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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八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10395

重要公告

尊敬读者:

您好!

鉴于旧址拆迁改造,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加舒适的环境,昆区公证处迁址到东源国际大厦25层(包头市市委斜对面)。

在此,我处感谢广大读者长期以来对我处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秉承公平、公正、质量至上的理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址: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东源国际大厦25层(包头市市委斜对正)

电话:0472——6866282、6866283

      0472——6866295、6866296

传真:0472——6866283、6866295

邮政编码:014010

天泽!我们的承诺,我们的追求!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

当本期刊物送到您案头的时候,正是新年、春节相继来临之际,愿本刊为您的喜庆生活增添一份温馨和喜悦,并传递给您真诚和问候!

在此,感谢广大读者和众多当事人对昆区公证处和《昆河公证》的关注和支持,并期盼继续得到新老朋友的厚爱。

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由于人员的逐渐增多,公证服务的逐步延伸,旧址的拆迁改造,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加舒适的环境,我处乔迁到东源国际大厦25层(包头市市政府斜对正)。此外,昆区公证处即将更名为天泽公证处。

天道酬勤,法泽惠民。构建和谐社会是治国之举,是惠及千家万户乃至我们每一个人的恩泽。法律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服务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支撑力量,有义务也有责任为亟需法律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一个普通大众获得恩泽。

“天道酬勤”寓意着上天会实现勤劳的人的志愿。有耕耘就会有收获,我们只要不懈努力,最大限度的完善充实自己,千方百计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会有一个美好光明的明天。公证人,作为法律服务的生力军,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只有以积极的态度承担社会责任,以勤勉的行动力维护公平正义,用获得回馈社会,用爱心抚慰他人,才能达到与当事人的心灵相通,才会真正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进社会的和谐进程,这是公证人的最高追求,也是天泽公证人对责任的郑重承诺。

    愿您通过《昆河公证》更了解天泽公证处,更信任天泽公证处。天泽公证处愿以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成为您构筑和谐生活的朋友。

浅议工伤赔偿协议公证若干问题

                                            包头市昆区公证处  王茂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将人身损害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存在典型的侵权人,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现代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公平责任为辅,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一类是不存在典型的侵权人,即工伤事故,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包括用人单位的受益原则和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原则。

关于工伤责任承担,它的发展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危险自负说”,即雇主无责任阶段;到19世纪下半叶,职工经过斗争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到了十九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即雇主无过失责任,由此开起了雇主承担责任的道路。

工伤事故的产生,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不堪设想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大发展时期,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借鉴国外关于工伤的思想认识与调整技巧,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建立了自己的工伤保护制度,如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由于现有的法律体系、政策不完善,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赔偿的依法进行受到制约和阻碍。这种制约与阻碍通过分析现行调整工伤事故的主要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及将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二。

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上两个法条对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申请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的事项,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对此笔者认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将职工在用人单位没能按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提出工伤申请规定为权利而非义务,即可以而非应当。第四款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话,承担的只是在三十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之后的费用承担并没有规定。同一法条出现先紧后松的现象,将本已建立的强制规定的效力大大降低。

又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界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本条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权利平等的赋予了劳资双方,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只是在第二十一条中笼统的规定为“伤情稳定”后进行,也没有规定劳资双方谁应先申请,没有对不申请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关于工伤保险这一章中也只是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洁、方便,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面对工伤保障、监督制度的不完备,现实中的障力倪用人单位选择私了往往是想避免行政责任或者利用优势地位简单迅速地解决问题,而受伤职工则是考虑到鉴定过程耗时长,程序复杂,很可能按照法律计算出来的金额比私了的要少。为了更好的约束彼此,大多数的工伤赔偿当事方在签订工伤民事赔偿协议的时候选择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目的是通过公证来确认双方协议是在真实、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以彰显公证的证据效力,作为公证机构基于民事权利的自决性,也开展了该项业务。故笔者就工伤赔偿协议公证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陈述:

一、工伤、伤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进行与否对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赔偿协议的合法有效须以工伤、伤残或者劳动能力的鉴定为前提。这种观点中暗含着两层意思,一为没有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公证机构受理案件法律适用不明确,所以公证机构不便受理;另一层就是没有各类鉴定的存在,工伤赔偿的金额无法计算和确定,从而影响赔偿协议实体部分的合法性。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关于没有行政机构的工伤认定,公证机构受理案件法律适用不明确,公证机构不便受理的想法,笔者的认识是这样的,不论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对自己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工伤赔偿各方的询问判断出行为的性质是工伤还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也就能够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至于现在仍然处于法律、政策调整空白区域或者社会舆论、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事件,我们可以建议他们去先行确定法律关系,然后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

2、关于没有各类鉴定的存在,工伤赔偿的金额无法计算和确定,从而影响赔偿协议实体部分的合法性的质疑,笔者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发生工伤事故后,民事赔偿部分的进行需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关于工伤事故中的各类鉴定要求也出现在该条例中。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除第五章外的其他章节规定的都是相关行政规定或对相关内容的解释,并不直接涉及工伤赔偿的具体事宜(除第60、63条)。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共十五条(第15-43条),占整个条例的23%,且这23%的法条提供的不是在某类情况下应该赔偿多少的实体数额,而是依据其他章节规定的各类鉴定和其他单行规定,按法定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具体数额,即《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类鉴定的概念出现在其他章节中,有着行政监督的色彩,是为具体计算数额提供一组基础数据公式和标准,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当事方,不能因此而干涉当事方就民事赔偿实体部分达成合意,即并非需以各类鉴定的存在为工伤民事赔偿合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执行法律是公证机构的职责,在受理一般性的工伤赔偿事项时应着重履行询问和告知的义务:

1、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可以在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下,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相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伤势严重,今后可能残疾的还应当进行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3、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是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1条),此款规定并没有限制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很明确,制定该条例一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再就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前提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之所以政府没有限制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笔者的揣测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市场环境中压力,建立好经济基础才能更好的保障其他建设的顺利进行,但职工的利益不能忽视,所以允许劳资双方协商解决,赋予各方充分的权利行使空间,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客观的要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告知,更深层次的就是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

二、公证机构是否需要审核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工伤待遇的数额。

有观点认为公证机构的作用既然是“预防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因发生工伤赔偿金额达不到法定数额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所以,得出的结论就是该赔偿协议如果被公证,那么公证机构要代为计算检验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数额。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笔者认为公证机构证明的是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一个中立的证明机构。当然公证机构证明工伤事故各方签订赔偿协议真实性不存在争议,关键在合法性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基于民事权利的自决性就赔偿的金额达成的合意,在民事权利的范畴内,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绝对排外的力量,当然前提是没有损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显然不存在这一点,既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愿意思、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之下,公证机构强行的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数额达成的合意进行“指手画脚”是否涉嫌权利的干涉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对公证机构预防纠纷作用的理解,不应无限扩大,否则将构成干涉正常的民事权利行使,为了赔偿协议不被撤销而干涉权利的正常行使,预防纠纷目的的实现建立在权利被侵犯的基础上,所得出来的正义实质是一种非正义。

2、公证机构计算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定工伤待遇的数额,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进行。如果没有各类鉴定结论的存在,那么公证机构如何来进行核算?如果存在各类鉴定结论,说明各当事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赔偿权利人自愿放弃可获得的多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是权利的正常行使,公证机构会因达成的赔偿金额少于法定数额而判断该协议无效,不予受理吗?

综上,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不能对工伤事故各方已达成的数额进行核算,应做的和能做只是,告知赔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当赔偿数额没有达到法定数额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就相差的部分继续追偿,而该“权”第一是指程序救济权,第二就是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认定补偿金额不足而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主体补足金额的实体权利。

为此笔者认为还应告知工伤事故职工主张权利应注意劳动仲裁时效,具体可以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仲裁时效适用中止、中断。

三、工伤赔偿协议中能否加入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此约定不能适用于职工,理由如下:

1、违约责任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上述两条所表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承担的违约责任含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性质可以概括为可以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我们具有赔偿性违约责任;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则可以概括为惩罚性违约责任,因为这种违约责任只存在于就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就迟延履行特别约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论现在还是将来工伤赔偿协议就金额支付只存在单方履行,即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所以赔偿协议各方就迟延履行之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义务方即用人单位来承担。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适用,那么只能按照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违约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责任,要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损失赔偿。首先,对工伤来说一旦发生不可能实现恢复原状。其次,既然单方不予履行,那么继续履行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只剩下了赔偿损失,有损失才存在责任的承担。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责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是天经地义之事;职工反悔存在的原因无非放弃私了的方式改为国家权力介入来寻求保护,无可厚非或者是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少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不论哪种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超出法定责任范围。那么赔偿义务方的损失何在?职工何来承担赔偿性违约责任?恰恰相反,用人单位的反悔或不履行会给已受伤害的职工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违约责任适用职工显然不合理,倒是应该适用于用人单位。

2、社会保障制度反映出的正义与自由。

现代法学理论研究的通说认为自由要优先于正义,但笔者认为在工伤赔偿协议中涉及违约责任所反映出的正义应该优先自由。因为这样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由无责任到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变化是一致的。这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出现、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以突显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的,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是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在我国,中共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出现差异,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关键问题。

所以,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公共利益需要,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就违约责任进行自由约定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正义优先于自由。

但这个限制笔者认为应该是仅限制违约责任适用于工伤职工,因为用人单位承担着法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

四、工伤赔偿协议中诉权预先放弃的约定是否可以被接受。

在工伤民事赔偿协议中,用人单位的态度就是一次性了结。有时候受伤职工也有这种主张,因此在笔者见到的诸多的工伤民事赔偿协议,经常会看到诉权的预先放弃的约定或者单方声明。对此笔者的态度是不可以的,公证机构就此是不予公证的。理由是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救济权,它的存在所起到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定。诉权并非一项民事权利,从权利划分的角度来说,它只属于程序权利,并不是实体权利,也就谈不上民事、行政或刑事权利的划分,更不能按照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进行自由约定;在笔者见过的个别工伤民事赔偿协议中就诉权预先放弃的措辞上使用“受伤职工自愿声明放弃诉权” 等字样,虽然单方声明这种形式其实质是一种自我合同,要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但笔者认为这种单方声明生效前提是权利的适当性,也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在套用单方声明这种形式之后都可以被接受,所以笔者认为在工伤民事赔偿协议中应避免出现诉权直接或者间接的预先放弃的意思表示,因为那是种无效的行为,将不被相关司法机构所认可。

(注: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机构的态度。)

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同的选择

                                          陈默

同样的事情,结果就一定会是一样的吗?

丽娜和晓婷是同学又是同事,两个人上学就一直在一起,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毕业之后两个人又分到了同一所学校当老师。因此两人走得特别近,但两个人的缘分似乎不止于此。

丽娜和晓婷的性格不同,丽娜比较独立,很有主见;而晓婷遇事总是犹豫不决,逐渐形成了丽娜照顾晓婷的习惯。两个人对这种相处方式很是默契。

两人从来形影不离,直到二000年丽娜结婚,她们就从两个人变成了三个人。自丽娜结婚后,晓婷也希望像丽娜一样有人照顾,找一个体贴又有能力的老公,如公主般生活。热心的丽娜将丈夫的生意伙伴介绍给晓婷,很快晓婷也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两家人的关系更是紧密了。

幸福的家庭、有能力的丈夫、稳定的职业、可爱的宝宝,丽娜和晓婷的生活着实让人羡慕。可是一个电话,一切都改变了!

电话那头是一个轻柔的女性声音,她说什么丽娜已经听不见了,她只知道,她的幸福婚姻结束了,然而结束的不只是丽娜的,也包括晓婷的。

知道这件事的时候,晓婷就没有停止过哭泣,丽娜揪着心,安慰着晓婷,可是这时的她又有谁能安慰呢?

丽娜果断地选择了离婚,她觉得这样的生活已经不是自己要的了。她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又去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对孩子的抚养费作出约定,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从公证处走出来的一刻,丽娜觉得新的生活开始了。

可是晓婷觉得已经有了孩子,即使小军有外遇,她还是觉得不用走到离婚的地步。这只是一次意外,何况小军已经认错了,为什么不能原谅他呢?

然而晓婷的退让和包容没能换回以前的幸福生活,小军总是以生意为由不回家,而她接到的电话内容一次比一次难以接受。此时的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要怎么办?是像丽娜那样果断的结束还是像现在这样咬牙坚守着自己的家庭?

华灯初上的街头,映照着晓婷一个人孤独的身影,是那样的凄凉!

这次电话响起是在孩子生病的时候,晓婷知道自己再也坚守不了这个早已破碎的家庭,她提出了离婚。让她意外的是小军不同意。但晓婷心意已决,小军看没有回旋余地表示同意,孩子由晓婷扶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晓婷自以为痛苦可以结束了!

谁知三年来,小军总是不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时半年不给一分钱,甚至孩子生病他都不出现,这让晓婷手足无措。

迫于无奈,晓婷告诉了丽娜。丽娜告诉晓婷现在这样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从起诉到执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晓婷感慨丽娜为什么会知道这么多事。丽娜告诉晓婷离婚之前自己进行了法律咨询,在去公证处时她也担心自己的事情让大家知道,公证员告诉她公证处有保密的义务,公证书既是对丽娜的一份保证,也是对孩子的一份保证,同时是对丈夫的一种约束。丽娜相信法律可以给她一个保证,因此选择了公证。

丽娜问晓婷为什么当初不去公证处,对抚养费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如果当时做了公证,那么这时就可以拿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起诉。被动的局面就不会留给自己!晓婷叹着气,望着丽娜,眼睛慢慢的变朦胧了,她知道自己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评析:

本案中丽娜和晓婷在婚姻上均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是她们选择的方式却完全不同。我们不去探讨是应该离婚还是坚守婚姻这一问题,很多时候婚姻发生变故,当事人总会不知所措,觉得离婚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所以不好意思去咨询,也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在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点:

一、大家对公证机构的的职能不是很了解。

公证机构是法律证明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同时,也肩负着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公证机构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予法律帮助;在申办公证事项的时候,公证机构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这是本案探讨的关键,也是丽娜和晓婷不同选择的结果。

   丽娜与丈夫离婚时,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在协议中双方自愿约定对抚养费赋予强制执行,在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情况下,丽娜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必经过诉讼。就因为这一纸公证书,给了丽娜保证。而晓婷没有选择公证,所以维权的路还要经历一段时间。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法律效力的一种,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确保权利及时、顺利的实现。

   

注:本文中的名字均为化名

                        火眼金睛辨“夫妻”    

                                     冯锡如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购车、购房已成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许多居民用房本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消费贷款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金融借款业务也因此得到发展,为了避免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领略了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因而引进公证机构,以保证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

二0一0年六月的一天,天气格外晴朗,公证人员小王如约来到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银行信贷员将李先生和王女士夫妻领到小王跟前说其他手续已办完,只差公证了。小王接过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时,发现身份证上的相片比本人胖得多,这引起小王的注意,于是仔细打量王女士,王女士便问:“怎么?不像?”

小王说:“你现在的样子和身份证照片相差太远了”

王女士说:“这就是我,放心吧!错不了”。

小王又仔细看看身份证上王女士的照片,又抬头看看眼前的王女士,经过细致对比,小王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王女士本人神情面貌还是不大相符,于是小王便向“夫妻二人”核实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李先生对答如流,而王女士吞吞吐吐、遮遮掩掩,李先生不时在一旁帮着回答。几个来回小王断定王女士是冒充的。于是小王单独与王女士谈话,王女士愁容满面的说:“李先生着急用钱,他爱人不在本地,所以我就帮忙来银行签字,求你网开一面,帮个忙吧”。

小王告知王女士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要承担法律责任,王女士低头不吭声。随后李先生还装作是夫妻走过来指着公证员大声嚷道:“你是不是眼睛有毛病,她不是我媳妇那谁是”?

小王严厉地说:“是不是你自己清楚,如果你愿意我们可以一起去处里核实真伪”。王女士随后说我已说了实话。李先生没吱声调头走了。过了一会,李先生和一位银行的工作人员来找小王通融,被小王严词拒绝    

一周后这“夫妻”二人又出现在申办贷款的人群中,这天正是公证员小刘当班,小刘在核查时,发现王女士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大小、颜色、字体与通常的二代身份证不一致,小刘仔细观察,发现身份证正面左上方没有变色的长城烽火台图案、字体色泽过于鲜艳、身份证照片上的衣服与本人现在穿的是同一件,从发证日期来看身份证是二00六年办理的。小刘便问王女士身份证什么时候办理的,王女士说最近刚刚办的。小刘盯着王女士的眼睛看,王女士不敢对视。小刘心里明白身份证肯定有问题,但表面上不动声色,一会儿核查王女士的出生日期、现住址、一会问丈夫的情况,王女士都对答如流。当谈到孩子时,王女士竟忘记了孩子的出生日期。再追问孩子的其他问题时,王女士言词闪烁、语无伦次,最后便不再说话,用求助的眼光望向李先生。小刘据此判断身份证是假的。碍于情面,小刘没当场点破这位冒充的王女士,只说王女士的身份证有问题,要将身份证留下进一步核对。

这对“夫妻对着小刘大声嚷嚷说:“你们这是什么公证处,材料齐全了,我们签字就行了,你管那多干什么。”听罢,小刘严厉说:“办理公证,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不可以冒名顶替,如果你们用这种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时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上前帮忙说话,并保证这二人是夫妻,让小刘马上给予办理。小刘说明情况后严词拒绝。

银行的工作人员很不高兴地走了。为了不影响大局,小刘赶紧把情况告知银行信贷负责人,负责人高度重视,坚决支持小刘的做法。假夫妻的计谋又一次未能得逞。

     评析:本案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材料,采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手段企图蒙混过关骗取公证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处公证人员秉着认真负责、严谨办证的态度,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及时制止。避免银行的风险。此类事情提醒公证同仁,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务必谨慎审查,抓住细节,严防漏洞。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损害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借你一双慧眼

                                           高宏

   初秋的九月,秋高气爽,太阳暖暖的照在大地上,些许微风佛过柳梢很是惬意。此时赵琪正慵懒地呆在家里,享受午后静谧的美好时光。这时手机铃声突然响起,原来是妹妹打来的电话,要约她一同去逛街购物。这是个不错的主意,赵琪刚好打算为家里添置些东西,于是欣然前往。

在逛了整整一个下午后,赵琪与妹妹收获颇丰,手中提满了购物袋。满载而归的赵琪与妹妹搭乘上公交车,准备回家,一路上二人有说有笑,却料想不到一场祸事正渐渐临近。

    公交车上的报站喇叭中传出柔美的语音提示:“XX站到了,下车的乘客请做好准备”。赵琪与妹妹的说笑被打断了,二人赶忙往车门口移动。然而这次公交车停靠的位置与往常不同,并不是在离马路牙子很近的地方,而是在与马路牙子一米左右的地方停靠,赵琪与妹妹并未注意到这一点,二人一前一后从公交车上下来,还没来得及迈步走向路边的马路牙子,一辆拉西瓜的农用三轮车从马路牙子与公交车之间疯狂地冲向了赵琪和妹妹,并且从赵琪的身体

上碾过去直到撞到树上才停下来。

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赵琪突然倒在了血泊之中,被120送到医院的赵琪经过抢救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三轮车从

身体上压过造成的创伤不是几个月能恢复的。屋漏偏逢连荫雨,在交警部门处理此次事故时,赵琪的家人了解到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肇事三轮车的车主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原来车主是一个外地来包务工人员,平常以贩卖西瓜养家糊口,挣的钱只能维持最低生活,对于赵琪的高额医疗费根本无力承担。怎么办?赵琪还躺在医院里,承受着巨大的痛楚,病人还需要救治,巨额的医疗费使赵琪的家人一筹莫展,既然从三轮车车主这里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公交车在这次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呢?赵琪家人想到,如果那天公交车在马路边正常停靠,即便三轮车冲过来,也会因为与路边的距离问题冲撞在公交车上,这样就不会发生前面的惨剧,所以公交车在此事故中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公交车没有正常停靠一事是家人从赵琪妹妹那里听说的,口说无凭,必须拿出证据才能让公交公司心服口服地介入到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于是赵琪的家人开始在公交站附近寻找有利证据。在茫茫人海中漫无目的寻找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靠近公交站牌的一家底店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恰巧摄下了那天发生的惨烈一幕,而且影像特别清晰。找到证据的赵琪家人欣喜若狂。但随之而来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底店监控摄像头摄下的影像是不断更新的,储存满后自然就会被删除。这些影像资料至关重要,将来会成为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直接证据,怎样才能将这些影像资料完整地、合法地固定、保存下来,不会引起别人的争议?

     赵琪的家人左思右想,突然想起以前听广播时似乎听到公证处的宣传,公证处不就是证明的机关吗?不如到公证处仔细问问。赵琪的家人迫不及待地赶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告诉他们应当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如果赵琪的家人自行取证,那么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将会遭到质疑。而公证处是国家法定证明机构,公证处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影像资料提取并固定、保存下来,是最好的取证方式。最后赵琪家人选择了公证。由于监控摄像头的影像资料随时都有被更新、删除的可能,公证员在受理了赵琪家人的公证申请后,立即随同另一名公证人员、摄像拍照人员及赵琪的家人来到了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这家底店。说明来意后,大家一起来到监控室的电脑前,由电脑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将那天的影像资料复制到“U盘”上,公证员详细记录了电脑操作员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并现场录像、拍照,最后将“U盘”进行了封存。之后公证员加班加点,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之后,赵琪的家人直奔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递交了这份公证书。最后公证书被交管部门采纳,成为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证据。至此,赵琪的家人终于松了口气。

评析: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公证法律宣传的逐渐普及。日常生活中需要公证的事情越来越多,而保全证据公证是众多公证事项中的一种。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正被更多的人所认可。

    本案中公证处通过保全影像资料复制到“U盘”的过程,及时将今后可能灭失、难以取得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固定、保存下来,为当事人下一步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而取得合理赔偿奠定了基础。公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也必然决定了取证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这是当事人自行取证所无法比拟的。

生命的价值

                          田凌云

在十多年的公证生涯中,我遇到的公证事项种类繁多,接待的当事人千姿百态,有的让我感动、有的让我同情,有的让我惋惜,有的让我敬佩,还有的让我永远难忘……

王琼今年37岁,因患小儿麻痹,双下肢瘫痪,被鉴定为肌体壹级残,靠丈夫打工维持生活和供养10岁的儿子上学。日子虽然过得紧巴些,可儿子活泼可爱,丈夫体贴入微,三口人其乐融融。三年前王琼被确诊为尿毒症,这无异于五雷轰顶,昂贵的治疗费用令原本并不富裕的一家雪上加霜,看着丈夫一筹莫展,唉声叹气的样子,想想自己不仅不能减轻家人的负担,还给家人增添痛苦,王琼死的心都有。王琼所在街道居委会和办事处领导得知此事,对王琼的遭遇深表同情,不仅帮王琼办理了低保,而且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帮王琼丈夫重新找了工作,以便照顾王琼和孩子。区委领导得知王琼的情况后,专程看望了她,送去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慰问金,并鼓励王琼坚强面对,树立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勇气。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鼓励和帮助下,王琼的生命延续了三年,她知道自己剩下的时间不多了,为了报答政府,回报社会上关心、帮助过她的人,她希望去世后将眼角膜捐献给社会。

王琼将自己的愿望向家人宣布后,遭到全家人的反对,王琼的母亲认为女儿从小身体残疾,现在又得了绝症,再把眼角膜捐出去,终了连个全尸都没有,表示坚决反对。可铁了心的王琼开始给母亲和家人做工作:“我得的是绝症,已是无法医治了,如果不是那么多好心人和区委、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的关心、照顾,咱们这个家还不知道如何面对困难呢,可能孩子早已缀学,我也早已离开人世。做人得有良心,既然我生还无望,那死亡后与其烧成灰,还不如多留给社会一些东西,帮助那些需要的人。况且捐献眼角膜是一件积善行德的好事,等我将来辞世了,眼角膜医治了别的病人,这也是我的骄傲。何况眼角膜是眼球表面的一块薄膜,并不会影响捐献者的遗容。”就这样,王琼一遍又一遍耐心的开导、恳请,最终得到了丈夫和母亲的认可。

家人虽然同意了,但王琼仍有所担心,她怕亲人因一时不忍没有及时办理捐赠手续或无法接受现实拒绝办理捐赠,贻误最佳取眼膜时间而遗憾终生,所以她想生前就把捐献的相关手续办妥,尽量做到既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又能减少给亲人带来的心里创伤,还能确保如愿捐献眼角膜。得知王琼的想法后,包头市红十字会建议王琼办理公证,于是王琼通过办事处找到昆区公证处的电话与我取得联系。

我被她的善举深深的感动,对她产生了由衷的敬意,当王琼提出因自己下肢瘫痪不能来公证处办理手续,请求上门服务时,我没加思索很痛快的答应了她的请求。并于次日带着助理和摄像人员来到王琼家中。我含着泪静静的听王琼讲自己的故事。当我问王琼如何看待生命时,王琼微笑着对我说:“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仅有一次,很可贵,我也一样善待、珍惜生命,可在我生活遇到困难,身体受到病魔侵袭,几乎走到人生边缘时,是我的亲人、是党和政府及社会热心的人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延续了我的生命。所以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回报社会对我的关爱。我得的是绝症,由于肾功能的衰竭,我的生命器官唯一有价值的也就是眼角膜了,所以想把眼角膜留给社会,这样可以帮助他人重获光明,让我生命的价值得以传承。希望通过我的举动能带动全社会人们,加入到捐献器官的活动中,让那些有生存希望的人们摆脱病魔,重获生命。”听完王琼的讲述,我又一次被王琼震撼了。是啊 ,生命确实可贵,任何人都不会轻易放弃,可我面前的这位身体残疾,患有绝症的弱女子,为了回报政府、社会对她的帮助,居然捐献生命中最有价值的眼角膜,以此来延续生命、传递生命,从而创造自己的生命价值。我真有些不忍心为王琼办理公证了。但王琼喃喃自语的一句话:“希望我的眼角膜,能让他人实现看到光明的愿望”惊醒了我。我告诫自己,必须尊重她的选择,这是我的职责,如果拒绝受理公证,王琼可能会受到心灵深处的折磨,会让她带着遗憾与世长辞。

想到这些,我开始静下心来按照规定,审查了王琼提供的证明材料,受理了此项公证。为了确保证据效力,我通过摄像的方式将接待、受理遗嘱和签字的过程固定下来,直观的反映王琼办理遗嘱时的真实情形,避免纠纷发生,确保王琼顺利捐赠眼角膜。之后我又单独与王琼的家人进行了详细的交谈,了解他们对王琼捐献眼角膜的真实态度,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王琼的举动不仅感动了我,也感动了我处全体,我们减免了所有的费用。当我把公证书送到王琼手中时,她激动的流下眼泪,握着我的手说:“谢谢你们,是你们帮我圆了梦。”听了王琼的话,我的泪水盈浸在眼中,我祈求王琼能快乐的度过生命的每一天,祝愿天下人远离病痛,平安幸福。

析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它给予我们只有一次,正因为这样,当自然灾害来临之际、矿难事件发生之时,国家、社会、人民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可能存活的生命。而生命的价值在哪里,许多人都读不懂,可是当一个鲜活的生命从眼前消时候,我们都会感到痛心疾首,所以我们要珍爱生命,要让有限的生命体现出无限的价值。本案中,王琼因受惠于政府、人民,知恩图报,在生命垂危之际,不顾家人的反对,打破陈旧观念,用一种令人钦佩的方式为社会献出爱心,毅然捐献身体中唯一有价值的器官眼角膜,以此传递光明,让生命得以永续,让自己的生命更有意义。这是一种奉献,一种美德,是大爱的体现,是生命价值的展现。

小王的幸福

                       王茂

小王是谁?小王是一名八0后的小伙子,小王是一名公证人员。

小王的幸福是什么?他的幸福有很多,本文所要记述的是小王一次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公证技能,帮助一位“弱势群体”解决困难所体会到的快乐与幸福。

其实小王就是笔者,也就是我。

“同志您好,我能向您咨询点事吗?”

本文所要记述的让我感到幸福的事情就这样很平常的开始了。

“可以,您说。” 我抬起头,放下手中的笔,双眼注视着来者,来者是一位衣着朴素、个头不高、略胖、神态不佳的老太太。

“是这样的,我与现在的老伴是再婚,再婚时我带来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有智障,再婚后老伴对这个孩子不好,经常打骂,我的体质不太好,一到春季就呼吸困难,现在年龄大了,身体更差劲了,我害怕有个三长两短,老伴把这个孩子赶出家门,怎么办?”说着说着,老太太眼圈红了。“为了防止孩子不被扫地出门,我想将我们现在名下的房产给我的孩子,但老伴不同意,理由就是怕别人利用孩子智障将房产骗走,可把孩子交给老伴我又不放心,因为这事我和老伴总是吵闹,他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我的心结又该如何解?现在我没法子了,所以特地跑来问问,希望您能给出个主意,帮我了却这个心愿。”

我开始思索……

“这个房子也有孩子的功劳,他虽智障但也能给人看门、打更下夜,挣的钱全部给了我,所以我更不能看着孩子没人管。如果老伴不同意我就把房子卖了,属于老伴的钱给他,其余的留给孩子。”说着说着,老太太流下了眼泪。

 “是这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说从理论上讲,你的这个孩子是智障人士,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说他做的每一件事法律不一定都认可,尤其是在房产的处分上,法律规定的更严格,需要有监护人来行使。也就是说因有监护人的存在,如果孩子处分房产,要取得监护人的意见。我想你的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你回去跟老伴商量一下,在老伴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这个孩子,再找一个你们夫妻共同信任的人来监管房产,这样即解了你的燃眉之急也排除了您老伴的后顾之忧。”

 “那我们委托给我的小儿子可以吗?”

“监护人不是人人可以当,也不是谁想当就能当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他不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份和身份上的顺序。”

我具体解释道:“依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比方说他的经济收入、年龄、是否存在虐待被监护人的情形” 。

“这个孩子一直没有成家,没有哪家姑娘愿意和他结婚;我和老伴两个人年龄都大了,身体条件不允许,我想只能是我们的小儿子了,我们的小儿子是我和这个老伴所生,现已成家,收入很稳定,没有虐待被监护人的情形”。

“这个事情如果您的老伴和您的小儿子同意,我认为是可以的。但这个事情具体操作起来要涉及两个公证事项,一个是对赠与行为的公证,另一个就是对监护资格的委托公证,这需要收取两笔费用。”

老太太陷入了沉思…..我也陷入了沉思……

“这样吧,您留个电话,我回头请示一下,不论有什么样结果,我给您电话,如何?”我说。

她接受了我的意见。老太太走后,我将这个件事通过程序向处里做了说明和请示,得到了领导和处里的大力支持,最后我们决定两证合一证,只收取一笔费用。

当我将这个消息告诉老太太的时候,我感受得出她阳光般的笑容。

几天之后,老太太和他的家人来到我处,顺利的办完了公证手续,拿到了公证书。

我为我的所作所为感到骄傲,我为我的工作感到自豪,这就是小王的幸福,我的幸福。

评析:

笔者从事的工作是公证,这项工作繁琐而复杂,每天面对不同的来访者,每证每件都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会产生纷繁复杂的法律后果,所以对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特别高,除了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有相当的社会责任感和助人为乐的积极态度。

笔者没有乘坐“凤凰一号”从矿井中上升的经历,有的只是“微尘”爱心捐款时的平凡。两点一线的生活,简单而波澜不惊。

平凡的生活去哪里寻找幸福,通过上文所讲述的事情,使得笔者切身的体会到 “其实幸福就在自己身边”这句话的真实性。

幸福是什么?幸福在哪里?我相信我们总是就上述问题在不断地询问自己和朋友。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幸福就是自己的态度。笔者对待生活和工作的态度都是积极向上的,这样的态度决定着他的身边不缺乏幸福。

这种幸福的形成同时也是公证机构本身社会责任、工作责任的体现。

             继母的爱        

                               王雅莉

母爱是伟大的也是永恒的,因为她能把真心、爱心、诚心、耐心全部无私的奉献给孩子,所以能做个有母亲照顾的孩子是最幸福的,然而在公证员小赵的身边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她虽不是亲生母亲却比亲生母亲付出的还多,故事是这样的。

星期一的早晨小赵的心情就和这天气一样,格外晴朗,早早来到单位以最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新的一周。

办公室的门敞开着,小赵在收拾屋子,这时进来一位看上去气质高雅、温文有礼的妇女,通过对话,小赵了解了这位女士的遭遇。女士名叫张慧, 1995年“再婚”,当时只宴请了亲朋好友并未办理登记,再婚时“老公”带来一个孩子名叫乐乐,先天性智残。与“老公”再婚前,乐乐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再婚后考虑到乐乐生活不能自理, 加上二老年岁大了,也需要人照顾,所以张慧和“老公”决定把二老和孩子接来一起生活,这样照顾老人和孩子的责任都落到了张慧肩上,虽然辛苦点,但是这个大家庭还是非常幸福的。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老公”意外去世,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张慧失去了爱她疼她的丈夫,悲痛万分的张慧始终打不开这个心结。“老公”走后,张慧的许多朋友都劝她离开这个家庭,反正孩子也不是亲生的,甩掉这个包袱,何必为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拖着自己的后半生。张慧看看孩子,看看孩子的爷爷奶奶,她决定撑起这个家,好好的照顾她们。在以后相依为命的日子里,她和乐乐已超越亲生,乐乐虽然智残不会表达什么,但是特别喜欢和这个妈妈在一起,形影不离。张慧曾不止一次对别人说:“什么是继母,继母就是继续承担母亲的责任,给孩子母爱的人,我一定要尽我所能把乐乐抚养成一个快乐无忧的人!”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善、美。

然而现实问题也得考虑, “老公”名下有一套房产,公公婆婆表示他们愿意放弃继承权,把房子过户到张慧名下,前提条件是他们已无力照顾苦命的孩子,希望张慧今后接过他们手中的接力棒继续照顾乐乐,张慧答应了这一让别人看似愚蠢的请求。谁知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得有继承权公证书,否则不予办理,于是她找到了昆区公证处。听完她断断续续的叙述,小赵稍屡思路,帮她一一分析起来。

首先,张慧与她称呼了十多年的“老公”并非法律上所承认的夫妻关系。他们是在1995年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未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根据相关法律,他们的行为属于同居,不受 法律保护,所以张慧是不可以作为配偶来继承“老公”的遗产的。

其次,乐乐智残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继承爸爸的遗产,而且不论是爷爷奶奶还是继母都不可以代她来放弃继承权,所以这一房产必须给乐乐留下相应的份额。

听完小赵的分析,张慧似有所懂,像是在自言自语:“我身边没什么亲人了,要不要房子也无所谓,孩子怪可怜的,反正她爷爷奶奶不要房子,那就把房子留给乐乐吧。即使以后我 不能照顾她了,她有一套房子也好生存啊。”小赵用钦佩的目光望着眼前这位继母点点头表示认可,随即把需要准备的材料给她写下来。看着材料清单,张慧又犯难了,别的材料都好准备,关键是乐乐属先天性痴呆,这是个事实,没有什么证明材料。想到眼前这位“继母”为了一个痴呆儿无私的奉献,小赵当即保证如果其他材料准备齐全,公证员可以到实地核实。事后小赵看到了孩子,也去了孩子父亲的单位,在核实属实的情况下,为乐乐家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大家为一个继母对痴呆儿无私的奉献感到钦佩,也庆幸乐乐有了好的归宿。

评析:当前在亲情和财产出现冲突时,有不少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而相互辱骂、讥讽甚至闹上法庭。本案中的继母对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能承担起职责,无私的照顾孩子和公婆,面对财产她没有渴求毅然放弃,实在令人钦佩,也值得称颂。

本案也告诉“再婚”者,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事实婚姻不再予以承认,法律上所称的夫妻必须是符合结婚条件并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19942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不论同居关系维持多久都不再转换为法律上所承认的夫妻关系。作为社会一员只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声叹息

                     丛宝华

    

    赵大娘今年56岁,只有一个孩子,是个男孩。老伴在孩子七、八岁的时候,就因工伤撇下娘俩走了。那会儿街坊邻居都劝她,再往前看一看,找个老伴,与她一起支撑这个家。她总是顾虑重重,担心再找老伴对孩子不好怎么办,便一直坚持着,白天上班,晚上和休息日帮人缝缝补补,靠自己的双手,将孩子一点点拉扯大。岁月的雕蚀和生活的压力,在赵大娘的脸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孩子终于成年了,也有了工作,按理说赵大娘可以松口气了,但赵大娘本就紧锁的眉头,现在皱得更紧了。孩子长大了,也找了对象,要娶媳妇了,可房子怎么解决呀。不得已,赵大娘搬出了已住了十多年的房子,在和平村找了一间小平房,住了下来。赵大娘的房子原是包钢的公房,老伴去世几年后,正赶上包钢房改,赵大娘便以个人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取得了产权。

    孩子刚结婚那会,媳妇还挺好,隔三差五跟着儿子过去看看她。结婚几年后,媳妇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每天跟儿子念叨,让儿子把房子过过来。儿子,虽是个孝子,就是耳朵根太软,媳妇说啥是啥,媳妇一念叨,儿子的心也活了起来,一闲下来就跟大娘谈这个事。时间长了,大娘一想,也是,岁数这么大了,还有几年活头哇,就这么一个孩子,房子将来早晚都是他的,不给他给谁呀,便来到房产处询问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手续。正好在包钢房产处,昆区公证处设了个服务窗口,每天向老百姓普及一些公证法律知识。赵大娘遇上了,就将自家的情况向公证员说了一下。

    “那您的房子是打算现在给儿子呢,还是将来百年以后再给”。“当然现在给,但我又怕儿子窝囊,将来有一天,儿子、儿媳妇过不到一起,闹分家怎么办。我那房子能不能给儿子个人”。“可以呀,您可以办理一个赠与协议公证,在合同中约定,房子给儿子个人,不作为儿子、儿媳妇的共有财产”。没想到,就在这时,旁边有人插嘴到,都是自己家人,办什么公证呀,就直接过户呗,还能省一笔公证费。大娘听完,觉得挺有道理,就询问公证员这样可以吗?公证员告诉大娘,所谓的直接过户,就是以买卖形式过户,貌似省了一笔公证费,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就达不到大娘将房子给儿子个人的意愿。大娘衡量再三,难以取舍,最后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买卖形式直接跟儿子过了户。

    两年后,大娘担心的事终于爆发了。媳妇嫌儿子工作不好,收入不多,没有出息,要跟儿子离婚。而且房子的问题,媳妇也跟律师咨询过了,说是婚后通过交易取得的房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吵着要跟儿子分房子。这时,大娘才想起公证员当初对她所说的那番话,后悔莫及,又跑到公证处寻求补救办法。

    公证员告诉大娘:“像您家现在的情况,我只能建议您与儿媳妇多交流,做一做儿媳妇的工作,毕竟结婚这么久了,别拿离婚当儿戏,条件允许的话,我也可以帮您做做儿媳妇的工作”。“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实在抱歉,大娘,我们的工作也只能做到这里了”。看着大娘失望的眼神,落寞的背影,一种难以言述的心情涌上心头。

评析: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朋友之间、亲戚之间、甚至家人之间,因为房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如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老百姓都迫切想了解的问题。现在老百姓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产给子女,都是自家人办事,不会发生问题,没有必要办公证。但实际上,出现问题的正都是所谓的自家人。本案中,公证员已将房产买卖与赠与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大娘,但大娘为图一时节省,只顾眼前利益,为儿子、媳妇之间的房产纠纷埋下了隐患。

                    公证**无边         

                                        周玲

“铃~”,床头的闹铃准时在六点响起,我揉揉惺忪的睡眼,伸了个大大的懒腰,忍着睡意爬起床。今天是2010年10月1日,国庆节天还没有大亮,阴雨绵绵的,这场秋雨,不知从昨晚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还要持续到什么时候,雨声滴滴答答的,仿佛也在迎接十一长假的到来。本打算今天一早就赶回老家陪家人过节,但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等着我。快速收拾完,穿着雨衣,骑车赶到单位,着窗外的如烟细雨,耐心等待着我的当事人-----李阿姨一家。

   说起我与李阿姨的渊源,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李阿姨是我众多当事人中的一个,和其他人一样,在我这里咨询、领表。李阿姨五十多岁,和蔼可亲,李阿姨的爱人不幸在十年前因病去世了,李阿姨独自带着三个孩子艰辛的生活,现在二儿子和小儿子仍在大学就读或许是因为在承受丧夫之痛后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的不易,李阿姨身体一直不好,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一旦操劳、心急就会头晕、四肢无力,严重的时候就会昏迷。

   李阿姨丈夫的名下有套房产,李阿姨想趁自己身体还能坚持的时候把房子过到孩子名下,李阿姨的公公已去世四十多年了,但李阿姨的的婆婆去年去世的,要想房子过户给孩子,李阿姨丈夫的所有兄弟姐妹必须放弃继承权,因为涉及到了法律上的转继承。

在领表后一个多月的一天早上,李阿姨怀揣一摞材料,带着满脸的倦容来到我的办公室,“小周啊,我好不容易弄到了这些材料,你看看,还缺些什么,我好再去跑。”我赶忙让李阿姨坐下休息,接过她手里的资料,开始审查。“李阿姨,您的这些材料都很合格,可您现在还缺一项证明材料,就是您公公的死亡证明。”审查完李阿姨的材料后我如实说道,“那上哪去找啊?”李阿姨一听便急了,“我公公1960年就因公死了,我们什么证明也没有,派出所我也去了,因为老爷子四十多年前就没了,人家没有记录,不给出证明。”望着李阿姨焦急的面孔,我继续问道:“那老爷子葬到哪了?有墓地吗?”“没有墓地,火化之后骨灰都扬海了,什么都没有留下,这可怎么办才好呢?老爷子单位我也去了,老爷子档案也找不见,单位也都换人了,对我家老爷子情况不了解,也无法给出证明。”此刻,李阿姨的情绪比较激动,脸涨的通红,眼泪都快溢出来了,我忙安抚道:“您别着急,咱们再想想别的办法。”“我也实在是没有别的办法了,能跑的都跑遍了,小周啊,你能不能想办法帮帮阿姨?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孩子们都在忙,没有时间弄这些,我就想在自己身体还能坚持的时候把房子过给孩子,省他们将来麻烦。”李阿姨说到这,用真诚又充满希望的眼神望着我。“那这样,李阿姨,您别着急,我再想想办法。”面对着眼前这位憔悴的母亲,我不忍拒绝,思索了好久,“李阿姨,您再到老爷子生前所在单位跑一趟吧,老爷子是因公死亡的,您去单位找找看有没有什么遗留的相关文件,然后到您爱人及你爱人弟弟单位查阅一下他们的全部原始档案,找找关于老爷子死亡信息的记载。鉴于老爷子死亡的年代比较久远,我们也只能从这些方面入手了。”“那我就再试试吧,现在就去。”听我说完后,李阿姨急冲冲离开了公证处。

送走李阿姨后,我思绪万千,希望能帮到这位可怜的阿姨,能等到李阿姨好消息。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等到了李阿姨的消息,“小周,找见了,找到了一份关于老爷子死亡问题处理的文件,你看这个可以吗?”李阿姨兴奋的拿着几页字迹稍有模糊的文件跑进了我的办公室,我激动不已,小心翼翼地翻着这几页沾有灰尘的文件,“这正是我们要的东西,没问题。”李阿姨终于松了一口气。至此,这个困扰李阿姨许久的问题解决了,我的心情也愉快起来。材料都齐全了,只等着李阿姨一家来办手续了。

可是,又有新问题出现了。“小周啊,你们国庆节休息吧?”李阿姨问道,“是啊,从10月1日开始休息,10月8日上班,我老家是外地的,我要回家陪爸爸妈妈过节。”我兴奋的回答着,我已经有半年多没有回家了,距离回家的时间越近,思乡的情绪也越,再有几天就休息了,自己好像也快要等不急了。李阿姨坐在我的面前,无奈的开始向我诉说着:“我们家里人总是聚不全,我小叔子在外地打工,特别忙,平时也回不来,只有国庆这几天才能回来探,我的两个孩子也在外地上大学,也只有国庆放假了才能回来,平时请假是要扣学分的,修一个学分特别不容易,孩子们也挺难的,不想他们耽误学习,可等他们都有空回来了,你们又都休息了,你们上班了,他们也该走了,这该如何是好呢?我身体也不好,说不定哪天就不行了,我也着急啊,想赶紧把这事给办了,办了也就放心了。”此刻,李阿姨的面色是苍白的,神情是焦虑的。我的心也乱了,被眼前的这位平凡的母亲打动,我理解李阿姨的不容易,可怜天下父母心啊!我毫不犹豫的对李阿姨说道:“假期我加班帮您办手续吧,您的孩子们什么时候能回来?”听到我的回答,李阿姨的眼睛亮了,“他们9月30日晚上就能回来,10月1日就可以过来办手续。可怎么好意思呢,小周,耽误你回家和家里人过节。”李阿姨有些不好意思的说着,“没关系,只要能帮您解决问题,我晚点回家没关系的,我们就定在10月1日上午八点半吧。”“好吧,谢谢你,我这就回家和其他人联系。”李阿姨带着笑容离开了我的办公室。

和李阿姨说好了以后,我开始重新安排我的计划,车票该往后买了,不能如期到家了,又该和妈妈说对不起了,我好像已经看到了妈妈失落的表情,哎!可是妈妈一定会理解我、支持我的,因为我的妈妈和李阿姨一样无私、伟大….

就在10月1日的前一天,我又接到了李阿姨的电话,电话里,李阿姨吞吞吐吐说着:“小周啊,家里人我都联系了,别人都没问题,可是我小姑子10月1日单位值班,而且不能请假,八点半必须到单位……”“我们都七点到吧,一个多小时时间办手续差不多,不耽误你小姑子上班。”我想都没想脱口而出。我知道,如不是特别的为难,李阿姨是不会给我打这电话的,既然决定帮助别人就要尽全力的去帮,我没有什么可迟疑和犹豫的,只是早起床一个小时而已。听我说完后,我明显感到了电话那头李阿姨的惊喜,“太谢谢你了,小周。”……………….

思绪到此,走廊里急冲冲的脚步声告诉我,李阿姨一家人来了,我抬头看看表,正好七点整。脚步声夹着窗外淅淅沥沥的雨声,形成一曲动听的交响乐,我们都同这场秋雨做了一个约会。

手续办完后,李阿姨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感受着李阿姨对子女的爱,脑海里又浮现出了妈妈的笑脸,温暖溢于我的心间,半年没有见面了,此时此刻,妈妈一定在家准备着丰盛的饭菜等着我回去呢,赶紧吧,还想什么呢?向车站出发……….

评析服务社会是公证机构面对社会大众的一句承诺。公证服务是一种默默无闻的服务,润物细无声便是它的风格。这种无声的风格酝酿着公证人无私的品格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案公证员克服着“佳节思亲”,冒雨利用假期来帮助一位素昧平生的陌生人,而且能够在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主动提供案件证源线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解除了当事人的困扰。公证人员尽自己所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真正践行了天道酬勤、服务社会的承诺。

事后,李阿姨给我处公证员送来了感谢信,这封信的意义不仅限于对承办公证员一人的表扬,更是对所有公证人员的勉励和鞭策

专家解惑

    购买公司的房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刘女士咨询:我想购买一家公司的房产一套,请问我们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高宏解答:您作为买方应该考察所交易房产标的物的合法性及该公司处分房产权限的合法性。比如所处分房产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等可能影响你权利正常行使的行为;卖方系法人组织,这类主体在处分自己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时候,往往会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处分该房产的股东会决议,同时你也应该注意考察该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否转让

张先生咨询:我的朋友李达经营着一个小饭馆,因家庭原因,现在想将饭馆整体转让给我,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问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
  陈默解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如果改变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法律链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控股股东能否参与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李先生咨询:我公司控股股东王风(占股权的60%)欲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由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共有股东五人,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由代表二分之一股权数的股东同意即可,请问:是否王风一人同意,股东会决议就能生效?

    周玲解答:王风一人同意,股东会不生效。王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享有对公司行为的决定权,如果王风参与股东会决议,将会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控股股东不能参加会议,由其他股东作出表决,也就是除王风之外的四位股东来表决,如果表决结果代表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的过半数,表决结果有效,公司可以为王风担保,否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凭产权证可以对抗房屋买卖合同吗?   

王女士咨询:我在2009年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准备装修的时候却发现这套房子已被小刘入住,且小刘提供了2008年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问小刘和原房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凭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小刘搬离此房?
    杜学渊解答:合同有效;王女士有权要求小刘搬离此房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前后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第二,因为第一个买卖行为在合同签订之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卖双方之间形成的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卖行为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王女士,所以王女士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要求小刘搬离此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土地流转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杨先生咨询:我想将某村部分村民零散的土地通过租赁的方式集中在我的名下,我再以出租的方式租出去,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创造更大的财富,为此我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王茂解答:第一、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你以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的时候需要取得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第二、你再将流转回来的土地通过转包或者出租方式再流转的话需要征得原承包方(村民)的同意;第三、你再流转的受让方需要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网吧的证照可否转让

    唐小姐咨询:我一直想在包头开个网吧,但是没有找到好的地点。正好朋友介绍一家经营不错的网吧对外转让,包括设备、经营场所和网吧的证照。我现在想和他签订网吧转让协议,请问网吧的证照可以转让吗?

陈默解答:网吧的证照不可以转让。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网吧属于特许经营服务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果开设网吧应先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才能办理相应的工商等手续。且《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此网吧的证照是不可以转让的。

法律链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石先生咨询:2009年我到一家建筑设计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住单位的资质被国家相关部门吊销了,我们目前的工作是挂靠在其他设计单位名下工作,考虑到企业今后的发展,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我按照合同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我该承担该项费用吗?

刘洪斌解答:不用承担。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你的这种情况是明文禁止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电子遗嘱合法吗?      

    赵女士咨询:三个月前我爱人出车祸去世了,几个星期前有个女士拿着一份电子遗嘱要跟我分财产,并且称遗嘱上有我老公的电子签名,遗嘱内容是老公自愿将他的财产全部留给她,请问她真的能够用这份遗嘱与我分割家产吗?这份遗嘱合法吗?

杨阳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五种类型,且每一种类型的遗嘱必须具备有效要件。《继承法》对电子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电子签名也只适用于合同领域而不适用继承、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领域,所以你丈夫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她所持的电子遗嘱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前款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李君咨询:我哥哥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我是他唯一合法继承人,哥哥去世后,在农村有三间房屋,房屋已塌。村委会不允许我继承哥哥的宅基地,请问我可以主张继承哥哥的宅基地吗?

李晶解答:不能。

你所说的实际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村民个人,依现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取得和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即村民身份。你哥哥的去世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消亡,所以你不能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没有被损毁,那么你可以继承房产,且依据“房地一体主义”而继续享受该宅基地使用权,现因房屋已经不存在,那么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你不能继承哥哥的宅基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质物能否直接约定归质权人所有

安先生咨询:我欲向某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并将货物仓单质押给该公司,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我没有按期还款,我质押的原材料归该公司所有。请问这种约定合法吗?

全良解答:这种约定不合法。

此种约定属流质契约,是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或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所以此项约定不合法,属无效条款,但此无效条款不会影响安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凭遗嘱公证书可否直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李先生咨询:我父亲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指定去世后房子由我继承,请问如果父亲去世后,我是否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产权证(即产权转移登记)?

周玲解答:不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同时立有数份遗嘱,也可以在遗嘱生效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已订立的遗嘱撤销、变更。正因如此,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并不当然取得遗产,遗嘱受益人想取得遗产,必须做出愿意继承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赋予遗嘱受益人的权利;如果遗嘱受益人放弃继承遗产,遗嘱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要取得遗产,需先由公证处确认该遗嘱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李先生需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离婚时应当退还妻子所出的房款吗?

   贾先生咨询:我于2007年结婚,婚前父母为我买了一处底店,首付50万,其余借款,婚后我岳父帮我们把借的50万全部还清。现在妻子提出离婚,要求退还岳父交的50万,请问,我应该退给她50万吗?这“两个50万”有什么区别呢?

杨阳解答: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的,应认定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为子女出资没有约定的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第一个50万应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贾先生个人所有;而第二个50万属于婚后受赠,是贾先生与妻子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未曾做过书面约定,你不用全部退还这50万,你只需退还25万。

    ★法律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卖方反悔,是不是只要向买房人支付双倍定金就行

    刘女士咨询:我们夫妻将房产卖了,对方给了定金1万元。现在我反悔了,因为卖给他的房价低了,请问我是否给他2万元就可以了?

    陈默解答:应分情况对待:如果您与买房人未签订购房合同,只支付了1万元定金,那么根据定金罚则,您向买房人支付2万元即可终止买卖行为。如果您与买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买房人已经支付了定金,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者承担定金罚则即向买方支付2万元;如果合同中还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可以在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金罚则中择其选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王先生咨询:我今年刚刚买了一套小高层的楼房,买房的同时我缴纳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但我不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陈默解答: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同部位(如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粱、楼板、屋顶等))、共用设施设备(如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管道渗漏的保修期为1年,在过了保修期后出现渗漏就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法律链接:

    ※《住房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2008年2月1日实施):共同部位: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未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

买卖是否可以公证

林女士咨询:我想买李先生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李先生单位分配的自建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请问:是否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公证?

袁冬晨解答:不可以。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本案中,李先生的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无权属证明也就意味着没有办法证明李先生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既然无法证明他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也无法办理房产买卖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工 作 动 态

   为了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2010年6月1日昆区公证处为处内员工子女赠送了一套精装版儿童读物《十万个为什么》,祝愿小朋友们节日快乐,健康成长。

2010年6月6日,昆区公证处从巩固拓展业务、协调与合作单位的关系、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团队意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部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部内各岗位、人员的责、权、利。

    2010年6月12日上午,昆区公证处在友谊社区举办了以“昆都仑区法律志愿者进社区”为主题的大型法律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上千人,居民们对我处的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便民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处共发放宣传资料1400余册,接受咨询150件。

    为了让石拐区公证处新聘的三名铺助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掌握办证技能,2010年6月中旬到7月底,昆区公证处对三名辅助人员采取一对一培训,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2010年6月26日上午,昆区公证处参加了由市禁毒办和昆区禁毒办在阿尔丁广场举办的禁毒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提供耐心细致的解答,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刊物《昆河公证》和宣传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

2010年7月初,昆区公证处将法律志愿者分成红蓝两队,由两队队长各带领十一人负责我区的12个办事处所辖103个社区和3个镇所辖的28个村,为了增加透明度,昆区公证处在办公区设置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进度图,将两队已走进的社区标示在进度图上,以展示工作实绩。11月已入驻31个社区。

2010年7月6日,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昆区区委、昆区司法局、昆区民宗局在友谊广场联合举办的蒙汉法律宣传活动。公证人员作为法律志愿者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法律志愿者宣传册共500册。

    为了保障处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公证人员在炎热的夏季依然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2010年7月9日昆区公证处为全处人员购置了解暑降温的食品和饮料。

    2010年7月,昆区公证处向经济部部内人员下发了分管组长调查摸底问卷,调查表格从14个方面对四位分管组长进行评议,以了解分管组长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

    2010年7月25日,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昆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在中央大道举办的“创先争优、关注民生、奉献爱心”大型捐赠救助义演活动,现场捐款2000元,以帮扶因遭遇意外事故、突发大病等特殊情况的贫困家庭。

2010年7月28日,昆区公证处在处内表扬了公证员高宏,公证人员陈默、周玲和刘雪飞,感谢她们忘我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的职业精神。

    2010年7月29日,昆区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与青山区公证处主任周殿祥在包头市公证协会的组织下,前往互助单位霍林郭勒市公证处,向其赠送了一台电脑、一部摄像机、现金伍仟元。

    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起到减压促效的作用,2010年8月14日至15日,昆区公证处组织处内人员自驾游二龙什台和岱海。

    2010年8月15日至20日,我处人员积极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2010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暨优秀论文表彰会,会上我处公证员丛宝华、田凌云、高宏撰写的论文分获一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2010年8月28日,昆区公证处在中央大道搭起拱门、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举行了以“服务大局,预防纠纷,促进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纪念《公证法》颁布五周年。活动中,包头电视台鹿城600秒栏目派记者专程到活动地点采访,并专访了民事部部长高宏。

2010年8月30日,昆区公证处利用下班时间将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办结的公证卷宗进行抽查。共抽查了2612卷,合计5857件公证事项,抽查中未发现错证或假证,合格率达100%。

为了让新聘人员尽快熟悉业务知识,了解办证流程,2010年9月昆区公证处组织处内骨干为新聘人员讲解了如何鉴别身份证,串讲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

    2010年9月5日,昆区公证处利用休息时间到方正公证处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通过交流我处人员开拓了眼界,学到了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2010年9月6日下午,包头市公证质量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质量检查情况进行了验收。检查组随机抽查了38卷,检查组对我处的公证质量给予了好评,认为我处办证严谨、谈话笔录细致全面,证明材料充分。

2010年9月11日,我处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组织的2010年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培训中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邵云龙做了继承权公证讲座。

      2010年9月17日,昆区公证处指派专人围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七六四团的官兵着重讲解了不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据以阐述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2010年9月19日至21日,副主任田凌云参加了在宁夏银川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西部公证论坛研讨会。会上,副主任田凌云同与会人员围绕公证业务拓展与创新,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公证业务疑难问题的研究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任李琨、公证员高宏、公证员助理李光和王茂撰写的论文被刊登在《第十七届西部公证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集》上。

    2010年9月28日受包头市白云路办事处司法所的邀请,昆区公证处派员在白云路办事处五社区为辖区居委会主任讲解了法律知识和公证知识。

2010年10月,昆区公证处更新了我区主要街道及各路段的公证知识宣传路牌,以扩大社会群体对公证业务的认知面。

为了拓宽大家的办证思路和办证面,提高处内人员的综合办证能力,2010年10月昆区公证处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指派业务娴熟的公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2010年10月14日昆区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和昆区民政局在包头市祥和老人真爱院举办的“维护老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现场向老人们发放了我处印发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手册。

2010年10月15日,为了表达对昆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周玲的感激之情,当事人给我处送来感谢信。

为了检查处内人员的办证质量,做到查漏补缺、及时整改,昆区公证处从2010年11月18日开始,利用下班时间对2009年至2010年未抽查的公证案卷补充检查。

2010年11月19日,昆区法学会正式成立,主任李琨被选为副会长。

2010年11月24日,包头市公证执业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的公证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工作踏实、用心,汇报材料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对外宣传力度强,内容广泛;办结的公证案卷证明材料充分,核实内容全面,并鼓励昆区公证处继续做好《昆河公证》的编撰。

2010年12月4日,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普法办、包头市司法局、昆区普法办和昆区司法局联合在包头市博物馆举办的“12·4”法制日宣传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宣传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700余册。

     2010年12月7日,昆区公证处9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第一届羽毛球比赛,我处人员在赛场上奋力拼搏,赛出了风格,比出了精神。

我国成功发射第6颗北斗导航卫星 今年已连射4星

北京时间2010年11月1日0时26分,中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丙”运载火箭,将第六颗北斗导航卫星成功送入太空,这是中国今年连续发射的第4颗北斗导航系统组网卫星。

郑州取消公安分局

2010年11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警务机制改革办公室对外发布消息,该市124个公安分局、派出所整合为29个派出所,目前已运行了28个派出所,延用60多年的公安管理模式成为历史。

最高法出台旅游纠纷案司法解释:霸王条款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等各项条文。

山西吕梁矿方百余人殴打村民致4死42人被诉

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仅因煤矿发生纠纷影响生产,保卫科长李保明便组织百余人持械进行群殴,最终导致4人死亡惨剧的发生。

  我国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人均收入20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徐悲鸿写实画作1.7亿成交刷新近现代书画纪录

继此前李可染的《长征》以1.075亿元刷新中国近现代书画纪录后,2010年12月10日翰海秋拍中,徐悲鸿写实巨制《巴人汲水图》以1.71亿元成交,刷新中国近现代书画拍卖纪录。

   我国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人均收入20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原广东官员遭错押590天申请千万国家赔偿

广东省体彩管理中心原主任麦良受“空打彩票”案所累,被控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2775万元,被关一年零七个月,历经一审、重审、二审,最后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麦良因此向天河区法院和天河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1100万。

2013年全面实现高中免费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面向我区高中阶段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有关政策。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我区将对普通高中蒙古语授课所有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学生及普通高中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策;到2013年,将这一政策覆盖到我区所有高中阶段学生,全面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开开”“心心”赴澳门

2010年12月18日下午,中央政府赠澳大熊猫“开开”、“心心”从成都双流机场起飞前往澳门,大约3时25分飞抵澳门国际机场。它们将在澳门石排湾郊野公园熊猫馆定居。接受一个月左右的隔离检疫后,就将与澳门同胞见面。1999年3月11日,中央政府赠送给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对大熊猫“佳佳”和“安安”。2007年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中央政府再次赠送香港一对大熊猫“乐乐”和“盈盈”。2008年12月23日,“团团”和“圆圆”抵台,并入住台北木栅动物园。

2010十大知识热词揭晓

2010年12月18日,“2010知识中国盛典”在北京召开,公布了“十大知识热词”等数项“2010知识中国”的评选结果。微波、上海世博会、人造生命、超级细菌、曹操墓蜱虫、嫦娥二号、千年极寒、反物质、维基解密成为今年十大知识热词。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与患者监护人或亲属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就所发生的医疗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当事人应该向公证机构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3、省、市卫生管理机关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患者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具备监护权的证明;

5、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

6、省或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7、赔偿协议文本;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商业摊位租赁合同公证   

·苏伟

商业摊位租赁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业摊位租赁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商业摊位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3、商业摊位租赁合同文本;

4、出租摊位的相关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存公证

   生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尚健在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生存公证一般用于异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保险福利金等或涉外使用,生存公证不得委托,需当事人亲自办理。

:李奶奶75岁,她从小在包头长大,后来随儿女到上海定居并工作,退休后李奶奶因思乡心切回到包头生活,上海的工作单位要求她每年在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生存公证方可领取退休金。

※办理生存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居住证明信(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3、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本人近期照片2-4张;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典当合同公证

·苏伟

  典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承典人与出典人签订的典当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典当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3、《典当行业许可证》;

4、当物的所有权证明,当物为共有人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典的书面证明;

5、典当合同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典当合同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当物应为法律允许的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典当时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下列财物不得进行典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3、当物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典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当金不得预扣;

4、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公车进站,捂住口鼻

公交车站每平方厘米的空气中含有高达50万个可吸入颗粒,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特别是车即将靠站时,微尘数量会迅速上升。这些微尘很多直径都小于2.5微米,它能透过人的肺泡、毛细血管壁进入血液,可以引起哮喘、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其表面也常常聚集着各种有毒的物质和重金属,不少物质还能致癌。因此,当公交车进站时,您不妨用手捂住鼻子和嘴。

两种健身方法的注意事项

深呼吸:近年来,经科学研究和临床观察发现,高血压和冠心病患者,过度深呼吸会诱发心脑血管收缩,有致命的危险,心肌梗塞、脑溢血和其他意外的发生都直接或间接与深呼吸有关。专家建议,已经发生动脉硬化,尤其是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最好不要进行深呼吸锻炼。

退步走:由于老年人的心血管储备能力减低,倒退走或跑步都会使心血管不堪重负。同时会使颈部转向,导致动脉受压迫、管腔变窄、血流减少,造成脑部供血减少、大脑缺氧,甚至可能在转颈时突然晕倒。对老年人来说,偶尔一次退步走,不会有碍健康,但不宜经常进行。

导致疲劳的因素

床单被褥色彩沉闷:早晨一睁开眼,就能看到鲜艳明亮的色彩,有助于提高肾上腺素水平,从而赶走困顿,精力充沛地投入一天的工作生活。红色、橙色、黄色或紫红色的枕头、毛毯、被单或者一件色彩亮丽的艺术品,都会发挥提神的作用。

等到口渴才喝水:缺水会使身体各环节运行困难,必然导致疲劳。建议每天多喝水,要小口喝,当你感到口渴时,身体已经缺水了。

冬季去火招数多

口长水泡时:切几片生姜入口咀嚼,可使水泡慢慢消除;临睡前洗好脸,挤点眼药膏涂在口唇疼痛处,翌日疼痛就会减轻,继续敷用几天,可使疼痛消失。

咽喉肿痛时:常吃生梨能防治口舌生疮和咽喉肿痛;用醋加同量的水漱口,可减轻痛苦;咽喉疼痛时,可用一匙酱油漱口,漱1分钟左右吐出,连续3—4次,有疗效。

用水保养皮肤

早晨用冷热水交替洗脸,先用温水湿敷,后用冷水擦脸,此法有助于减轻面部皮肤对低温的敏感性;晚上临睡前,用热水洗脚,以此疏通经络,促进血液循环,能有效地预防脚裂和冻疮;冬天洗澡的水温应控制在摄氏38左右,这样既有利减轻皮肤瘙痒症,又不容易洗去皮肤上的一些有用物质如皮脂。洗脸时要少用香皂,尽可能用洗面奶;洗澡时可在水里加入少量的醋,以减轻碱性物质对皮肤的损害。

吃花生米治胃疼

有些人受冷风刺激后,常会引起胃疼。可吃些炒熟、煮熟甚至生的花生米,用不到100克,胃疼即可消失。

吃冻苹果去心火

冬天气候冷,老年人在室内时间长,总觉胸闷和有心火。可将质量稍次的苹果,洗净放入冰箱冷冻,每日吃几次,又凉又甜又去心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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