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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六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 围观人数:7834

卷首语          

  岁末·收获

刘雪飞

转眼又年终了,一年的时间,匆匆走过,却丝毫没有留意《昆河公证》也在悄悄酝酿之中。

又一个岁末,很自然令人回首逝去的日子。冒雨前来的当事人;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公证员;问题解决后满意而归的一家老少,不同的人,不同的经历,不同的收获,却是同样的丰富与精彩,如同这寒冷的冬天里,我发现的不仅仅是《昆河公证》的又一次出刊。   

一直以来,处里的人员忙着解惑答疑,忙着普法宣传,忙着为构建和谐社会而默默奉献,抑或只是静静地停下来撰写《昆河公证》。细细想来,最终我们所拥有的不是金钱、奖励和荣誉,而是更多,比如肯定、微笑、赞许、信任、支持,最重要的是为社会服务的信念始终在身边。

12月的城市银装素裹,冰封的道路,微黄的枯草,偶尔橙色的阳光……凛冽的寒风阻隔不住丝丝暖意沁入心底。或许是收获的能量释放出来,拥着你,从头到脚彻彻底底。在这个适合驻足回头的季节,一同品读你、我、他的故事和我们对故事的感悟。

来年,我们整理行装再出发。   

公证论坛

不动产抵押若干问题探讨

丛宝华

在全球经济危机,市场经济萧条的情况下,我国为活跃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大力鼓励中小企业贷款、刺激经济消费,在此前提下各种贷款层出不穷,而不动产抵押作为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的债权担保形式,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且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征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隶属于担保物权,由此签订的抵押合同相对债权合同而言,也属于从合同。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概念及目的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专门登记机关将有关抵押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其中,抵押权变动的事实包括抵押权的设定、变更、消灭等事项而其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卖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伍万元,甲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约定签订合同生效,后甲借口《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在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又向丙借款伍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样在甲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丙有权就抵押的房产在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

二、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前,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因没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故没有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说无不动产抵押登记就无不动产抵押权,这是在物权法上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和成立要件的必然结果。因此,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法定的公信力,也就自然具备了极强的对抗效力。此对抗效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登记的抵押权人而言,他可以依据登记对抗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侵害;二是他可以依据登记对抗其他第三人对其权利的侵害,:甲向乙借款,并将房产抵押给乙方,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卖给丙方,此时除非丙自愿代甲偿还所有欠款,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三、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因此,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只能以其共有地产中享有的份额抵押,超出其份额的抵押无效。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以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
   
、不动产抵押应注意以下几种关系

 1、房屋与土地的相互依存
  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房地产因不同的债务需要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抵押,此时的抵押设定可能是同时设定,也可能是分期设定。所设定的抵押权人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两个抵押权人。二是根据一项债务需要,同时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这种抵押行为之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设置分离有直接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时,即撤销抵押以及撤销抵押登记时,另一种权利的抵押也将随之撤销。
   2、抵押权与房地产转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受让(购买)抵押房地产一定要谨慎和仔细审查,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房屋的住房信息,以避免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3、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关系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上述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五、房物产权抵押无效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损失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中法公证文书之比对

                               李琨

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在呼和浩特市联合主办了第二十期中法公证法律专题讲座。短短两天的时间,我们聆听了法国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和公证同仁对法国公证制度的诠释,我们深刻领悟到法国公证制度已深深扎根于不动产领域,并为金融业和法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润滑剂,同时对减少法律性质的风险立下不可磨灭的功勋。交流中我们充分认识到中法公证人共同承担着促成和解、力求公平、崇尚公正、消除纠纷、预防隐患的光荣使命,是社会和谐与司法安全的共同维护者。为了进一步明晰中法公证制度,笔者愿从公证文书的性质、种类、流程和效能四个方面谈中法公证文书之异同。

一、从公证文书的性质看

1、中法公证文书都具有公式性

法国的公证文书不象中国的公证文书有专门的法律概念叫公证书。法国的公证书叫公式文书,是相对于私署文书而言的公式文书的一种。公式文书是指由经过专门授权的,拥有一部分公权的专业人员制作、签字的文书。这些专业人员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员、司法执达员、领事和公证人等。而私署文书是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行起草、签字的文书,如债务人写的借据;买卖双方起草、签字的协议等。我国的公证书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公式性文书,所谓公式性是指由得到公权授权的人员,根据规定的形式制作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公代表公权,式代表要式。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授予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可见在我国,公证机构行使证明权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下进行的,且公证书的出具必须使用要素式或定式格式。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公证书也是体现公权和要式的公式性法律文书。

2、中法公证文书都属于证明性文书

法国的公证文书和我国的公证书都属于一种证明性文书,这种证明性是法律所赋予且确认的。《法国民法典》第1108-1条规定,法国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定文书的效率,是证明性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公证的概念可以看出公证是一种证明性活动,而作为公证载体的公证书当然是一种证明性文书。

二、从公证文书的表现形式看

法国公证文书的表现形式相比中国公证文书而言更具有灵活性。法国的公证文书不仅有物质化公证书而且有非物质化公证书。而我国只有物质化公证书一种。

物质化公证书是指纸载文书,即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公证书。非物质化公证书是指电子公证书,法国是在2005年通过法律确定了电子文书的合法化。电子公证书是指公证人以电子形式受理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比如房产买卖的双方不在一个城市,买卖双方可以分别到各自的公证人处所,通过电子屏办理买卖契约,由公证人将买方或卖方的手印传输到电脑上,确认买卖行为是自愿的、签名是真实的,然后由卖方的公证人将这份同意出售房屋的电子本通过专门的传输系统传给买方的公证人,买卖行为生效。非物质化公证书有其独特的优势,能让两个不在同一场所的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使交易行为更加迅捷,同时因公证人的参与确保了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但是电子公证书并不是广泛使用的,也有相应的限制,凡涉及家庭法、继承法、物保和人保类的公证事项均不能采用电子公证书。

在我国也有网络办证的需求,一度也受到业内人士的青睐,但是其合法性没有被确认。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公证书一定会成为一种趋势而被接受和采用,进而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从公证流程看

笔者指的公证流程包含了受理权限、文书格式和制作要求。只有通过详尽的对比我们才能看到双方的不同,也才能为今后公证程序的进一步规范提供良好的、可资借鉴的样本。

1、法国公证人的受理权限与我国大体相同

法国公证人业务范围可以是与私人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的文书或是协议。我国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业务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从这点看二者是基本相同的。

法国公证人受理业务的地域范围包括全国,我国公证机构受理业务的地域范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除了不动产公证事项(遗嘱、委托、声明、赠与)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外,还要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限制。

法国公证人在受理公证事项时要受到“属人”原则的限制,即禁止公证人受理涉及其亲属、姻亲或者在同一公证事务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同一公证人公司的合伙人的公证文书。我国的公证机构有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三种,不存在公司体制的公证机构,也就是说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或是公司合伙人的公证员,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事项时也要受到“属人”原则的限制,“属人”原则在我国称回避原则。《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上述规定,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法国公证书的文书格式和证词表述更趋于严谨和全面,我国更趋于灵活和便利

法国公证书必须字迹清晰,字与字、行与行之间不能有空白,公证书不能涂改,不能在原文上加字;数额、日期原则上使用文字书写等。如果是纸载文书,纸张必须牢固,易于长期保存,文书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字迹必须擦不掉,文书每页必须标明页码,在文书末尾注明页码总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国公证书的严谨性和周密性。

我国公证书的文书格式总体上的要求与法国基本相同,如字迹清晰,不能空行、字与字不能重叠;数额、日期原则上用汉字书写等,但在某些方面也不尽相同,比如发现公证书上有错字或需要删除字数或字与字重叠时,我们可以收回原公证书,在原公证书上更正并加盖核对章。对于公证书标注页码,我国《公证程序规则》没有要求,实践中也未执行,基本采用的是对公证书的全部内容自封面至封底垂直加盖公证处的钢印。

在中法公证人交流时,法国公证人提出,法国房产买卖公证书证词表述往往长达十几页,而中国的公证书只有一、二页,如何确保证据力?笔者认为公证书虽存在页数多少的不同,但并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员已用简洁的语言表述了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实际情况。公证书页数的不同,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国财产私有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土地和房产都是私有财产,不动产的变动相对频繁,公证人在表述公证证词时要追溯到不动产几十年的历史,因此表述起来相对具体而全面。而我国财产的私有化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房产的私有化是在九十年代末期,土地仍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因此在追溯不动产的来源时,我国更趋于简单和一目了然。二是法国公证人往往将审查、收集的证明材料一并表述到公证证词中,包括该房产是否被列入城市规划、房产所在位置的环境状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彰显公证人的认真、细致和工作成果。我国房产买卖公证书,表述上相对灵活和便利,公证员审查和收集的证明材料,往往存于公证卷宗,未能体现在公证证词中。笔者认为法国公证书的表述有可取之处,它不仅展现了公证人的法律价值,更体现了公证人的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

3、法国的公证书更趋于服务的细致化

    法国的公证书在出具之前要求公证人必须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并且在公证书上注明本文书已经宣读。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确实了解公证书的内容,证明他们意思表示的实际存在。而我国的公证书更趋于程序的完善化和合理化,《公证法》要求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事项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便当事人能明确自己行为过程中的责、权、力;同时还让当事人对公证员拟写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以确认询问内容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见两国的侧重点不同,笔者赞成公证员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再向当事人宣读公证书的内容,这样更能体现公证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和当事人的意志,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目的,从而让当事人信任公证、选择公证。

4、公证文书的签字,法国更加灵活

法国的公证文书如果是纸制的,当事人和公证人必须签字,且公证人的签字是在证明文件的原本上,而我国的公证书则不然,公证员无权直接在证明文书上签名,只能在另行出具的公证书证词上签名。

法国的公证书如果当事人不会或不能签字时,公证文书可以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也一样畅通无阻,而我国的公证书当事人确实不会签字的,必须加盖印章、捺手印,且必须在谈话笔录上注明当事人不会或不能签字,为慎重起见有时公证员还会采用拍照的方式加以印证。

因特定情形没有当事人签名应能起到证明力的效能可以看出法国公证人在社会的公信度和诚信度,这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诚信的最高境界。我想在我国也许还需两代公证员的勤勉尽职才能实现。

5、法国的公证人助理可以经公证人授权而独立受理公证事项,但我国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受理

对于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公证事项,法国公证人可以授权其助理接待当事人、接受签字,最后由公证人在公证书上签字。但我国法律则要求所有公证事项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亲自办理。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只能协助公证员解答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表、接受和审核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材料、制作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立卷归档,而不能代替公证员直接办理公证事项。

四、从公证文书的效能上看

1、中法公证书均具有证据效力

在法国,公证书是公权文书,其证据力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这是因为法国的公证人是公务助理人员,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公证人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是受到法律格外信任的见证人,公证书受到法律的特别信任和保护。如果对公证书提出质疑,必须启动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起诉公证人伪造公权文书,这个程序不仅繁琐且耗费时间,还要承担风险,如果败诉,起诉人除了要赔偿受到指控的公证人外还要被处以民事罚款,处罚力度可见之重。

    我国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也是法律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中法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相同的,但对于公证书提出质疑的诉讼主体和结果是不同的。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时,我国法律确定的救济制度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不是公证员。认为公证员伪造公证书而起诉的,诉讼主体是公证处而非公证员,如果起诉人败诉,起诉人只承担诉讼费,不会被处以民事罚款和向被指控的公证员承担民事赔偿。以上可知对公证从业人员的保障两国的法律是有差距的。

2、中法债权类公证书均具有执行效力,但法国公证书的执行效力还包含域外执行力

    在法国,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证文书的确认时,他能够从受理公证文书的公证人那里得到一份执行副本,执行副本允许债权人启动执行程序,使债权得到保障,而且在法国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可能威胁到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在债务未到期时,依靠公证书的执行副本向法院申请保全。在我国,对于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给付无疑义,且债务人表示在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时,公证处可以对这份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但不能申请保全。从这两方面看中法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相统一的。不同点在于: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人权法院确认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同等对待。这就意味着当债权人获得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副本时,如果债务人或可供执行的标的物在另一欧盟成员国,债权人可以在该欧盟成员国境内要求强制执行。

    3、法国公证书具有公告功能,且公告功能是排他的、对第三人产生抗辩力,而中国公证书的公告功能是告知性的

    在法国,所有涉及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创设的文书均需公告。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公告被公证人独家垄断。公证人拟定公证文书之后将直接办理公告手续,公证人做出公告后,负责不动产公告的行政部门必须接受申请,且公告对第三人产生抗辩力。我国公证书也可以对外发布公告,但与法国的公告功能是截然不同的,公证处发布公告只是在公证书确有错误需要撤销时,才可以在本地区省级报刊上发布,告诉当事人或第三人公证书已被撤销,公证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国公证书的公告功能是我国全体公证人共同向往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切实发挥公证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司法和谐的职能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认识到公证可以节约成本、减少诉讼、保障权益,才能让法律确认公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的快速通道和安全通道。 

综上所述中法公证书各有特点、各有所长,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确立时间短,不可能与有百年历史的法国相比,因此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和借鉴,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公证文书日臻完善,才能让社会接受公证、信任公证、选择公证,让公证书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的法律通道。

前车之鉴

              正义的使者

陈默

望着眼前厚厚的案卷,公证员小王终于长舒一口气,她觉得自己无愧于公证员的职责、无愧于胸前佩戴的国徽与天平!这厚厚的案卷承载着小王全部的劳动,承载着当事人的泪水,承载着全处人员的集体智慧。

事情要从两个月前说起。那天,小王刚进办公室,就迎来两位面容慈祥、两鬓银发、六十多岁的女性,她们自称是姐妹俩,姐姐叫张云婷,妹妹叫张云霞,她们是来办理继承母亲王素英遗产的公证。

“同志,材料我们已经准备齐全,您看能不能办。”妹妹张云霞边说边小心翼翼地把材料递给小王。

小王审查后同意受理。原来张云霞的母亲王素英于2004年去世,去世时已经八十八岁了;父亲张维英也在十几年前去世了。王素英和张维英共有四个孩子,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儿子张云柱一直在东北农村生活;长女张云爱十年前去世,留有三个女儿,都在河北居住;二女儿张云婷和小女儿张云霞在包头生活,现在都退休在家。

趁着张云霞复印身份证的时候,张云婷对小王说:“我这个妹妹不容易,你看她的相貌,不知道的都说她是我姐。我父亲刚去世,母亲就瘫痪在床,多亏妹妹照顾,母亲的房子大哥和大姐的孩子都同意放弃,我也同意放弃,给她,我们没怨言。”

在办公证的过程中,张云婷时不时的和公证员小王攀谈着,张云霞只是在问话时才开口,看得出张云霞是个老实内向的人。办完手续后,张云霞姐妹俩离开公证处。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核实,因为王素英生前没有工作,小王只能到王素英的老伴张维英的单位核实,这一核实不要紧,小王惊了一身汗。张维英的档案中竟然出现了另一个儿子张剑波。难道慈祥、善良的张家姐妹提供了虚假证明?隐瞒了继承人?小王心想真是人不可貌相。

回到公证处,小王立刻打电话通知张云霞到公证处。见到张云霞后,小王问:“你父母到底有几个孩子?你是不是隐瞒情况了?”张云霞一脸无辜地说:“我家就兄妹四个,我没有隐瞒。”“那张剑波是谁?”“张剑波不是我父母的孩子,是我哥哥的儿子。当初包钢接班只给子女安排,因我们姐妹都有工作,考虑到哥哥在农村,就让张剑波以儿子的名义接了我父亲的班,不相信你去调查。”

为了弄清楚事实的真相,小王给张云柱去了电话,询问他与张剑波的关系。张云柱承认张剑波是自己的孩子,是因为接父亲的班改为儿子的,并表示愿意出书面证明寄给公证处。小王听后心里的石头落了一半。

为了慎重负责,小王再一次前往张维英的单位了解情况,通过与档案管理员交流,证实张云霞所说属实。

为了取得第一手证据,小王让张云霞通知张剑波来公证处配合调查。几天过去了,张云霞匆匆地来到小王的办公室说:“侄子张剑波不配合,怎么说都不肯来。”张云霞低着头,满脸的无奈。小王告诉张云霞等向领导汇报后通知她。张云霞拎着袋子,一步一步地踱出小王的办公室。

小王将情况汇报了主任。主任提出向二姐张云婷核实并通知哥哥张云柱尽快寄来书面声明,再去张剑波的单位了解情况,找他核实。

小王到张剑波的单位查阅档案。竟意外地在档案室见到了张剑波。小王向他询问与张维英的关系。张剑波恼怒地说“是爷爷怎么样不是又怎么样。”便摔门而去。小王复印了张剑波的人事档案后回到单位。

小王与主任在办公室见到了二姐张云婷。张云婷毫无保留地将前因后果说了一遍。当小王让她在笔录上签字时,她说:“我承认张剑波是我的侄子,这件事情肯定没错,我也可以向你们保证,但是字不能签。因为这事我侄子打过好几次电话,我不能让我侄子不高兴。其实侄子就是想让妹妹给他点钱,妹妹也不会办事,给他点儿不就完了!”

眼见二姐的证没取上,小王只好再给张云柱去电话,谁知张云柱来个180度大转弯说张剑波是自己的弟弟,不是儿子。小王真是一头雾水。

事情陷入僵局,处里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大家都认为张剑波的身份可以肯定,但是没有书面证明,出具公证书会有风险。

小王心里不服,认为世上不会有这样信口雌黄的人,于是又给张剑波打电话,没等小王说完,电话就被挂断了,再打就是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小王通知张云霞终止公证。

张云霞哭着跑到公证处,哭声穿透了整个办公区。小王心里很难过,可又不知怎么帮她。

主任和同事们也听见了张云霞的哭声,大家心里都有说不出的感觉。主任扶着抽泣、颤抖的张云霞,告诉她再给我们点时间,我们再想想办法。

第二次处务会,主任和小王感触颇多,事实这样清晰,难道公证人真的维护不了正义?真的让这样的人为所欲为吗?大家表示决不放弃,继续补充证据,还事情的本来面目,不能辜负胸前的国徽与天平!

小王又翻开调取的所有档案,发现张维英的档案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张维英档案记载与他同代人的名字中间都有个“维”字,而他的子女及侄女、侄子等名字中间都有个“云”字,再看张剑波的档案,刚参加工作时称张维英为父亲,称张云婷、张云霞为姑姑,以后的档案张维英是爷爷,张云柱是父亲,张云婷、张云霞仍是姑姑,而且他的所有档案都记载了兄弟姐妹的名字,且名字中间都有“剑”字。这个发现让小王非常兴奋,这充分说明,张氏一家的名字是遵循族谱的。张剑波不是张维英的儿子进一步得到证实。

接着小王又到王素英生前的街道,找邻居和街道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大家都说张剑波是王素英和张维英的孙子,小王将了解的情况记录下来。随后小王又从张维英的老同事那里取了两份证言。身在河北的张云爱的女儿也证实了张剑波的身份。

小王将查证的情况在处务会上做了汇报,会议决定为张云霞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张云霞拿到公证书后,眼泪似断线的珠子,哽咽着说不出话,只是握着小王和主任的手一直不肯放开。

一周后,张剑波突然来到公证处,控告公证处剥夺了他的继承权,在听过调查的一切后,面红耳赤地离开了公证处。

合上案卷,笑容洋溢在小王的脸上,两个多月的努力终于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

【评析】本案体现了公证人从客观事实出发,以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事实作出评判,用辛劳和强有力的证据维护了正义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正是基于公证员坚持信念才使得继承人拿到了公证书,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处害怕承担责任,这起案件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样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讼累而且会加大司法成本。虽然公证处不是裁判机关,但是维护法律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证人的职责所在。

六姐妹的情感波折

田凌云

2008年周敏约好同学共度平安夜。下班后她兴致勃勃地回家换衣服,一进门丈夫将一个厚厚的来自内蒙古某公证处的邮件递到周敏手中,周敏似乎意识到什么,一阵眩晕,站立不稳。几分钟后,她用擅抖的双手打开沉甸甸的邮件,“撤销公证书”五个大字赫然映入她的眼帘,周敏长叹道:“结果真的是这样,小妹为什么非要这么做?”刚才的兴致一扫而光,留下的是阵阵痛楚。

周敏出生于普通的工人家庭,家有姐妹六人,周敏排行老四,在父母的精心培养下六姐妹个个聪明伶俐,能歌善舞。周敏大学毕业后分配在上海工作,三姐分配在南京工作。大姐和二姐下乡返城后被安排在包钢工作,五妹和六妹大学毕业后回到包头工作。姐妹六人虽然工作性质不同,接受的社会教育和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却互帮互助,关系处得非常融洽。因周敏在上海工作,结识的人较多,加之丈夫成就斐然,所以在周氏家庭中被看作顶梁柱。姐妹们生活中的大事小事都要与周敏商量,找她帮忙。周敏天生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姐妹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宁可自己受点委屈,也要尽量帮助解决。大姐生活比较困难,周敏总是在经济上给予许多资助;二姐单位效益不好被迫下岗,周敏又托同学为二姐安排了工作;为了把五妹的儿子分配在北京,周敏到处求同学找朋友,人情欠下一大堆,但从无怨言。总之家中的五个姐妹没少让周敏费心。周敏的付出得到了父母和姐妹的认可,在家中备受尊重。

十五年前周敏的母亲患脑血栓过早辞世,留下父亲孤身一人,因周敏和三姐在外地,照顾父亲的重担落在其他姐妹身上,周敏因此很是内疚,总是在经济上给予父亲更多的资助,以此弥补心中的不安。二00五年冬季的一天,大姐打来电话,告诉父亲病危,周敏扔下工作和孩子,来到父亲的病床前,想尽女儿的一点孝心,可年迈的父亲仅让周敏伺奉了一个星期,便与世长辞。父亲的故去留给周敏太多的遗憾,处理了父亲的后世便带着自责和哀痛返回上海。一年后,周敏再次返回包头祭祀父亲,当晚,在全家人面前,大姐突然拿出父亲亲笔留下的遗嘱,商量如何处理父亲所留的60平米的房产。尽管觉得意外,但姐妹六人都尊重父亲的决定。遗嘱中父亲客观、公正地评价了六个女儿所做的一切,并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按份额指定由六个女儿共同继承。六姐妹同意按父亲的意愿分配财产,但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姐妹六人的难题。一向聪慧过人的五妹提议将房产折成合理价格,房屋归一人所有,再由这个人按照遗嘱确定的比例分配房款,五妹的提议得到大家肯定。六姐妹按时价商定房价6万元,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周敏购买,周敏向五姐妹支付了房产分割款。

00七年包钢的房产要换发国家正式产权证,六姐妹来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考虑到房产已经分割,六姐妹对公证员隐瞒了遗嘱的存在。公证处按法定继承受理了此项公证,在其他姐妹放弃的情况下,周敏取得了房产继承权。办完公证后周敏匆匆赶回上海上班,没来得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一年刚过,包头的四个姐妹听说此房要拆迁且价值上百万元,四个姐妹非常后悔,责怪目光短浅,头脑简单,与三姐商议后决定收回房屋。可房屋已经公证如何推翻呢?二姐和五妹拿着公证书找人出点子,真遇到一个“明白人”。她告诉二姐和五妹:公证书上有句话“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你们二人拿上遗嘱去找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 。二姐和五妹来到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非常慎重,多次给六姐妹做工作,希望达成一致,不要为一套房子成为仇人,况且周敏已给大家分了房款,即使撤销了公证书,你们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会尊重你们达成的分割协议,房子一样会属于周敏。在公证处多次调解和劝说下,大姐和六妹同意和解,二姐也主动撤回了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三姐报着回避的态度,静等事态的发展,周敏也表示如果房屋拆迁补偿款真的价值百万,她仍会按父亲遗嘱的比例给姐妹分割,但是五妹仍坚持撤销公证书,否则让周敏给她20万元。周敏一气之下病倒在医院,出院后直奔上海,她不想留在这个生她养她令她肝肠寸断的地方。她想不通这么多年一直照顾着家中的每个姐妹,姐妹之情在金钱面前就这么脆弱、 这么不堪一击吗?

看着眼前的“撤销公证书”,周敏知道等待她的将是姐妹对薄公堂。

评析:此案是一起公证机构出具法定继承公证书后因发现被继承人留有遗嘱而撤销公证书的案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实践中,公证机构只能通过询问继承人来确定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查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受益人同意继承遗产,公证机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六姐妹未确认父亲立有遗嘱,导致公证处按法定继承办理了公证。公证处看到遗嘱后,通过向周敏六姐妹核实,确认周敏父亲所留遗嘱为有效遗嘱。这就造成原公证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因此,公证处只有撤销公证书。本案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一定要如实陈述,如实举证,周敏六姐妹没有主动向公证处说明父亲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埋下了矛盾和纠纷隐患,由此带来的风险和痛苦只能由周敏自己承担。

本案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人性的丑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人受到金钱与地位的蛊惑,当钱与情冲突时,抛弃亲情、抛弃情感。周敏的五个姐妹平时簇拥着她,维护着她,而当周敏需要五姐妹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时,五姐妹却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指责、互相拆台、一反常态、不顾亲情。此事告诉我们:钱可以带来财富和幸福,但无法抚慰感情的创伤;感情可以带来快乐和安慰,但无法用钱衡量其价值。钱可以再挣,而情却无法挽回。  

      遗产风波     

高宏

王大爷、王大妈夫妻俩都是包钢退休职工,年纪大了,各种病痛缠上了身,拿王大爷的话说就是人老了,不中用了。老两口共有五个子女,其中老大与老两口住在一起,常年照顾二老的生活。老两口辛苦了半辈子,没啥积蓄,只有一套包钢住房,眼瞅着老大为他们俩忙前忙后,无微不至,于是决定百年之后把房产留给老大。

为防止孩子们为遗产的事闹矛盾,王大爷、王大妈听取邻居的建议来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二老办理遗嘱公证,并告诉二老,遗嘱是保密的,你们在世时不会影响你们的家庭关系,而且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二老听罢非常高兴,连忙回家拿来相关证件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中明确二人均去世后房产由老大继承。

时光荏苒,六年过去了,王大爷、王大妈相继去世,家中的子女为二老料理了后事。老大想应该把父母立的遗嘱拿出来给弟弟妹妹看看,下一步好过户。这一看不要紧,家里炸开了锅,四个弟妹中两个表示赞成,两个表示反对。赞成的认为老大对父母尽孝最多、付出最多;反对的认为都是父母的子女,房子应该人人有份,凭什么房子只给老大。五个人不欢而散。

老大回家后左思右想,要不房子别过户了,反正房子自己一直住着,就这么住着吧,省得兄妹之间闹意见。如果自己非要过户,万一弄得兄妹反目成仇,怎能对得起九泉之下的父母。可又一想,这种局面迟早都要面对,而且这套房子太陈旧了,如果遇到拆迁怎么办?如果出售房子怎么办?最重要的是如果这辈子不解决,留给自己的子女解决岂不更麻烦。老大辗转反侧,最后决定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告诉老大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核实这份遗嘱是否为父母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老大一听急了:“自从父母过世后,为房子的事兄弟姐妹闹得不可开交,都不来往了。而且弟妹中两个反对的还扬言:‘这个事情如果我们不签字的话,你根本过不了户,咱们走着瞧!’,如果让弟弟妹妹来公证处可能性不大。当初办理遗嘱公证就是对公证机构的信任使然,现在这么麻烦,不如不办。”

听了老大的一席话,公证员说:“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遗嘱生效后还要征求遗嘱受益人的意见,如果受益人同意继承,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才能确定受益人为继承人,所以必须向你的弟弟妹妹核实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你的心情可以理解,老人的意愿必须尊重,但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容侵犯。”

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处务会讨论决定采用保全证据的方式向两个不予配合的弟、妹送达通知,通知中明确告诉他们父母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公证处已受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事实、并告知他们在合理期限内向公证处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期限不提出依据,视为遗嘱有效。

三天后,公证员与老大共同见到了持反对意见的弟、妹,老大向他们送达了通知,并告知他们向公证处提出主张的期限,公证处为老大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一转眼十五天的期限到了,持反对意见的弟弟、妹妹并未向公证处提出依据、主张权利。于是,公证处在向老大另外两个弟、妹核实相关情况后,为老大出具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老大顺利地将房产过到了自己的名下。

当老大拿到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激动地给公证处打来电话说:“感谢公证处为我解决了这个难题,了却了我的心愿,也了却了父母的心愿。”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权公证案件。

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老人为了避免去世后子女们讼争遗产,往往采用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房产,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方式的遗嘱,办理公证遗嘱的人逐年增多。但并不是办理了遗嘱公证就能直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遗嘱受益人想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必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遗嘱这两个法律事实为前提。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对其他继承人的核实是必要的、必须的。因为人在世时可能立有数份遗嘱,公证遗嘱也不例外,况且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公证处一一核实。核实的目的就是要将这些可能性完全排除,从而确定公证遗嘱的唯一性和合法有效性。在出现某些继承人不予配合核实的情况下,公证处采用保全送达行为的方式,通知被送达人提出依据、主张权利,既保障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遗嘱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利益,可谓一举两得。

   公证帮你实现债权

杨超

老张是个生意人,经过多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想改善一下居住环境,便向银行贷款30万元,买了一套楼房。搬入新居后,老张的事业蒸蒸日上,一家人过得有滋有味。尽管有30万元的债务,但凭着老张吃苦耐劳的精神,还这点钱还是绰绰有余。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老张外出进货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幸福的家庭瞬间坍塌,一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一边是年迈的双亲遭遇了人生最大的丧子之痛,一边是年幼的孩子失去了慈祥的父亲。

银行工作人员对老张非常熟悉,每个星期老张都因生意往来到银行办转账业务。借款三年来,老张总是提前把贷款还给银行,没有一次耽搁。可这两个月,老张的贷款连续逾期,而且也不来银行办业务了。给老张打电话总是欠费停机,没办法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老张家,才知道老张意外身亡。

老张是家里的顶梁柱,大事小情都由他管,他的突然去世,让家人措手不及,早把还款的事扔在脑后,看到银行的工作人员才知道有贷款要偿还。

针对如何还贷老张的家人争吵不已,老张的父母主张把房产卖了,房款平分,贷款由老张的妻子偿还。老张的妻子认为房子如果卖了,自己和孩子去哪儿住,坚决不同意卖房。老张的妻子悄悄地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我没钱还款,家中的40万存款,老张一去世,存折就被他父母拿走了,说是怕我独吞,要给孙子留着。你们找他父母要吧。”银行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事是老张的家事,贷款只能向老张妻子要,既然给不了,那就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吧。

公证处了解整个情况后,派人来到老张家,并把老张的父母招呼到一起,向他们讲解国家关于财产继承和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员现场说法和具体解析,老张的父母终于明白自己扣留存款是不对的,同意把存款拿出来,由公证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老张的妻子也明白了贷款是他们夫妻共同的债务,她应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看到调解成功,公证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将老张与妻子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将每人应继承的份额和债务的承担比例一一做了说明。全家人对公证处按法律提出的分割方案非常满意。老张的父母说:“我们本来也没想要钱,只是担心孙子,如果还有欠款,我们什么财产也不要。”老张的妻子听到公婆的话,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忙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孝顺他们,把孩子培养成人。对于银行的欠款,老张的妻子说:“我有工作,不可能接管老张的生意,我先用存款还银行贷款,剩下的钱给儿子留下上学用。”

在公证员的努力下,一家人和好如初,银行的债权也得以实现。

【评析】本案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我国房屋贷款总量比较大,一般年限都是10年、15年的,而且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最高可放宽到70周岁,贷款期间借款人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意外,导致无法偿还贷款,这无疑增加了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尽管房屋贷款的不良信贷比例是所有贷款种类中最低的,但对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银行可以采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张的意外去世并不影响其与银行签订合同的效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老张的配偶不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老张遗产的所有继承人只要继承老张的遗产就应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老张相应债务。本案通过公证员向老张家人解释和阐述法律的规定,使全家人冰释前嫌、和睦如初,银行的债权也顺利实现。

情与法的抉择

李琨

20099月的一天,我独坐在办公桌前审批案卷。门被推开,进来两男一女,年长些的自称是夫妻,年轻的自称是儿子。父子俩想申办亲属关系和声明书公证,原因是父亲患有尿毒症需要换肾,经过医院配型,儿子可以捐肾给父亲,但医院要求先到公证处公证。一是要证明捐肾者与受捐者是亲属关系,二是要捐肾者和受捐者声明捐肾行为是自愿的,且对手术的后果非常清楚。听完女士的陈述,我用钦佩的目光望着孩子,殊不知男孩非常慌乱,急忙避开我的眼神垂下头。我感到不解,又想也许孩子小未见过世面,害羞。我接过女士递来的材料,翻阅起来,有父子的身份证、户口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且证明上又有派出所在父子二人照片上加盖的公章。材料应该说很齐备,可男孩的身份证让我有些疑惑,一是颜色、背景与二代身份证稍有不同,二是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本人有些差别,本人看上去刚满二十,而身份证上却记载为26岁。我抬起头再次看向男孩,男孩随即又低下了头。我觉得此事关系到一个人生命的延续,不能妄下结论。

我把三个人带到公证员面前,要求先填写申请表。回到办公室我便拿着男孩的身份证上网辨别真伪。网上显现出的照片与来公证处的男孩除了发型、脸形相似外,其余有着天壤之别,显然来公证的根本不是父子,可派出所的证明又让我犹豫不决。为了弄清事实,我把男孩请进我的办公室,向他询问与长者的关系,他说是父子。当我询问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籍贯、工作单位、子女等情况时,他竟不知所云;当询问他何时上学、哪年上的大学时,他更是漏洞百出。我心里已明白他是“克隆”的。为了验证结论的准确性,本想把孩子的父亲请进办公室,又担心他的病情,只好把母亲请进办公室,母亲非常镇定,对我的询问非常反感,又是谴责又是抗议。我和颜悦色地请她理解,并告诉她:“公证处是法律证明机构,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请给予理解和配合。”母亲的情绪稍稍得到缓和,但对孩子学习和成长情况的询问,母亲的回答不堪一击。看来假父子是毋庸置疑的。母亲或许感到自己的回答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也似乎明白我即将作出的结论,眼里涌出泪花。跑出去把孩子和丈夫叫进我的办公室。

看到父亲绝望的眼神,母亲悲伤的神情,孩子无奈的表情,我又迟疑了。这是一个即将走到生命尽头的男人,这是一个终于看到希望的家庭,为了找到匹配的肾源,不知花费了多少辛苦和时间,我的抉择关系到这个家庭的幸福。如果我抬抬手也许他的生命之火又会重新点燃,难道我真的要残忍地撕碎这一点儿希望吗?况且还有派出所的证明,一旦出了问题派出所应当承担责任。可是看到眼前要捐肾给父亲的“儿子”,我又踌躇了。这个正值青春年少的孩子,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预测自己的未来,还无法懂得捐肾的后果。作为长辈的我不能不替他考虑,因为他的生命同样值得尊重和重视;而且非亲非故捐肾给他人也不符合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如果是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怎么办?更何况一年前《法在身边》栏目曾经报导过这样的案例:一个男子得了尿毒症急需换肾,另一个男子愿意把肾“捐”给他,二人为了达成目的,对医院谎称是表兄弟,医院配型成功后为二人实施了手术,受捐者恢复了健康,可捐肾者的身体却出现了不适的反应,生活不能自理,依靠民政部门的救济维持生活。报导过程中大家一直在讨论责任该谁承担?有的说医院,有的说受捐者,有的说捐肾者,因为他从受捐者那里拿到了肾款。想到这儿,我毅然做出决定,拒绝受理此项公证,因为公证处在实施证明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跨越法律、不能滥用职权,作为公证员我必须肩负起公平、公正的责任,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不能用情感替代法律。

妻子无奈地扶着步履蹒跚的丈夫走出了我的办公室,“儿子”紧随其后,目送着他们,我的心隐隐作痛。

[评析]本案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现实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在我国人体器官的捐献是自愿、无偿的且捐献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献者要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同时有权撤销。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来源于两类,一类是活体器官的移植,捐献人必须是接受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接受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另一类是被宣布脑死亡的人,其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在死后将器官捐献给他人。只有这两类人才可以进行器官移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监督部门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接受人与捐献人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受理此项公证是正确的。

专家解惑

订金与定金的含义是否相同

秦女士咨询:我在某建材城看上一套家具,和商家再三周旋,以较为合理的价格成交,支付了“订金”,并有收据为证。在我购买其他商品时,无意中又看上一套家具,且价格也远低于先前的,我越看越喜欢,越对比越觉得这套好,与商家谈定价格后也同样付了“定金”。第二天,我拿着收据找到第一家要求退款,商家以我违约为由拒绝退款。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追回订金?

丁丽茹解答:本案同时出现了“订金”和“定金”。这两个词虽然音相同,含义却不同。订金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为定金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当消费者不愿购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当退还。而定金则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商品成交的保证,而且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定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如果秦女士与商家的收据中写明的是“订金”而非“定金”,那么秦女士有权利追回。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住房等商品时,如果未确定必须要购买,最好不要先与商家签订交纳定金的合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父母在婚后赠与的财产能否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陈女士咨询:我刚刚结婚,父母提出给我二十万元现金,但希望给我个人,由我个人支配、使用。我朋友说他的房产通过办理赠与协议公证由他的父母指定给他个人所有,像我这样的情况可否办理赠与协议公证?

陈默解答:可以办理赠与协议公证。陈小姐的父母可以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在协议中指定二十万元现金作为陈小姐的个人财产。此给付虽然是在陈女士婚后,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二)(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贷款房屋能否出售

张女士咨询:我欲出售一套贷款房屋,房产已抵押给银行,请问我与买方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袁冬晨解答:张女士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此房已抵押给银行,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买方愿意代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张女士要想出售此房必须经贷款银行同意,或者买方愿意代张女士归还贷款。如果银行同意张女士出售此房,所得价款必须提前清偿银行的贷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婚前财产能否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贺女士咨询: 我和丈夫结婚八年多,本来关系一直很好,但今年总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在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套住房,此房是婚前婆婆家给买的,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是我的丈夫。我听说共同生活八年,个人财产就转化为夫妻财产。那这套房产可否作为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陈默解答:该房产不能作为贺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财产。本案中,虽然贺女士和丈夫结婚八年多,但是房产系贺女士丈夫的婚前财产,因此贺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房产不办理抵押登记有风险吗

吴先生咨询:朋友向我借款10万元,朋友说把房本押在我这里不去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可以吗?有没有风险?

李光解答:不办理抵押登记是可以的,但存在风险,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吴先生和朋友之间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其他的债权人,吴先生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是平等的,只能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会导致债权不能完全实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离婚前取得的房产如果抵押,

必须征得前妻的同意吗

张先生咨询:我在婚后瞒着妻子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本是我的名字,我妻子不知道我买了这套房子,现在我们离婚了,我要用这套房子办理抵押贷款,但银行和公证处要求我前妻来签字,房本是我的名字,为什么让我前妻来签字?

李光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此房产是张先生婚后购买,虽然张先生的妻子不知道购买了此房,离婚时也未进行过分割,但属于张先生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用此房抵押贷款,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故需要向张先生的前妻了解对此房权属和是否同意抵押的意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是否优先受偿

王先生咨询:我朋友以他的一套住房做抵押向我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一年后他没有按时还款,后来我了解到朋友和我借款之前还用此房抵押向他人借款5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请问在偿还债务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是否优先受偿?

李光解答:王先生的债务应当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及时还款,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应先偿还办理抵押登记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也就是说王先生朋友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应先偿还王先生,如有剩余用来偿还另一个债权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房屋能否再抵押

王先生咨询:我以贷款的方式购房一套,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注明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现在我想以此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申请消费贷款,请问该房能否再抵押?

王秀解答:可以再抵押。因为《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债权的实现以抵押权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规定说明,只要工商银行同意为王先生贷款,王先生就可以用此房再抵押。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笔保险金该谁继承

张先生夫妻咨询:儿子在2008年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其未婚妻,今年10月儿子和他未婚妻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两人都死了。儿子未婚妻的父母要继承这份保险金,我认为是儿子投的保,保险金该由我们继承,请问这笔保险金该谁继承?

王秀解答:本案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且发生在200910月,根据200910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该笔保险金应由张先生夫妻继承。

★法律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徐玲咨询:我是甲村村民,2009年与乙村村民张华结婚。由于乙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原则,未给我分配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甲村部分土地被征收,我原来承包的土地也在征收范围,甲村村民每人平均分得50000元土地补偿款,村委会认为我已出嫁不给我征地补偿款,请问我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王秀解答:徐玲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费用上,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徐玲婚后并没有在乙村分得承包土地,因此甲村不能以徐玲出嫁为由不予补偿征地款。

★法律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来的承包地;妇女离婚后或丧偶的,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来的承包地。

借款给朋友是办公证好还是打借条好

王先生咨询:朋友向我借款10万元,碍于情面不得不借,可又觉得不太放心,听别人介绍说办公证比较保险, 究竟办公证与打借条有什么区别?公证能起到什么作用?

袁冬晨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效力,二是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法定效力。首先,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要大于其他书证,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其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借款人打的借条;其次,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诉讼程序。

本案中,王先生与朋友的借款行为如果经过公证,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朋友不还钱,王先生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需通过诉讼解决。如果王先生只让朋友打借条,一旦不还款,王先生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的作用就是为王先生与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锁定证据,同时为王先生设定了执行程序,省去了诉讼程序,使债权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专家解惑之经典回顾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去世后,财产如何分割

    李女士咨询:我与丈夫孙某结婚八年,二00一年我们在少先二十一号街坊购买了一套住宅,二00四年丈夫孙某去世,此房应归我个人所有,对吗?

    李琨解答:李女士的观点是错误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李女士与丈夫孙某购买的房屋是在双方结婚以后,因此房产应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各占一半。现在孙某去世,属于孙某所有的房产份额并不能直接归为李女士,而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即应按照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又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对本案来说,孙某的遗产应由李女士、孙某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可见李女士认为房产应归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亲去世后,母亲能否直接赠与房产

    包钢炼钢厂的王先生咨询:我父母有一套房产,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母亲想把房屋给我,我应该如何办理?

解答:

    由于此房屋属于王先生父母共同所有,王先生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分三步走:首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因为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了,涉及其父亲的财产份额已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即由王先生的母亲、王先生的爷爷、奶奶和王先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如果上述继承人除王先生以外均放弃继承遗产,那么王先生才能取得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其次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因为王先生的母亲健在,属于王先生母亲的财产份额,不能按继承处理。如果王先生的母亲愿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赠送给王先生,可与王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最后王先生凭据《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过这三个步骤,该房屋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先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能否撤销

    家住昆区钢三十二街坊的张大爷咨询:00四年我在公证处与儿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在我后悔了,不想把房屋给儿子,我能不能撤销公证书?

田凌云解答:不能。

    因为赠与合同一经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张大爷无权单方面要求撤销,必须按合同履行。但是如果张大爷的儿子也同意张大爷收回房屋,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原《赠与合同》的协议书,该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父母在儿子婚前或婚后为其购买的房产

能否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儿子婚前共同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是否会在儿子结婚多年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儿子婚后共同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凌云解答:

    父母在儿子婚前共同出资为其结婚购买的房屋,属于父母对儿子的个人赠与,不因婚龄的延长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则不在此限。父母在儿子婚后为其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儿子和儿媳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个人的,不在此限。上述两种情形均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方能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自书遗嘱的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哪个遗嘱有效

    李某个人有一套住房,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李某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准备去世后将该房留给儿子,后因女儿生活比较困难,李某在临去世前自书了一份遗嘱,指定女儿为房产受益人。李某去世后,两个子女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李小姐问: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哪个有效?

田凌云解答:

    公证遗嘱有效。立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内容有抵触,以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虽然自书遗嘱的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但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故李某的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处理,由李某的儿子继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于2002年贷款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春,黄某与仇某结婚,婚后双方在此房居住,并且共同偿还贷款4万元,2007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仇小姐认为房屋贷款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认为房屋产权是在婚前取得,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请问:该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已经偿还了的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田凌云解答:

    本案涉及物权和债权两种法律关系,房产系黄某在婚前购置,黄某对该房产享有物权,故房产所有权归黄某享有;黄某在婚后与妻子仇小姐共同还贷的行为应按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后对该财产没有作出约定,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该是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仇小姐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由于该房屋为黄某个人财产,贷款也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仇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仇小姐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由黄某予以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外孙能否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王先生咨询:我现在居住的房产是我父母的遗产,父母分别于二000年、二00四年去世,父母有三个孩子,大姐于一九九八年因病去世,遗有一子。我想问:我姐的孩子能否继承我父母的遗产?

袁冬晨解答:本案中,大姐的孩子可以继承王先生父母的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大姐作为王先生父母的女儿,当然享有继承权。因大姐在父母去世之前死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大姐的儿子代位继承,故大姐的孩子可以继承王先生父母的遗产,也即本案中外孙可以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李女士咨询:我的父亲于二000年去世,留有一套住房,父母共有四个子女,我大哥于二00六年去世,现在家人想分割遗产,我想问:我大嫂对该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袁冬晨解答:李女士的大嫂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大哥作为李女士父母的儿子当然享有继承权,因大哥在父亲去世后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大哥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而大嫂作为大哥的合法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李女士父亲的遗产,故本案中儿媳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父(母)是否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王霞咨询:我与丈夫共有一套住房,丈夫于二00六年死亡,我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孩子尚未成年,我想问:我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理孩子放弃继承权。

袁冬晨解答:不可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本案中,王霞的孩子未成年,王霞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只能代理孩子继承遗产,而不能代理孩子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

★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家人意外去世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张某咨询:我丈夫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后遗有银行存款叁万元整,因密码遗失,银行不予支付该款项。请问该笔存款应如何取出?

杨超解答:

    该笔存款是在张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赵某去世后,该笔存款中的一半即壹万伍仟元将作为赵某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赵某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即由赵某的父母、张某和赵某的子女继承。张某要想取出该笔存款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到银行取出存款。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出租人拒不接收租金怎么办

王女士咨询:2005年我与出租人张先生签订了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400元,每半年预交一次租金,超过半个月不交,房主有权收回房屋。由于近期房价上升,2008年我向王先生交租金时,他以增加租金为由拒收租金,眼看就要超过半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孙建昆解答:王女士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给付房租的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本案中王女士如果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将租金提存在公证处的提存帐户,等同于交给了出租人,这样可以保障王女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力回击了出租人妄图以涨租金为由而向承租人下的“逐客令”,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腾房,怎么办

     王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2006年我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愿意接受出租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现合同期限已届满,但黄某却将房门紧锁不知去向,我准备收回房屋,但又担心日后黄某提出屋内物品受损或丢失而要求赔偿,我该怎么办?

    解答 :你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收回房屋的过程及屋内物品的清点进行保全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如果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中载明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愿意接受出租人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条款。那么当上述情况发生时 ,出租人可以申请公证处对收回房屋的过程保全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与黄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过公证,这就为解决纠纷播下了种子,当纠纷发生时出租人可不经过费时费力的诉讼,直接申请公证处对收回房屋的过程及屋内物品的清点保全证据,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对租赁合同申办公证确为明智之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链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契约,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

婚前财产是否因婚龄的长短而转为夫妻共有财产

刘女士咨询:我与王某于二00七年登记结婚,王某婚前有一套住房,我听说这套住房在我与王某共同生活八年后就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请问是否这样?如果不是,请问我如何才能将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李琨解答:这种说法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刘女士所称的房产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房产不会因刘女士与王某婚龄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刘女士想将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可选择来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王某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能否处分妻子婚后继承的财产

王先生咨询:我与妻子李梅于2005年结婚,系再婚夫妻。李梅与我结婚时与其前夫共有一套房产,其前夫在2003年因病死亡。今年李梅与前夫的子女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我认为李梅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在我们结婚之后,应属于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我想立遗嘱将我享有的份额留给我的子女继承,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李琨解答:不可以,王先生对此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处分。

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李梅前夫留下的财产在其死亡之时就已被确认为遗产,李梅继承前夫遗产的效力应从2003年开始,即李梅前夫死亡时间开始,而不能认定为2008年办理继承权并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因此王先生不能单以房屋的取得时间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故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处分此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赠与公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王先生咨询:我的父母年岁已大,且均在河北老家,他们想将在包头的一套住房赠与我,但不便回来,我想问:他们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与我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袁冬晨解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而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赠与房产属于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因此不得委托。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可以在河北办理《赠与书》公证,将房产赠与王先生,王先生凭借此公证书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受赠书》公证,然后持这两份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法律链接: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新闻链接之《热点关注》

  胡春华就任内蒙古党委书记

中共中央决定,胡春华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储波同志不再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对口支援工作显成效

20078月,在中国公证协会的积极倡导下,东西部19个地方公证协会分别达成援助意向,并于200784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分别签订了对口支援协议书,2009624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上,北京、浙江、新疆、四川、江苏、内蒙古等地方公证协会负责人分别畅谈了近两年来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成绩。

公证希望小学落户寻甸

20091012,由昆明市司法局筹划,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资改建的首个公证希望小学正式揭牌。公证希望小学凝聚着公证人员的爱心与奉献,公证人希望用实际行动来倡导全社会重视教育,关爱儿童,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在现代化的环境中快乐地学习成长。

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宣判 冒名者父亲获刑2

1026,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中国两弹一星元勋——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去世

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20091031日早上在北京逝世,享年98岁。钱学森曾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胡锦涛温家宝握手雕塑将入汶川地震博物馆

历时120天,由甘肃天水市麦积山美术馆雕塑家张北平制作的胡锦涛主席与温家宝总理去年“5·12”地震时在汶川机场“握手”的雕塑日前落成。这座大型玻璃钢雕塑美术作品,高2.98米、宽1.68米,重1吨多,将捐赠给汶川地震博物馆。

美国总统奥巴马首次访华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9111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主持仪式,欢迎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欢迎仪式后,胡锦涛同奥巴马举行会谈,就中美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与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会见中外记者。

黑龙江鹤岗煤矿爆炸

200911212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04人遇难,4人下落不明。

陕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宣判 原公安局长获刑2

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于于11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两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民警赵朔、贾严刚、李红卫等以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呼市越狱案原监狱长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越狱案中牺牲的狱警兰建国与4名罪犯展开了英勇搏斗,身中50多刀牺牲,被自治区民政厅正式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原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和平等责任人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鹤岗煤矿爆炸

200911212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08人死亡,党委书记、副矿长许正东被免职。

新闻链接之《工作动态》

为了更好的发挥公证职能、以优质的服务回馈社会,2009427日昆区公证处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再次组织了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处内党员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阐述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为大家指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方向。

20095月昆区公证处根据处内印章使用的现状,针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出台了《关于使用公证处印章的规定》。该规定对介绍信、出具公证书、对外报送文件、财务报表加盖印章程序和外出携带印章程序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为提高全处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公证质量,昆区公证处于200958日以《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业务通报》和《昆河公证》中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考试内容组织全处人员闭卷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张贴在通报栏内。

   2009年5月13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指导处处长王向东、副处长刘勇维在包头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郑如清处长的陪同下对昆区公证处的公证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王向东处长对我处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对处内通报栏、信息栏、奖惩栏的设置表示赞许,特别对我处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给予了高度评价。

      为了明确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昆区公证处经济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共同协商制定了《经济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经济部每个成员的责、权、利,杜绝了工作中出现的拖、推、差行为。

    为了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创建和谐社区、法治社区,2009520日至623日昆区公证处先后在街心公园、白云二社区、三社区和八一公园开展了以“践行科学发展观,提升公证服务理念”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10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200964昆区公证处公证员李琨、田凌云、高宏参加了包头市第三次公证员代表大会,李琨当选为常务理事。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证骗取公证书,准确辩认当事人的身份证,确保公证质量,昆区公证处专门购买了身份证鉴别仪,并于20096月利用处务会指定专人按照《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分别介绍了第一代身份证和第二代身份证的识别方式。

为了顺利推行继承类和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提高处内人员的整体水平,2009年6月9昆区公证处采取集中培训、共同研讨的方式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学习了继承类和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2009611在全市开展的“一帮一”结对共建经验交流会上,昆区公证处的帮扶工作得到了包头市司法局的肯定,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刘越红就我处帮扶工作的开展情况在经验交流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200962729日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包头市博物馆举办的“中国包头2009年房交会”,现场就购房者关心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贷款、房产继承、赠与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知识,努力担当社区的法律顾问,2009627日和30日昆区公证处分别在团结13号街坊和永盛城门前开展了以“消夏文化丰富生活,公证送法心系民生”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为了消除村民法律困惑,帮助村民解决纠纷,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71日昆区公证处在张家营子开展了以“统筹城乡法律知识”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村民提供耐心细致的解答,向村民免费发放《昆河公证》200余册。

2009710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了区委、区政府在友谊广场举行的以“贯彻落实党的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免费发放自编刊物《昆河公证》,并帮助他们答疑解惑。

为唤醒全社会的文明意识,巾帼志愿者率先垂范,努力践行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理念,2009714日昆区公证处作为我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积极参加昆区妇联组织开展的以“讲文明树新风,争做昆区文明劝导员”为主题的活动,特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走上街头维护交通秩序、劝导市民文明行驶。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到有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昆区公证处于725日为全处职工办理了身体健康检查卡。

   2009年8月28为庆祝《公证法》颁布四周年,昆区公证处在包百步行街搭起拱门、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举行了以“服务发展、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场向过往群众发放自编刊物《昆河公证》1000余册,解答法律咨询60余人次。此次活动受到了包头电视台鹿城600秒栏目组、《包头日报》、《内蒙古晨报》的关注。

在昆区公证处的邀请下,200998日包头市石拐区公证处主任高素霞来到我处,针对继承权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要素式公证书的开展情况进行交流。昆区公证处为其提供了不同种类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样本,并分门别类的向其介绍了同一类公证事项采用不同公证书格式的区别所在。

为促进我区平稳快速发展,2009918日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了由包头市科技协会在友谊广场主办的“包头市2009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启动仪式”,向过往群众发放普法宣传刊物《昆河公证》3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70余人次。

200992326日昆区公证处两位主任参加了由内蒙古区自治区司法厅和上海市公证协会联合举办的中法公证法律专题讲座及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我处主任专门撰写了一篇题为《中法公证文书之比对》的论文,并将论文上报到自治区公证协会。

2009927昆区公证处派公证员参加了包头市司法局组织的,由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主讲的关于《公证业务拓展与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讲座。

 2009年10月7和8日昆区公证处按照包头市司法局的通知精神和我处制定的《昆区公证处公证质量自查办法》,组织全处人员对200871日至2009631日办结的全部公证案卷进行抽查和整改,共抽查了2309卷,抽查率达到55%,合格率达100%1012日包头市公证质量检查组对我处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在随机抽查的36卷案卷中,有30卷被定为合格卷, 6卷被定为优秀卷。

2009117昆区公证处派出8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包头市公证协会优秀案卷评选、公证论文研讨暨2009年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会上,我处主任向全市公证人员作了《办理继承类公证如何做到谨慎勤勉》的讲座。在优秀案卷评比中,全市共评出8卷优秀案卷,我处占3卷。

为了便于处内人员学到更新、更广的知识,20091110日昆区公证处购置了一台投影仪,用于播放法律专家和业内学者的讲座。

200911月为了解决经济部在受理、出证、审批、归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昆区公证处从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制定了《经济部管理办法》,明确了出证流程和各自的职责,重新划分了责任人和组内成员的目标任务和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锁定证据,200911月昆区公证处为业务部门购置了3台照相机,公证人员对不会写字或仍使用一代身份证的当事人必须予以拍照,并将存于档案中。

2009119为了表示对昆区公证处公证员高宏的感激之情,当事人给我处送来感谢信和印有“廉洁奉公,情暖人心”的锦旗。

20091112早昆区公证处主任带领全处人员冒雪集体扫雪、铲雪,从厚厚的积雪中开辟出干净的通道,确保了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

公证词典

保证合同公证

    冯锡如

保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保证人和债权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

如: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合同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偿还债务。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新增贷款未得到保证人的书面认可,

    ※办理保证合同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保证合同文本及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

4、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冯锡如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货币借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如:从事销售行业的王女士,因流动资金不足,用房产做抵押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双方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处依法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王女士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李先生手持公证处出具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很快拍卖了王女士的房产,及时将欠款归还李某。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双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

2、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涉及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的清单及权属凭证;

6、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信托遗嘱公证

周玲

  信托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委托人)设立信托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信托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即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留给受益人的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遗嘱的作用是立遗嘱人去世后,受托人代遗嘱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如:王某离异后,身患绝症,儿子尚幼,与前妻共同生活,王某打算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却担心前妻实际操控,王某申请办理了信托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委托专人管理和经营他的遗产,并指定每年拨付给儿子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待儿子成年后由委托人将遗产全部转给儿子。这样既避免了财产的流失,也实现了立遗嘱人(委托人)的意愿,同时保障了继承人(受益人)的利益。

 办理信托遗嘱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遗嘱书;

 4、遗嘱人家庭情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反担保合同公证

刘洪斌

反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担保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反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反担保合同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约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第三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反担保合同也就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独立的债权关系。只有在第三人已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才有权向债务人要求承担反担保责任。

如:甲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丙为乙担保,为了降低担保风险,要求乙将其一套房产抵押给丙,那么丙与乙签订的合同就是反担保合同,这里的甲就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担保人(第三人)。

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反担保合同文本

四、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五、担保合同中所涉及财产的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等)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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