缴国库。杜先生见没有便宜可占,乖乖地到公证处领走了补偿款,并协助卢女士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没有办法到履行地受领

    如果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且又没有办法及时赶回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可以进行提存,通过提存的方式,使债务得到消灭,终止合同关系,摆脱合同的束缚,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

    宋女士与胡先生离异后,八岁的儿子判归宋女士抚养。宋女士为自己上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指定为儿子,保单约定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赔付四万元。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宋女士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保险公司经核查后,认定事故情况属实,属于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受益人即宋女士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由于宋女士的儿子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宋女士与胡先生已经离婚,孩子由宋女士抚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宋女士去世后,胡先生理应成为儿子的监护人,保险金应由胡先生代儿子领取。而孩子的外婆崔某却来到保险公司说胡先生常年在外地做生意,根本就联系不上,孩子自宋女士去世后一直由她抚养,她就是孩子的监护人,理应由她代孩子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多方打听胡先生的情况,均无结果。四万元保险金到底应付给胡先生还是崔某?保险公司一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因监护人不清而付错了保险金,保险公司将面临不必要的给付纠纷,很可能被告上法庭。经过慎重考虑,保险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将保险金提存到公证处,并明确保险金的领取人为依法确认的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从提存之日起,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此案中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清,债务人即保险公司在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后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正是公证处的介入,才解决了保险公司的难题。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提存物给付的条件必须明确),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5、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

    担保人将担保物(金)提存的,提存物给付条件必须列明,公证处作为法定提存机构将依照提存人确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流转秩序,对于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提存公证-----维护权益的保险箱,提存公证并不遥远,就在你我身边。

前车之鉴

风雨无阻的公证人

袁冬晨

月的天,娃娃的脸,说变就变,刚才还是阳光明媚,转眼间雷声阵阵,春雨绵绵。就在这天,两位男子冒着细雨直奔昆区公证处经济部,进门就对公证人员连声道谢,究竟公证人员帮了什么忙,让他们这么感动呢?这还得从七天前经济部受理的一起借款抵押公证说起。

    两位男子中年轻的一位是银行的信贷员小张,另一位是个体营业者姓乔。那天正好也是个阴雨天,乔先生和小张一同来到公证处。乔先生焦急地对公证员说其经营一家小企业,急需一笔资金购买原料,因此想抵押自己的一套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房子是2000年取得的,乔先生是2005年登记结婚,按常理该房应属婚前个人财产,但乔先生结婚时已49岁,很可能不是原配夫妻。后经询问乔先生证实他有两次婚姻,2003年在民政局离婚,2005年再婚。为了弄清房屋产权人的真实情况,公证员要求乔先生出示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早就丢了,有结婚证,房本又写着我的名字,这还说明不了问题吗?还要离婚协议干什么?你们这不是刁难人吗?”乔先生激动地说。

   “您别激动,听我给您解释,从房产取得的时间看,房产是您与前妻的共有财产,提供离婚协议就是要看离婚时你们对房产是怎样约定的,您的协议丢了,可以去民政局调档查询,如果您不便一个人去,我们可以配合您。”公证员心平气和地说。

    就这样,公证员冒雨陪同乔先生、小张到民政局调取离婚协议,可协议中的一句话令公证员无法判明是非。“婚后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婚后住房指哪套?这套住房是指现在乔先生要抵押的房产吗?为了证实房屋确系乔先生的个人财产,公证员坚持要见乔先生的前妻。

   “这么点事,让你说的越来越麻烦了,我上哪找她去?”乔先生大吼道。

    站在一旁的小张也插话说: “乔先生是我们的优质客户,信誉好,这个房子一直由他居住,再说还要办抵押登记,应该没太大问题,你就帮帮忙,别太较真了。”

    公证员笑着说:“抵押贷款公证就是为了预防纠纷、降低风险,如抵押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应征得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会给你们银行造成损失,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

    小张听后连连点头说:“这么说确实存在风险,那有没有简便的办法?”

   “我已经和人家签了销售合同,现在厂里停工待料,急需这笔贷款进原料,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贷款,就会承担几万元的违约金,你们公证员见多识广,给我想想办法。”乔先生急着说。

   “您别急,我们需要向您的前妻核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和您现在用于抵押的房产是否是同属一套,另外,再向您的妻子做一个核实,看婚后你们是否对这套房产做过约定。如果归您所有,我们可以马上出证,现在关键是看您能否找到前妻。”公证员说。

   “离婚好几年了,不知人家愿不愿意作证,我先打个电话试试吧。”乔先生说着拨通了前妻的电话。说明意思后,前妻没有拒绝,但因照看店里生意无法前来公证处。

    雨越下越大,但为了让乔先生尽快拿到贷款,公证员还是和乔先生一起见了乔先生的前妻,顺利完成了核实,回到公证处又和乔先生的妻子做了询问,确认该房产属于乔先生个人所有。做完笔录已是晚上九点多钟,公证员、审批人都很疲倦,但看着乔先生焦急的样子,还是决定为他们出具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的乔先生和小张看到墙上的时钟已指向十点,带着万分的谢意与歉意极力邀请公证人员吃晚饭。公证人员婉言谢绝,并表示此乃职责所在。  

    送走乔先生一行,公证员走出办公室,天已放晴,望着寂静的星空,虽然身心疲惫,却感到充实而轻松。这就是乔先生和小张来公证处感谢的原因,虽然几句简单的话语不能代表什么,但足以让公证员感受到自身价值的存在。

  

【评析】

本案涉及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处置共有财产的,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另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公证机构作为预防纠纷的法律机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产权归属,才能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本案中,乔先生用于抵押的房产是与前妻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协议中约定“婚后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属约定不明确,不能直接断定协议中的房产就是乔先生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还需要向前妻进行核实,确认房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乔先生的房产虽然是再婚前取得,但是婚后是否与妻子做过约定,需要向妻子进行核实。只有通过这样严格审查,才能确定抵押的房产乔先生是否有处分权,确保抵押合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田凌云

    受寒流的影响,腊月二十七这天,气温突然降到零下二十三度,伴随着六七级西北风,让人觉得寒风刺骨。这突如其来的天气变化,让人们感觉不到新年临近的气息。昆区公证处这天下午未见一位当事人,值班公证员看了看表,自言自语道:“已经520了,看来今天可以准时下班了。”一阵敲门声打断了公证员的思绪,只见一位面色腊黄、神态憔悴,满面愁容的妇女站在办公室门口问:“这是公证处吧?有个问题想向你们咨询,可以吗?”公证员急忙将妇女请进屋内,听她讲述了一段故事

    这位妇女叫王华(化名),结婚已经七年了。王华与丈夫汪海(化名)从小一起长大,可以说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因汪海从小失去父母,家庭条件较差,所以二人的婚事遭到王华家人的反对,可王华不顾父母的反对,仍然与汪海结了婚。婚后二人相互关爱,相互体贴,小日子过得虽不富裕,却很幸福。两年后王华生了个漂亮的公主,女儿的诞生给这个幸福的家庭增添了无尽的快乐。王华工作之余,还要照顾女儿、料理家务,汪海也担起丈夫、父亲的责任,早出晚归,不辞劳苦。夫妻二人同心协力,省吃俭用积攒了些钱买了套楼房。这对恩爱、幸福的小夫妻,着实令邻居、朋友羡慕。谁知好景不长,汪海所在单位倒闭,汪海只能下岗回家另谋职业,可汪海没有专业技术和特长,一时很难找到适合的工作。无耐,汪海同朋友一起合资做起了钢材生意,由于刚步入生意圈,销路不畅,加之资金不雄厚,汪海的生意做得不算顺利。他整天唉声叹气,闷闷不乐。此时的王华却因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被提拔为部门领导,这让汪海内心的压力和负担更加沉重,他变得少言寡语,脾气暴躁,甚至怀疑王华当上领导另有原因,因此有意监视王华的行踪,只要看见王华与男同志说话,回家便是一顿暴打,生意做的不顺利或醉酒,也拿王华撒气。王华不知多少次想过离婚,甚至想到了死,可一看到天真活泼,乖巧可爱的女儿,她的心就软了,为了不伤害孩子,强烈的反抗怒火被熄灭了。

    为了女儿,为了维系这个家,王华没有指责、没有抱怨,家里家外忙个不停。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打动汪海,找回往日的幸福。可命运好像故意跟王华开玩笑,王华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被另一个单位兼并,中层以下干部一律下岗,王华也在下岗之列,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钢材走俏,汪海的生意起死回生并渐渐有了好转。按理说汪海挣了钱,心里的重负减轻了,他对王华的态度应该有所好转,可事与愿违,他对王华仍是冷嘲热讽,王华稍有顶撞就拳脚相加。就这样,他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隔阂也越来越深。最近二年,汪海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有时甚至十天半月不见人影,这引起了王华的警觉。一天,王华趁汪海睡觉时,翻看了汪海的手机,发现他与一个叫郭霞(化名)的女士通话频繁,并有暧昧的信息传递。王华向汪海追问究竟,在事实面前,汪海承认与郭霞有不正当关系。王华没想到丈夫竟是一个背信弃义的负心汉,她绝望了,一向任丈夫欺凌的她发疯似的扑向汪海,两人扭打在一起,女儿撕心裂肺的哭声惊醒了王华,她害怕对女儿的心灵造成伤害,便停止了争斗。

    为了孩子,王华可以忍受汪海的粗暴,但绝不能原谅他的不忠,王华决定离婚,可孩子不能留给汪海,她不想女儿跟没有责任心的父亲生活。但是她下岗在家,没有经济来源,况且养育女儿也需要一个基本的生存环境,因此把房子留给自己和女儿才是一个正确的决择,但如何解决呢?

    听了王华的故事,公证员告诉王华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此房应属于你们夫妻共有,你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权利。其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就你的现状而言,女儿想跟你一起生活,你又没有住房,房子归你不会有任何争议。再次,导致你们离婚的直接原因是汪海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你作为无过错方在分配财产时会受到保护,而且你还可以追索赔偿金。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次交付,如果担心他不按时交付,你们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如果汪海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将来再走诉讼程序。

    王华听后,连连点头说:“看来我和女儿还有希望,你帮我解除了心中的顾虑,这下我的心里敞亮多了,压在心中的石头总算能落地了。”

     

【评析】

此案反映了当今社会的一种婚姻状况。青年男女经过热恋带着对生活的向往,对未来的憧憬,步入婚姻殿堂,享受幸福的生活,但是家庭是需要双方同心协力,互相忠实,共同维护的。

    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人变得浮躁、茫然,忘记了肩负的责任,背弃了社会道德,寻求刺激和享受。本案中的丈夫,被金钱、地位主宰着自己的生活,从下岗后的失落,缺失信心到功成名就后的狂妄自大、自以为是,藐视与自己同甘苦、共患难的妻子,甚至怀疑、猜测、实施暴力再到背叛,其行为实在令人鄙视。作为妻子的王华,为了维系来之不易的家,忍受着丈夫的折磨,任劳任怨地挑起生活的重担,但丈夫的背叛令她绝望。走出围城,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女性的尊严是正确的选择。

离婚面临的不只是感情上的心力憔悴,更多的是责任和自省,如何让无孤的孩子受到最小的伤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何保护好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属职责所在。

刘阿姨的心病

陈默

仲夏的八月,骄阳似火,持续的高温让人心烦气躁。刘阿姨的心情和这天气一样烦躁不安、日夜难眠。按说刘阿姨一家本是令人羡慕的家庭,自己是教师,丈夫是某公司董事长,儿子也已参加工作,经济富足、家庭和睦,还能有什么烦恼。殊不知刘阿姨的烦恼正是源于儿子李明(化名)。

    李明从小得益于刘阿姨的细心培养,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高中时期是年级的佼佼者,备受老师和学校的器重。可谁曾想高三时李明的成绩一落千丈,情绪变得时好时坏,经了解刘阿姨才知道成绩下降是因为李明与同学张媛(化名)谈恋爱。刘阿姨和丈夫多次与儿子谈心,但都没有结果。        无奈刘阿姨找到张媛的父母,希望能劝说张媛,不要影响高考。张媛听从了父母的意见,开始漠视李明,自视甚高的李明没有受过这样的打击,从此萎靡不振,可想而知高考落榜已在意料之中。

    落榜的李明每日沉迷于网吧,刘阿姨想让他复读可李明坚决不同意。为了早日让李明从失恋和落榜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刘阿姨的丈夫为李明安排了工作。也许是到了新的环境,李明逐渐乐观起来,对生活和工作充满激情,不仅取得了大专文凭还准备参加本科自修考试,工作不到四年就被提为股长。帅气能干的李明受到不少女孩子的青睐,可他都以工作为由拒绝了。刘阿姨想想也是,儿子正是仕途发展时期,谈朋友的事不着急,再说以他们家的条件怎么也要给李明找个门当户对的女孩。

    一天早上,李明突然对刘阿姨说晚上带女朋友回家吃饭,刘阿姨惊喜万分,叮嘱丈夫早些回家。刘阿姨觉得这天过得真慢,她急切想知道儿子的女朋友是个怎样的女孩。她觉得那么多条件好的女孩,儿子都看不上,这个女孩肯定特别出色。晚上一见,刘阿姨的心都碎了,没想到来的女孩却是张媛。原来张媛考上大学后主动给李明写信,讲明事情原委,并告诉李明自己依然喜欢他,希望他能谅解。就这样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而且上学期间儿子经常支助张媛。现在儿子带张媛来家的原因是张媛马上大学毕业了,想让李明的父亲安排个好工作。

    张媛走后,刘阿姨夫妻明确表态不同意,他们觉得张媛过于精明,况且他们不想要一个曾经耽误儿子、伤害儿子、差点毁掉儿子前途的媳妇。刘阿姨的丈夫也表示对张媛的工作安排无能为力。李明非常生气,他坚决不同意与张媛分手,双方僵持不下。 

    一向骄傲的张媛受不了李明父母的冷漠,提出分手。刘阿姨觉得是件好事,可后来发现,儿子根本离不开张媛,看到儿子整日眉头紧锁、痛苦不堪的样子,刘阿姨夫妻只好罢手。

    五年过去了,儿子的恋爱也着实辛苦,阴天晴天都写在脸上,刘阿姨真是心疼不已。她希望儿子赶紧结婚,有自己在身边,想必张媛会有所收敛。谁曾想张媛非但不愿意结婚,而且提出就是结婚也不与刘阿姨一起生活,她要属于自己的天地。

    眼看儿子三十岁了,刘阿姨只好同意张媛的条件,着手买房。房子是看好了,可房子该以谁的名义买呢是以丈夫的名义还是儿子的名义

    刘阿姨听同事说现在的孩子想法很多,一个朋友刚给儿子、儿媳买房没多久,两人就离婚了,离婚时房子也作价平分了。刘阿姨一听,干脆把房子写成丈夫的名字,一来儿子结婚有房住,二来即使张媛和儿子过不下去也得不到这套房子。

    儿媳终于娶进家门,刘阿姨总算松了口气。谁知好景不长,蜜月期还没过,儿子就哭丧着脸回到刘阿姨家,原来张媛发现房本不是李明的,认为李明一家骗了她,在家又哭又闹,逼迫李明将房本过户,否则离婚。李明认为两人走到一起不容易,不愿为房子的事大动干戈,他请求刘阿姨将房本过户到自己名下。一番话气得刘阿姨直咬牙,埋怨儿子当初不听话,才娶了这样的媳妇。可天下没有狠心的父母,刘阿姨再气愤,也不想让儿子受罪,可这么轻易地满足张媛她实在不甘心。

    愁眉不展的刘阿姨带着满腹心事来到昆区公证处。公证员听完刘阿姨的讲述,建议刘阿姨夫妻和儿子签订赠与协议,在协议中指定房产赠给儿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有,这样既满足了张媛的要求,也消除了刘阿姨的担心。

    三天后,刘阿姨夫妻和儿子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协议》公证。很快李明拿到了产权证,看到儿子的笑脸,刘阿姨的担心和顾虑一扫而光,她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

【评析】

本案反映了一个社会问题,作为父母都希望子女成家后,能幸福快乐的生活,但现今的年轻人个性强,缺少包容和理解,离婚率高,导致父母在为儿子购房时心存疑虑,担心儿子离婚时房子一并分割,这也是本案中刘阿姨买房时将房本写在丈夫名下的原因。殊不知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购置的财产不因婚龄的长短而转为共同财产,如果刘阿姨在购房时知道这一规定,将房本直接写在李明名下,李明也不会与张媛发生冲突,家中也不会产生矛盾。

    本案中公证员针对刘阿姨一家的问题采用赠与的方式解决冲突,既解决了燃眉之急,又避免了财产流失,实属可行之策,因为婚姻法规定,赠与人可将赠与财产赠给夫妻一方所有,这就是说即使儿子结婚,刘阿姨同样可将房产赠给儿子个人,而不作为儿子与张媛的共同财产。

   

李光

刘逸(化名)是个老实、纯朴的人,下海经商已有二十个年头,为了闯出一条路,刘逸没少费心思,吃了不少亏,但也因善良、乐于助人结实了很多朋友。

    20086月的一天,刘逸接到一个老朋友的电话,朋友说准备在包头开一家铁粉加工厂,还差点资金,想向刘逸借二十万以解燃眉之急。刘逸虽不愿意,但碍于情面不好直接拒绝,只是说见面再谈。放下电话没半小时,老朋友开着一辆宝马车来到刘逸的公司,几年不见真得刮目相看,老友从头到脚都被名牌笼罩。二人寒暄了几句,老朋友直奔主题:“我想开个铁粉加工厂,可资金全压在房地产上,周转不开,你帮我一把,利息高点也可以。我拿房产做抵押,房本由你保管,行不行?”刘逸接过房本看了看,房屋位于高档住宅区,产权人是老朋友的名字,可刘逸还是不想借,毕竟几年不来往了,但直接拒绝又怕朋友没面子,便以筹钱为借口暂时躲过了这尴尬的局面。

    第二天,还没等刘逸起床,老友又打来电话询问凑钱的事,没等刘逸回答,老友就说:“老兄,我知道你拿这点钱不是难事,你是不放心我,担心我骗了你,我是那种人吗?即使我想骗也不能骗你呀,我们兄弟感情多好,一起上高中,一起当兵,摸爬滚打多少年了,比亲兄弟还亲,我能做这种事吗?要不办个抵押登记?”一番话让刘逸觉得自己很不仗义。他想做生意总有资金短缺的时候,虽然这几年来往少了,但毕竟是二十多年的朋友,况且房本押在自己手里,不登记也应该没有问题,于是把钱借给了老朋友。

    事后,刘逸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又见到老朋友,老朋友派头十足,出手阔绰,在同学面前侃侃而谈,一副志得意满的样子,他稍稍有些心安,但也心存疑虑。

    六个月的期限日渐临近,刘逸给老朋友打了个电话,老朋友说铁粉生意很好,过几天就把钱送去,并许诺重金感谢。刘逸放下电话,心里踏实了很多。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好友仍未还钱,刘逸又打电话给好友,电话不在服务区。接连一个星期刘逸都没有联系上老朋友,向同学和战友打听都说最近没联系。这下可急坏了刘逸,难道老朋友真的在骗我       还是出了什么意外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刘逸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老朋友的爱人,却被告知他们早在两年前就已离婚。刘逸按照房本找到老朋友的家,敲开门后出来一对年轻夫妇,刘逸说明来意,年轻夫妇说这套房是一年前买的,并拿出房本让他看,刘逸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一套房子会出现两个房本? 于是他拿着房本来到房管局,通过查询得知房本是假的,刘逸这才恍然大悟,他后悔不该相信老朋友。

   

【评析】

本案中刘逸的朋友利用同学、战友的身份及假的房本骗取了刘逸的信任,而刘逸由于重友情降低了戒备最终使财产受损。现实生活中这种事不乏存在,理应引起我们重视,友情是珍贵的,但也要建立在信任、安全的基础上,常言道:先小人后君子。法治社会就应依法办事,如果刘逸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将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就会在第一时间得知房本是假的,从而使财产免受损失。况且法律规定抵押房产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在抵押期间老朋友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刘逸的权利同样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出借人在对外借款时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操作,让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下。本案中的刘逸目前只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挽回自己的损失。

需要公证的别样亲情

孙建昆

李大爷是包钢的一名老工人,老伴没有工作,为了把五个子女养育成人,老两口省吃俭用吃了不少苦,好不容易把孩子们拉扯大,李大爷也到了退休年龄。可是李大爷在家闲不住,他决定出去卖冰棍,一来为了解闷,也当锻炼身体;二来挣些零花钱补贴家用,减轻子女的负担。就这样李大爷骑着自行车驮着冰棍箱走街串巷叫卖着。

    一个初秋的下午,秋风阵阵,风中带着一丝凉意。李大爷像往常一样出了家门,不知不觉来到了城郊,看着地里丰收的玉米,他心情愉悦。突然远处传来一阵婴儿的啼哭声,顺着哭声李大爷在一棵树下发现一个打开的包裹,里面的婴儿稚嫩的脸蛋儿被风吹得通红,双唇干裂,啼哭声也变得时强时弱,看来在这里的时间不短了,李大爷环顾四周发现没有人,一时不知所措。三分钟过去了,心地善良的李大爷决定把婴儿抱回家。

    老两口看着这可怜的孩子犯了愁,已经这把年纪,不是养育孩子的时候了。于是老两口把孩子送到派出所但被拒绝接收;送民政局被告知送孤儿院,可李大爷和老伴怎么也不忍心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两人商量找个好人家送出去,但正值严抓计划生育的高峰期,收养孩子的很少,即使有年轻的夫妇想收养但也很挑剔,还要调查生父母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收养者听说是弃婴,连连摇头看都不看。没办法李大爷夫妇只好养着这个孩子。日子一天天过去,善良的李大爷渐渐对孩子有了感情,60多岁的他毅然决定收养这个孩子,救他一命,并取名李林(化名)。

    光阴似箭,一晃18年过去了,当年的婴儿已变成英俊、帅气的青年,为了孩子的自尊心免受伤害,李大爷告诉李林,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所以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

    按理说孩子长大了,负担减轻了,80岁高龄的李大爷可以乐享天伦了。可2008年的一天,老伴突然辞世,这让其乐融融的一家人陷入悲痛之中。老伴在世时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孙子李林,担心老两口去世后李林的生活,所以老伴曾与李大爷和子女商量过,要将老两口名下唯一的房子留给李林,但始终没留个字据。从老伴临终前的眼神中李大爷看出了她对这个孙子的不舍。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李大爷想到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年龄大了总有这么一天,想到这些他更是放心不下李林,万一自己去世后,孩子们与李林争这套房子怎么办?于是他逢人就打听该如何解决,经邻居介绍李大爷来到昆区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公证员向李大爷解释:“房子属于您和老伴的夫妻共有财产,老伴去世后她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您无权单独处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您老伴在没有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由她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通过法定继承的形式取得老伴的遗产。”话还没有说完,焦急的李大爷就打断说:“你就可怜可怜这个孩子吧,我现在也这么大岁数了,有今天没明天的,万一我不在了,这个孩子可怎么活呀?”公证员心想李林应当由父母抚养,李大爷为何如此放心不下,难道这里面另有隐情?伴着公证员的询问,李大爷流出了心酸的泪水,他带着哽咽的声音向公证员讲述了李林的身世

    看着情绪激动、老泪纵横的李大爷,在场的公证员被老两口的善举所感动。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告诉李大爷:“您放心吧,李林可以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养孙子女但作为养子女抚养的,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李林可以继承遗产,如果您和子女们都放弃继承,遗产由李林继承,同时您再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李林,那么该房产就可以归属李林,但这要看子女们对遗产的态度。”李大爷急忙说:“这是老伴生前和子女们商量好的,而且我现在还健在,应该没问题,听了你这话,我总算放心了。”愁容满面的李大爷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继承权案件。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从而确定遗产;二是养孙子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财产的一半为遗产,另一半属于活着的一方所有,要想处理共同财产,应当先将遗产部分办理继承,确定继承人后才能作出处置。本案中,房产的共有人去世后,李大爷要想将房产过户给孙子,需先将妻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因妻子生前未曾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大爷妻子的父母早已死亡,遗产应由李大爷和五个子女继承,李林是李大爷与妻子收养的孙子,但他们之间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为孙子李林直接继承“奶奶”的遗产找到了法律依据。如李大爷和子女们均放弃继承,李林就可继承遗产,房产的另一半由李大爷通过办理赠与协议公证赠与给李林,这样既能达到李大爷的最终目的,也能慰藉老伴的在天之灵。

网上黑手

李琨

她从小就聪明伶俐、乖巧可爱,深受长辈的喜爱。上学后她的聪明更是发挥到极致,功课门门第一,从小学到高中一直名列前茅。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已出落得亭亭玉立,冰清玉洁,不仅男同学把她作为心仪的对象,连女同学也将她视为偶像,她已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也许是受在歌舞团工作的母亲影响,唱歌、跳舞、弹钢琴她样样精通。2003年她考上北京一所重点大学,基于她的艺术天赋,她成为学校的文艺部部长。校园的文艺活动在她的组织下办得红红火火。她的组织才能、表达能力也逐渐显现出来,经常代表学校参加地区大专院校举办的各类活动。2006年她代表中国大学生参加了世界大学生风采小姐比赛,获得了季军。一时间她成为中国大学生的骄傲,幸运的宠儿。

    正当她全力以赴备考研究生时,她的一个同学打来电话,说在某家整形医院的网站上看到一张她和整形医生的照片,照片的旁边是整形医院的简介。她听到这个消息后第一反应是不可能,自己怎么会和整形联在一起?她连忙打开电脑,进入那家网站,她和一个中年男士的照片赫然而立,她懵了。这名男子从未见过,又怎么会与他合影呢?她仔细的端详着照片中的人物和背景,她看到自己身穿淡粉色旗袍,肩披绶带,手捧奖杯,头顶皇冠,这不是自己在获奖时的照片吗?可旁边的那位男士又是怎样出现在当时当地的呢?她想自己从不是随意的人,是不会轻易与男士合影的。再看照片中的男士,旁边的文字说他是一名很有威望的整形医生,擅长隆胸、隆鼻、瘦脸等,经他之手的成功率达到100%。“圆你美丽梦想,非他莫属”,这句广告词更是让她倍感羞辱。她觉得这名男子简直太龌龊了,怎么可以随意捏造事实。

    既然没有合过影,照片是哪来的呢?她冥思苦想,突然想到电脑合成。是的,现在的科技这么发达,电脑合成的照片比比皆是,往往难辨真伪,极有可能是这家整形医院通过电脑将自己的照片与他人的照片进行合成,以达到宣传整形医院的目的。可不管怎么说,这件事自己始终都不知情,整形医院已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不知情的人肯定会误以为自己是经过整容之后才获得世界大学生风采小姐的。怎么办?怎么办?泪水浸润了眼眶,她痛恨造谣生事的整形医院,更痛恨那个缺失道德修养、寡廉鲜耻的医生,同屋的女友劝她不要再哭了,哭泣解决不了问题,她也觉得自己必须坚强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让这蔑视法律、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胆大妄为者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可是网站上的内容瞬息万变,那张照片随时都有可能被更新、删除,如果不及时将网站上的内容固定下来,以后打官司时就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胜诉的几率会非常低。怎样才能锁定证据呢?她找到一名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她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于是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昆区公证处,公证员热情地接待了她们,并告知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她和家人听到公证员的答复后,忐忑不安的心情终于平静下来。

    鉴于网站上的内容随时都有被更新、删除的可能,公证处在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派人与她来到一家销售电脑的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电脑操作员打开电脑,进入网站,从百度搜索到这家整形医院,然后进入整形医院网站,查找到涉及她的全部内容,公证员将整个过程记录在案,摄像人员完整、准确地摄制了画面内容,操作人员将网页中的侵权内容下载、打印,并将打印件交给了公证员,保全过程历时五个小时。

    当一份制作精良,内容充分、完备的公证书呈现在她面前时,她面带惊喜,公证书的内容一目了然,尤其是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既直观又详尽。有了这份“铁证”,她一定能为自己讨回公道,侵权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犯肖像权的主观要件就是要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整形医院利用电脑合成的方式将主人公的照片与整形医生合二为一,目的是通过展示与风采明星的合影,向消费者发出错误的信号,让消费者误以为主人公获奖是出自于整形医生之手,以达到宣传获利的目的。

       作为受害者面对侵权事实一定要临危不乱,只有掌握充足的证据才能使侵权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人公在事发后,能主动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通过网络保全的方式收集到整形医院的侵权证据,从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网络证据保全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网络保全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更新快、变化快,如果不及时收集证据,很可能因内容更新,网站关闭或侵权人在察觉后删除侵权页面,而导致证据灭失。实践中个人收集证据的行为,其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必会受到质疑、审查和考证,而公证处作为专门的证明机构,独立于当事人之外,处于第三人的立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因此通过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是维权的有效途径。

职场视野

关于如何继承房屋产权的探讨

李虎

在我国,房屋是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可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多种途径取得,但这些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法律也不予保护。房屋继承是财产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下面我将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房屋继承的几个问题:

    房屋继承是指已故者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已故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而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房屋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中,遗留房屋的已故者被称为被继承人 ,已故者遗留的个人私有房屋被称为遗产或遗屋,接受遗产的人被称为继承人。

    房屋继承可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发生。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权利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文件和公证书等。

    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分配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分得了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例如:甲有二子一女,拥有一栋两层楼房,上下各三间,后在遗嘱中写明一楼的三间房留给其唯一的女儿,但对二楼的三间房未做任何表示,此时,一楼的三间房应该遵照甲的遗嘱由其女儿继承,而二楼的三间房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其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权。遗产为房产的,应在房屋分割以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后又反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房产分割后才提出放弃的,所放弃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部分放弃的财产应视为无主财产,不能按照继承程序再分给其他继承人所有。例如:甲有一子一女,死亡后留下两套楼房,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甲一子一女各继承一套,在分割完房屋后,甲子表示放弃继承他分得的一套楼房,此时,甲子放弃的楼房不能再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女儿继承,因为在房屋分割完毕后,甲子己经取得了这套楼房的所有权,如果其放弃继承,放弃的也只是这套楼房的所有权,这套楼房会变成无主房屋,且不会再发生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是否就一定按遗嘱继承呢?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例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但都不孝顺,多年来对王某不闻不问,而王某的邻居张某非常同情这位孤苦伶仃的老人,一直像照顾自己父母那样照顾王某,王某从内心非常感激,在去世前,他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住的房屋留给张某,以报答张某多年来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该遗嘱也有两个邻居做见证人。王某去世后,王某的两个儿子要来收取房屋,而张某则拿出了王某生前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王某的房屋,遭到王某儿子的强烈反对,认为张某并不是王某的亲人,没有权利继承王某的房屋,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房屋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张某有权取得王某房屋的产权,虽然王某的儿子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张某可以依照王某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基于对张某多年照顾的感激和报答而立下的遗嘱,是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有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且王某的儿子均已成家立业,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王某的遗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遗嘱才可以执行,才能排斥法定继承的发生;无效的遗嘱不能执行,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作为受遗赠的张某有权优先于王某的儿子取得房产。

    实践中如何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呢?一般来讲,凡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再检验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公证的书面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所立;第二、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即是否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第三、遗嘱是否表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有无受他人的威胁、诱导的情况;第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也就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遗嘱的见证人是否与被继承人、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对于口头遗嘱,还要看是否在被继承人情况危急时所立。

以上几个方面是关于继承房屋产权的探讨,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和启发。

   

王海明

这个世界对于詹玲来说似乎很不公平,在骑车回家的路上,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到她的头上,一辆汽车为抢绿灯超速行驶,将正过路口的詹玲撞倒在地,未等詹玲从昏迷中醒过来,肇事司机早已逃之夭夭。好心的路人将詹玲送到医院。住院期间詹玲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屋漏偏逢连阴雨,本该同甘共苦、相依相助的丈夫此时却提出了离婚,真可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呀!这让詹玲非常痛苦,她坚决不同意离婚。随着时间的推移,詹玲的伤势逐渐好转,眼看婚姻已成败局,想到有家不归、冷漠无情的丈夫,她决定与狠心的丈夫办理离婚手续。

    在分割财产时,詹玲惊讶的发现自己与丈夫共有的位于友谊19街坊的住房已于几周前在包钢房产置换中心办理了交易手续,房产已转让给詹玲的公公,而公公随后又将此房转让给他人。此事犹如晴天霹雳击在了詹玲的头上,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何共有的房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能转让给他人?更何况丈夫自提出离婚后就躲着不回家,也不见詹玲,自己的身份证怎会落到丈夫手中,百思不得其解的詹玲带着疑问来到置换中心,寻求帮助。

    置换中心工作人员听了詹玲的讲述,非常同情她的遭遇,随即调取了交易时的相关档案,赫然发现交易时有“詹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在有关同意转让的文件上的签字、手印。

    从档案中可以看出,置换中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审核了转让方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为防止伪造证件的情况发生,还要求房屋置换当事人填写了置换当事人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其中置换当事人义务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按置换要求提供所需证件,保证其真实性,绝不做假证及冒名顶替;不得私刻产权人及共有人手章、代签、代按手印。

    看毕档案,工作人员告诉詹玲:置换当事人之一的丈夫,采用伪造、代替共有人的手段欺骗审核人员,将共有房产转让给其父,而交易机关的审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的检测工具,也未能与公安部门联网,对身份证的真伪只能通过视读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原则上只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承担有限的审查责任,不可能向诉讼中那样全面细致地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由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而不是由登记机关承担。况且置换中心审核人员不存在徇私舞弊、与当事人相互勾结、收取好处的行为,且在法律责任书中已明确告知置换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这充分说明审核人员已尽到审查义务。

    看到痛不欲生的詹玲,工作人员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因为物权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在房屋手续齐全,不知该房产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已支付了合理价款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购房行为属于善意取得,物权已发生转移,詹玲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该房产。对于詹玲的损失,詹玲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及存在恶意的公公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是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房产交易时,如何预防当事人制作假身份证冒名顶替是全国交易所面临的难题,国内类似的交易案件非常多,这就要求审核人员不仅要历练一双火眼金睛,还要善于观察、询问,发现蛛丝马迹,及时提出质疑,防止隐患发生;同时交易机关应与公安部门协调建立身份识别的网络系统或者购置身份证识别仪,从而降低交易审查风险,有效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受害方在发现他人恶意转让财产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专家解惑

公司股东可否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朱某咨询:我与何某、余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我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何某提出以相同条件购买。请问:我可否不将股权转让给何某?

    杨超解答:不能。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时,首先必须将转让行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其次,转让价格等条件相同时,本公司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同等条件下,朱先生应将股权转让给何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欠债可否向股东追偿

吴先生咨询: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是一人公司。2007年他因资金短缺,以公司的名义跟我借了30万元。2008年年底本该还款了,他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我让他本人偿还,他说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他不能代公司偿还,可我认为他平时的花销都由公司埋单,他和公司之间没有分别。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本人偿还?

李琨解答: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你有权要求他本人偿还。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这样才能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一人有限公司存在本人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相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劳务派遣是否会有风险

    杜先生咨询:我公司最近两年业务量增多,需要招聘大量季节性员工,我听说可以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动者,我想询问:采用劳务派遣风险大吗?

    李琨解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虽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获得专业化的人力资源,降低人力成本,避免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但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会加大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用工单位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多个短期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内容必须告诉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必需的培训;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二)(三)……(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离婚后如何偿还房贷

武女士询问:我和丈夫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是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俩准备离婚,我们约定房子归我所有,贷款由我偿还,请问:我们这样约定可以吗?

丁丽茹解答:武女士和丈夫之间可以作出这样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银行。

因为此房是武女士与丈夫婚后贷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所以武女士和丈夫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此约定只对武女士和丈夫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房屋是武女士夫妻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武女士夫妻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武女士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武女士的丈夫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因停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拒绝支付补偿金

赵女士咨询:我是某食品厂的职工,因单位产品滞销、亏损严重,需要减产裁员,我属裁员之列,现单位以亏损为由,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田凌云解答:这种做法不正确。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赵女士所在单位虽然亏损,但要与赵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转让探矿权为何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

刘先生询问:我与周某共同出资组建了一家公司,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要进行其他投资,决定将探矿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公证处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 请问: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为何还要提供股东会决议?

丁丽茹解答: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履行义务,其行为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重大项目和计划无决定权,股东会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决策。因此,公证处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王女士咨询2007 年我将房子赠给儿子,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在儿子对我不好,我想撤销赠与,请问赠与合同公证可否撤销?

刘洪斌解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此本案中的王女士无权单方撤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但因双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未发生物权效力,若王女士的儿子同意,双方可协商签订解除赠与合同的协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规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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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北京奥运会引入公证机制

全程直接监督物资保全证据

为了证明拥有产权的奥运物资确实是在奥运会期间使用过,北京奥组委决定在本届奥运会上引入公证机制,公证人员直接参与物资保全及其处置过程的监督。

如:鸟巢:开幕式现场为贵宾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北航举重馆:全程监督中国首金颁奖过程;水立方:亲历中国梦之队摘取第一金;五棵松篮球馆:保全中美篮球比赛用球等。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为

“神舟七号”飞船搭载物品进行公证

     20089月至10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熊凌对“神舟”七号载人飞船搭载物品的清点封装及开舱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神舟”七号载人飞船搭载的636种物品包括微生物菌种、农作物、植物种子、国旗、其它旗帜、纪念封、纪念邮票、书画作品等。该处公证员分别于94日、915日和921日在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监督对上述搭载物品进行了清点封装。所封装的物品于20089252110分随“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发射升空。101日,公证员出席了神舟七号飞船返回舱开舱仪式,监督了将上述封装物品从返回舱取出,固定保全的全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

弑师案疑犯经鉴定显示精神正常

  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室内,该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大四学生付成励携刀进入,朝正在备课的老师程春明砍去,随后掏出手机报警。当晚,43岁的程春明身受重伤,不治身亡。

    被控制后的付成励表示认罪,但始终不悔罪。此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付成励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移送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付成励父母曾申请对儿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付成励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正常。

海南33家企业联名叫板物价局

    海南省物价局出台文件通知:禁止饭店借“一元餐具”向消费者收钱。不过工人日报的报道说,有33家消毒餐具企业联名向物价局发出律师函,以变相非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为由,要求该局收回“叫停令”。

云南开枪杀人民警被判死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2009413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朝鲜中断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

    国际原子能机构2009414日证实,朝鲜决定“中止与国际原子机构的所有合作”,并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朝鲜的核查人员离开朝鲜。

    国际原子能机构发言人韦德利凯瑞14日发表声明说,朝鲜于当天将这一决定“通知了原子能机构在宁边工厂的核查人员”,并不再允许他们进入工厂。朝鲜同时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拆除所有的监督设施”,并要求机构核查人员“尽快离开朝鲜”。

声明还说,根据朝鲜方面的通知,朝鲜“已决定恢复所有工厂并重新开始乏燃料棒的再处理”。

我国渔船在尼日利亚爆炸

倾覆5名同胞遇难

     中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官员2009414日证实,一艘在尼日利亚注册的中国渔船13日夜间在尼经济中心拉各斯依杰拉区水面发生爆炸起火,船上5名中国籍船员已确认死亡,另有一名中国船员受伤。

校长岳母出殡小学生停课抬花圈

2009414,福建龙海市东园镇凤鸣小学校长的岳母出殡时,学校老师让学生们提前放学,然后老师集体参加校长岳母的葬礼,并且组织了10名左右的高年级学生前去抬花圈。对此,校长解释称自己不知情,还说学校老师或村干部的家属去世时,学生抬花圈已成为惯例。

中国传媒大学一对学生情侣校内坠亡

   2009年4月14下午640分,中国传媒大学的一女一男两名学生先后从学校47号公寓楼13楼窗口坠亡。据了解,两人为情侣关系,且均为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女生为研究生,男生为本科生。目击者称,坠楼前两人曾发生争吵。目前,朝阳公安分局已经介入调查。

我国成功发射第二颗北斗导航卫星

   2009年4月15零时16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将第2颗北斗导航卫星送入预定轨道。

    这次发射的卫星和运载火箭分别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制。这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116次飞行。

(工作动态)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三周年,昆区公证处利用处务会,采取轮流朗读、个别分析与举例的方式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学习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并于2008911日对所学内容进行了闭卷考试。

    ★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们肩负的重任。为此昆区公证处从20089月至12月,派员走进我区12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97个居委会,发放自编普法宣传刊物《昆河公证》共计5000余册。

    20081016日至1023日,昆区公证处根据包头市司法局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公证执业检查》的通知精神,分四个阶段对办结的公证案卷进行抽查,民事类抽查率达57%,经济类抽查率达61%,合格率达100%

    200811月初昆区公证处利用一周的时间,委派业务能力强的公证人员前往石拐区公证处,协助他们对其所办理的公证案卷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一一予以改正。昆区公证处还将十几年来总结出的各类公证事项的操作流程、文本格式、合同范本等办证软件送给石拐区公证处。

    2008111日,昆区公证处与昆区法院、昆区检察院联合在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乌兰小区举办了以“法律援助、宣传、服务进社区”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提供耐心细致的解答,向社区居民免费发放《昆河公证》200余册。

    ★为了帮助昆区司法局干警张广早日摆脱病痛的折磨,昆区公证处积极响应昆区司法局的号召,于2008115日向处内公证员发出爱心捐款倡议。此次全处共捐款人民币2550元整。

    2008119日,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司法局在内蒙西部党员培训中心组织开展的二00八年全市公证行业论文研讨会。昆区公证处报送的四篇论文全部入选,并获得二等奖一篇、三等奖一篇、优秀奖两篇的好成绩。

    20081111日,包头市司法局公证执业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200781日至2008630日办结的全部案卷进行随机抽查,共抽查公证案卷33卷,其中32卷为合格卷,1卷为优秀卷。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评价我们工作细、管理严、点子多、办法新。

    ★为了掌握和了解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200811月昆区公证处向社会发放了《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查表》300余份。从收回的调查表看,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接受当事人贿赂的情况,更没有违反程序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现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办公“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办公环境直接影响工作效率的高低。昆区公证处在保留原有卫生值班制度的前提下,对卫生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为了妥善保管录音、录像资料,防止证据灭失,确保公证的证明效力,昆区公证处在20081128日购置了防磁防盗柜。

    20081130日至122日,昆区公证处指派三名公证员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在呼和浩特开展的以“全区公证队伍科学发展观专题培训班暨2008年度继续教育”为主题的培训活动。

    ★为了强化个人的责任意识,将个人责任明确划分,改变以往吃大锅饭的思想,经济部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了轮班制,个人责任制和合作制。

    20092月昆区公证处根据员工的各自工作岗位修改并完善了《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将全体人员的德、能、勤、绩划入个人的目标责任中,以此激发每位员工的工作热情,做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罚分明。

    ★为了提高帮扶单位的整体素质,2009218昆区公证处按照年初制定的帮扶计划在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刘越红及公证处主任李琨的带领下,一行七人来到石拐区公证处,为其送去一台打印机、一个内存160G的移动硬盘和各类法律图书,并允诺以后定期派人到石拐区公证处进行案卷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2009219日正值学校即将开学之际,昆区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与公证人员来到我处一直资助的贫困生家中看望,并给他们带去了生活用品和助学金。

    ★为了培养新生力量,发挥公证职能,2009219日下午,昆区公证处按司法局的要求,指派专人在昆区司法局会议室为新录用的16名司法助理员讲解法律知识、公证知识。

    ★昆区公证处应石拐区公证处的邀请,委派一名公证员于200922122日到达石拐区,指导其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以确保整个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为了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935日和36日,昆区公证处参加了由昆区妇联、昆区司法局、昆河镇综治办、昆河镇南排村与和平村联合举办的以“维护妇女权益、强化社会管理、营造和谐环境”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

    200936日,昆区公证处主任李琨被自治区妇联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评为自治区政法系统 “三八红旗手”。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全面提升民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200939日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阿尔丁办事处在青松小区开展 的“法律服务社区”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2009318日昆区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在白云办事处开设普法讲堂,围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向其所辖的12个社区居委会主任阐述了法律与现实生活密切相连的关系,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

★为了创建学习型团队,也为了肯定大家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昆区公证处改变了以往发奖金和物质奖励的模式,于2009323日向处内工作人员发放了购书卡。

公证词典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冯锡如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赠人和扶养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方式,是在平等、互利、有偿的基础上确立,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和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和承担对遗赠人扶养的义务。

    ★★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如:王某未婚无子女,因患脑血栓卧病在床,生活需要他人照顾,王某的侄子出于同情,主动挑起了照顾王某的义务,王某为了表示感谢,与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侄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侄子。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扶养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扶养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扶养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

    3、扶养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其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4、遗赠人个人财产的权属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5、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王秀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如:刘海经营海鲜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20083月向叶云借款10万元,约定年底还款,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借款到期后刘海躲着不还,叶云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时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债权文书;

    4、债权文书设定担保的,提供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设定的担保文书及担保物的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王秀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之间就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所达成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证实损害发生与区分双方责任的证明材料,如诊断书、鉴定书、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

4、与确定赔偿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赡养协议公证

王秀

赡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如:已八十岁高龄的王峰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其膝下有五个子女,其中三个在包头,另外两个在外地,五个子女经协商办理了赡养协议公证,在协议中对照顾王峰的生养死葬等具体事宜做出约定,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和财产保管等问题,为了保证赡养费及时支付,对赡养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赡养协议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赡养人及被赡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

2、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质押合同公证

王秀

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质权人是债权人,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不交付质押财产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并可追偿违约责任。质押合同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办理质押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质押合同文本;

4、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

5、质押物(质押权利)的清单、所有权等权属证明。依法须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应提交登记、批准文件;

6、质押物、质押权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

7、出质人为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声明书公证

冯锡如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声明书公证必须由声明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如: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1年登记离婚,女儿张霞随李某共同生活,为了便于女儿的学习生活,李某与张某商量将张霞名字更改为李霞,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

※办理声明书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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