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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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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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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12417

天 泽 赞  

                         冯雪梅

 

古老的鹿城大地,汩汩昆都仑河是她沸腾的血液,内蒙古大草原是她宽广的胸膛,巍巍大青山是她不屈的脊梁,“天道酬勤,法泽惠民”是天泽人的铮铮誓言,天泽人在这里成长,在这里壮大。

我赞美天泽,因为天泽洋溢着力量。压力和磨难催生伟大的精神,考验和挑战锻炼不屈的品格。她不断追求卓越,先后跻身于“自治区文明公证处”、“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A级单位”、“包头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她热衷公益,当灾难来临,山河失色,举国哀伤,她守望相助,捐款捐物献爱心;她专业精良,创新工作,迎来了中国公证协会段正坤会长一行前来考察……忆往昔,峥嵘岁月;看今朝,红云映辉,昆河泱泱!

我赞美天泽,因为天泽彰显着责任。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在改革开放的洪流中,她创新除弊,挑战自我,率先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构建法制样板社区活动。2007年,她心系鹿城百姓,将承载天泽人梦想的《昆河公证》送到千家万户,为鹿城百姓送去法律明灯。思想在碰撞中擦出火花,理念在交锋中得到升华,她一腔肝胆,迎难而上,走在公证行业的普法前沿!

我赞美天泽,因为天泽孕育着活力。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在这里,党员率先垂范,引领先锋,奋勇在前;在这里,昆河儿女在执业能力测试中自我磨练、自我提高、自我超越;在这里,公证人员服务百姓,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千锤百炼,必将铸就铮铮铁骨;凌霜斗雪,定能迎来无限风光!

这里,力量是一种信念,激励每一个公证人成为质朴的人,成为纯粹的人,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忠实践行者;

这里,责任是一种素质,感恩社会,回馈社会,回报社会;

这里,活力是一种动力,鼓励天泽人走新的路,看新的风景,听新的前进号角。

时光向后,生命向前,生命不息,服务不止!

 

 

公证论坛

 

浅谈“无证”房产的赠与公证

 

                                       丛宝华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尤其是在亲属、朋友之间的房产转让时,更表现得极为突出。现代社会中,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氛围,减少社会矛盾。因笔者所在公证处负责的部门是房产部,故就房屋赠与公证做粗浅论述。

1、房屋赠与的渊源及现状

    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力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此项规定为房屋赠与公证提供了存在依据。

    笔者平日受理的房产赠与公证不在少数,但单纯的赠与公证少见,多为继承加赠与,即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现需将房产过户于子女名下,故由子女继承父或母一方的遗产,再由在世一方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该子女。直至2013年“国五条”的出台,使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人数激增,且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或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这充分说明单纯赠与合同公证比例的增加,不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相关,而是与国家政令颁布的偶然性相关。

2、房屋赠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房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由于开发商的一些不合规操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拆迁房或从开发商手中购得的商品房房产证办理滞后问题。而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权利人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能进行房产转移登记、抵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但现实生活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大量存在。权利人因种种原因,想将房产赠与他人,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却苦于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就使受赠方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尴尬状态。

3、“无证”状态下,房屋赠与的理念分歧及解决的最佳途径

    针对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已实际取得并使用该房屋,只是未取得形式上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故不影响办理房屋的赠与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权属的唯一凭证,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办理房屋赠与于法无据。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赠与合同的一系列规定来看,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但根据物权法理论,房产属不动产,与动产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不同,它采取的是一种公示公信制度,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不享有物权法所说的物权登记的效力,没有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办理房产赠与是不合适的。

笔者认为,赠与方就房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视为是一种期待权。不论是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被安置方与安置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合同或协议均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仅是因为房产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环节部门的问题,导致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完全符合期待权的表现形式。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权利。众所周知,物权是既得权,是对世权。物权需要通过公示向社会大众宣示,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而期待权拥有人只能对其实现全部物权的特定对象(开发商或安置方)提出请求,无须向社会大众公示。这实质上是一种对人权。所以,期待权决不能与物权划等号。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它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它也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这一规定说明:(1)买受人为消灭期待权以实现全部物权,所请求的相对人是“出卖人”;(2)出卖人如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进一步论证了在我国,期待权是纳入债权给予归类的。

既然期待权是一种债权,它所适用的规则就应是债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就本案来看,如果消费者或被安置方按协议约定足额缴纳了房款,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后,在取得开发商或安置方许可的情况下(因后期需开发商或安置方配合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即可将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协议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赠与他人。

综上所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中,权利人要进行的不是房产的赠与,而是其对合同(协议)项下财产权利的赠与,且此种赠与在经过公证后,权利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消费者或被安置方可将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协议中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赠与他人,但因该权利的转让行为是期待权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法上物权移转的效力,所以此类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且生效,但受赠方仍应依赠与合同约定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以期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妥善的保护。

 

 论公证在当代婚恋观下的价值

                                                                                                   王茂

 

婚恋观是人对爱情、婚姻的认知和理解。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指的是婚恋观是人作为自然生物所特有的现象,而社会属性则是基于人作为社会性动物而特有的现象。关于婚恋观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受个体因素外,它还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异域婚恋观的进入、人文思想、法治思想的广泛传播以及人际交往空间的改变等等。在我国前述所讲的影响格外典型,新中国成立之初,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的根深蒂固,虽有新文化自由思想的冲击,但更符合现代理念的婚恋观只是小众的特产,到了六、七十年代受政治运动的影响,婚恋观具有红色的政治色彩,在改革开放后的今日,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经济建设逐渐取代政治斗争成为人们的生活重心,这种观念上的剧烈变化释放了个体追求差异的本性,逐渐的形成了当代特色的婚恋观。简单、淳朴的婚恋态度在安逸了千年之后,逐渐变得不安分、有了自己的态度,逐渐变得多元化,如择偶标准利益化,对择偶对象经济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方的经济条件或者是否有一份“钱”途无量的工作已经成为除了人品个性之外最重要的择偶条件;婚姻中责任感、忠诚意识不强,自我意识太重、独立能力不够、依赖性过强;婚姻态度存在试婚、闪婚、急婚、裸婚、隐婚、“周末夫妻”、“临时夫妻”等多种婚恋形态;更有单身老人勇于、敢于追求自己的幸福,但理论界遇热、生活界遇冷的尴尬境地让“夕阳”红的不是那么璨美。

面对当代婚恋观的变化,笔者认为除了激发自律、道德等调控方式外,更需要继续加强法治手段来对当代婚恋观的建设和完善进行调控。早在一九八五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表明了我国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婚恋态度,以此对处于盲目的婚恋观进行引导。而面对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我国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每次解释都具有对应的时代背景和烙印。如《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婚前父母出资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解释(三)》中对按揭购房如何分割的规定,符合现代整个社会发展的特色,有人将《司法解释(三)》公布所引起的“轰动”形象的比喻为“婆婆”与“丈母娘”的斗争。婆婆认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而丈母娘认为“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婚姻伦理”。

 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公证作为一个独特的组成部分,持“预防纠纷”职能,通过“潜移默化”地发挥价值作用为婚恋观的调控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证机构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其职能就是为了预防纠纷,而纠纷又是破坏基于婚恋观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最为直接的原因,也就是公证将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将潜在的“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从而对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对当事方婚恋观的建立和修正起到引导和保护的作用。这种效果的产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作出 “受理”、“不予办理”或者“终止”的结论对为预防基于婚姻关系设立、延续、变动或解除将要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申办公证事项或事务的当事人的想法进行鼓励或否定。

二是公证人员作为享有社会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群体,他们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解答、询问、讲解等形式传播法律本身所考虑与追求的婚恋价值,对公证当事人的婚恋意识的建立和修正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前两段的分析,笔者认为公证在当代婚恋观下深层次的价值在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传播正确的婚恋态度。同时笔者认为公证在当代婚恋观下最为直观的价值在于通过具体的公证执业活动帮助受困于当代婚恋思想影响下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1、财产契约公证是见证物质尊重爱情的有力第三方

现今社会男女地位平等,各自有着各自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财富。如何保证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财富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爱情的丰收呢?现代法学提供了财产契约的模式,即婚姻关系的当事方可以在婚前以及婚后对各自的收益的权属进行自由约定。如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将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属保留在自己的名下,而将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或增值部分约定为共有。当然也可以将共有约定为个人所有。这种进步是对人权的尊重,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是物质尊重爱情的实现方式。而在实践中,此种契约约定方式的作用发挥往往会遇到两种挑战,一是在婚姻触礁时,想证明当初契约行为的真实性存在困难,常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二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契约内容可能存在违反法律的约定,从而导致契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使合法权益的保障流于形式。

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申请公证。因为公证活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执业程序,证明契约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签订契约行为的真实性,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权利。

2、遗嘱公证是实现夕阳红的有效手段

将遗嘱罗列到公证在婚恋观下价值的讨论范围内,主要是针对“夕阳红”问题。现在不可否认的是当代婚恋观背景下的老年人在面对再婚时,已不再蹑手蹑脚,敢于秀出自己的真情,而绝大多数子女面对自己父母的“夕阳红”时,虽然在感情上仍然存在对已离他们而去的父或母有着种种不忍,但对健在的至亲追求幸福这件事还是能够正确理解,只是对于父母名下财产因再婚可能引起的不特定问题存在担忧。对于此,除了坠入爱河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外,还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解决。因为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自由的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具有隐秘性,有利于减小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波动。加之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特殊法律文书,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依据情势变更对遗嘱进行修改,撤销、重新设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平衡由再婚可能引发的各类家庭矛盾。这种良好的解决“夕阳红”问题的制度如何才能发挥出最佳效果?如何保证其效力?关键点就是保证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处置财产的权利能力以及遗嘱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合法化。换言之就是如何证明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帮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而所有第三方中公证机构具有天然优势,法律赋予的专业证明权的拥有,自身严格的办理程序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公证职能的发挥保障遗嘱效力,实现立遗嘱人的目的,最大力度的帮助解决“夕阳红”面临的财产归属难题。

3、赠与公证是长辈对晚辈施爱的理性体现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无偿的方式赠与受赠人,并可以明确赠与财产的个人属性或共有属性的行为。赠与行为大量的存在于当代婚恋观辐射的社会中,是婚姻缔结双方家庭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即保证了缔结双方可以拥有、使用某一项或多项财产,又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赠与行为可以高效地遏制假借缔结婚姻关系而实为图财的事情发生,是对“真爱”的保护,是长辈对晚辈施爱理性的体现。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行为因受到法律的限制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从真实性、合法性的角度来看,保障了赠与行为的稳定性,保证爱的顺利实现,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

4、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对于当代婚姻观念社会背景下最具特色的服务

现今社会存在诸多父母婚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财产以及婚前按揭购房,首付甚至包括月供都是父母来承担的社会现象,面对这个特殊情况,出资父母有着自己的顾虑与担忧,虽然法律对于上述现象所产生的复杂财产归属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但实际维权中的难点在于“举证”,举证难成为“法庭事实”即为“法律事实”的关键点。对此,笔者建议当事方可以在彼此关系融洽之时,引导利害关系人就财产出资及购买目的等实际情况进行保全,即由女婿或儿媳妇对公婆或岳父母出资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进行阐述,公证人员对阐述内容进行客观、如实的记载保存,并出具相应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以确保事实的客观存在,也可以通过保全原始的购买票据、凭证来确认事实的客观存在和防止证据灭失给自己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可以为当事人在婚恋观的建立和完善上提供正确的导向,是我国建立健康的,符合我国国情婚恋观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前车之鉴

 

  那一份别样的“爱”

                                       高宏

 

打了一下午公证书,颈椎带来的痛楚撕扯着我,抬起头看了看办公室墙上的挂表,还有一刻钟下班。我站起来活动活动肩膀和脖子,心想这个点儿应该不会有当事人了吧,今天是周末,一个星期都未与家人共进晚餐了,今天就不加班了。正想着,一阵脚步声由远及近,一行人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进门的张姐是一家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这家企业经营不善、停产多年,这次政策性破产,在我处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随同张姐来的一共有三位,一位四十来岁的男性,身穿工作服,看人的眼神似乎有些躲闪,还有两位是年龄较大的叔叔阿姨,衣着简洁得体。张姐介绍四十多岁的男性是企业职工李四,因智力有缺陷一直在单位干体力活,企业停产后在社会上打零工。同来的是李四的父母,担心李四不能自己签名所以父母来代办相关手续。

我仔细查看了李四的所有证件:身份证明、智障残疾证、父母与李四的亲属关系证明。经与李四单独交流,发现李四确实存在轻微智障,又向李四的父母询问其婚姻状况,李四的父母说找了个农村媳妇,但媳妇嫌弃李四,跑了好多年了。

我向老两口解释道:“李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行为能力受限,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事宜必须由其监护人办理,而监护人是有顺序的,监护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象他这样结了婚的,妻子才是他的监护人,父母不能代理。”

李四的父母急着说:“儿媳妇早就跟人跑了,找都找不到。儿子智力有问题,好不容易托人在工地上找了个活儿,勉强糊口,平常全凭我们老两口帮衬着生活,这补偿金拿到手也是我们俩给他存下交养老保险的,可以说是救命钱,姑娘你就通融通融,让我们给他把字签了吧。”这时一旁的张姐也说:“李四这家不容易,人都到齐了,就给办了吧,不行从街道上出个证明,证明李四媳妇找不见了。”

望着李四父母花白的头发、迫切的眼神,还有李四局促不安的样子,我思绪起伏:李四原本也有和天下所有正常儿童一样的天真、幸福的童年,然而世事难料、上天真是不公平。七岁那年的一场医疗事故改变了一切,使李四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再看看叔叔和阿姨,这么大年纪了,本应享受退休后悠闲惬意的生活,可怜天下父母心,还得为自己的孩子奔波劳碌,可能有生之年一直要持续下去。要不别让他们再跑了,就让叔叔阿姨作为李四的代理人签字吧?这时企业的张姐也在一旁极力劝说并担保不会出问题。我稍稍有些犹豫,可是看到桌牌上“党员示范岗”上那庄严的国徽,职业的理性迅速战胜感性,我的心告诉自己不可以。

我耐心地说:“叔叔阿姨,你们也别急,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李四的妻子真像你们说的那样找不到,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一旦宣告死亡,李四的婚姻关系结束,这样你们作为李四的父母就能行使监护权,代李四办理相关事宜,所以现在最要紧的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四妻子死亡。”

“姑娘,没有商量的余地吗?”“你也太不近人情了,不是刁难我们吗,等去完法院得猴年马月呀!”张姐也帮着劝:“你看李四情况特殊,挺可怜的,就照顾照顾他吧。”

“不是我不近人情,叔叔阿姨的年纪与我母亲的年纪相仿,我看着叔叔阿姨那么大岁数跑来跑去也于心不忍,但是我有我的执业准则,我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再说张姐,你们企业之所以选择公证不就是为了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吗?我这样做也是为企业把关哪!”我把自己的名片递给李四的父母,告诉他们有需要随时与我联系,我会尽所能帮助他们。一行人落寞地离去。

过了几天,李四的父亲给我打来电话,道出了实情。原来李四的媳妇并非像他们说的那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而是老两口为儿子的“补偿金”留了个私心,现在社会上离婚率高,儿子又是智障残疾人,万一哪天媳妇与儿子不好好过日子离了婚,把这点救命钱卷走了怎么办?归根到底还是不放心儿媳妇。我对电话那边的老人说:“你们二老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法律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你们的私心就剥夺了儿媳的合法监护权,李四的妻子作为李四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真有一天李四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李四的妻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过我的劝导,二位老人终于放弃了初衷,同意由儿媳妇办理公证。不久,李四与媳妇和张姐一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李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

【评析】       

   本案涉及监护人资格的确定问题。监护的形式除了有法定监护外,还有委托监护、遗嘱监护等意定监护形式。监护人的确定并不必然有法定的顺序,只有法定监护人的确定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定监护的,监护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因为本案中的李四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首先是妻子,除非离婚或妻子死亡,监护人才能成为父母。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内心遇到理性与感性的碰撞,正是内心坚守的那份执着,确保公证事项得以正确处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维护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孝 谈 言 语

                                                                 周 玲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孔子曾云:“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辞海》一书对“孝子”解释说:为人子,而孝亲之行者。刘老先生的小儿子刘宇就是这样一位孝子。

刘宇原是包钢集团公司的一位普通工人,为人正直、厚道,工作勤勤恳恳。他的父亲刘老先生本来身体健硕,却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刘老先生的原配在二十多年前就去世了,几年前,刘老先生与一位姓李的老太太再婚。谁知这对“半路夫妻”未经得起考验,刘老先生瘫痪在床的时候,李老太太回女儿家再不露面。刘老先生膝下三子,长子和次子均在南方城市安家立业,只有小儿子刘宇守在刘老先生的身边。刘宇看到孤苦无依的父亲,毅然向厂里打了报告,要求内退。从此,刘宇成了刘老先生的“特护”。

刘老先生年近八十,病痛让他日渐消瘦、衰弱。刘宇整日守在父亲床前,像照顾孩子一般无微不至。刘老先生总是清爽干净的示人,不了解的真看不出他已瘫痪在床。为了给父亲调理饮食,刘宇经常买一些营养品,按照养生堂传授的营养搭配法为父亲精心烹制。

刘宇每天都要推着父亲外出散步,春日看春雨、夏日听蝉鸣、秋日赏硕果、冬日品魅雪。早看朝霞、晚看落日。干净清爽的刘老先生脸上常挂着甜蜜、幸福的微笑。几年来,刘宇的无悔无怨、亲情奉献让“久病床前无孝子”随雨打风吹去,留下的是“亲有疾、药先尝、昼夜待、不离床”。

又是一个小雨淅沥的夏日,雨敲打着水泥地,溅起串串水花,水花急促而闪亮。夏花在雨中随风飞舞,飘落满地间。

日渐憔悴的刘老先生把刘宇唤到床前,伸出骨节突出、满是皱纹的双手,将一个信封交到了刘宇手里,刘宇打开信封,取出里面的信笺和一本红色的房产证。刹时间,阵阵酸楚袭上心头,眼泪再也止不住瞬间倾泻下来。

信笺是一份遗嘱。遗嘱中,刘老先生表达了生病期间刘宇对自己的悉心照顾及感动、欣慰之情,述说了唐山这处老宅对自己的意义,并将这处房产指定在百年以后留给小儿子刘宇。遗嘱上,刘老先生亲自签名、捺上了手印,刘老先生的老朋友王大爷和张大爷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名。

刘老先生望着泪流满面的儿子,不舍之情溢于言表,他轻拍着儿子的手,缓缓地说:“爸爸拖累你了,有你这样的儿子,我没有遗憾!”说完慢慢的合上双眼。刘宇再也控制不住自己,放声哀嚎。过了很久,他才将遗嘱小心地收起来捧在手心、放在胸口,仿佛让它有个适宜的温度才对得起父亲深厚的爱……

时光穿梭于岁月间。转眼,刘老先生已经去世一年多了。回不去的岁月,回不去的昨天,刘老先生留给刘宇的,除了那至真至纯的父爱还有唐山市的老宅,收拾起心情,继续向前走吧,该完成父亲的遗愿了。刘宇先拨电话到唐山市的房管部门,询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管部门答复需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刘宇遂致电当地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办理遗嘱继承首要核实遗嘱的效力,刘老先生遗嘱是代书遗嘱,所以要核实遗嘱上的两位见证人。

刘宇一听懵了,两位见证人(王大爷和李大爷)都年近八旬,若去唐山怎经得起颠簸?更何况刘宇内心也不忍。

寂寥的刘宇沿着父亲走过的街道,漫步在繁华的街头,回味着那熟悉的味道,找寻着父亲留下的记忆。

街道两边的树木傲然挺立,盆景花的香味弥漫在空气中,把天地间的一切空虚盈满。阳光暖暖的铺展下来,刘宇望向了路边沐浴在阳光中的天泽公证处普法宣传牌,眼前豁然一亮,是呀,有困难,找志愿者啊,牌子上公证员甜蜜的微笑,像清泉流过。“以法利民、共建和谐、尽己所能、服务社会”——法律志愿者的宣言更让刘宇的心荡漾在春风里。

刘宇拨打了宣传牌上的服务热线,电话那头公证员温馨的话语扫清了刘宇心中的阴霾。公证员告诉他,刘宇的这种情况,可以办理保全证据类公证事项中的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两位老人无需去唐山奔波,在包头的公证处办理即可。刘宇听后,内心豁然开朗,他发现法律志愿者普法宣传牌不单是城市中的一抹亮色,更是实实在在践行着为民服务。

一个风轻云淡的日子,刘宇陪着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两位老人叙述了刘老先生立遗嘱的过程及遗嘱内容,证明遗嘱是刘老先生的真实意愿,签名、捺手印是其本人所为,公证员将老人的话语详细记录在案,并为刘宇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帮助刘宇完成了父亲的心愿。

或许生活就是这样,一个人的得与失,是守恒的。无论开心、惆怅、迷茫、困惑都应坦然面对,因为上帝在为你关闭一扇门的时候,一定会为你打开一扇窗。

【评析】

本案让我们知晓了为人子女孝为先的准则,提到了法律术语——遗嘱。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本案讲到的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的必要条件是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核实代书遗嘱时需向证人询问见证及代书过程。刘宇若想按照父亲的遗愿继承房产,就必须证明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故核实该遗嘱是本案的重点。鉴于两位见证人年事已高,外出不便,故公证处提出以保全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解决异地无法核实的困难,帮助刘宇解决了困扰。

 

当婚姻面对房产诱惑

                                         杨阳

 

“新年都未有芳华,二月初惊见草芽。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又是一个大地回春、万物复苏的季节,欣欣然睁开了眼,春风弥漫着馨香,拂过我的两颊,阳光漫漾在我的办公桌前,一点点润开,我对着电脑屏幕前的自己,微笑着说:“新的一天开始了。”

   “办个贷款怎么这么费劲啊!十年前办贷款就没这么麻烦!”一位皮肤白嫩、体态丰盈的大姐向我抱怨着。“可能银行需要的资料您没准备齐吧,别着急,好事多磨,如果需要公证方面的帮助请找我。”“哎,你们在收音机里做的那个房产节目我每周五都听,挺好的,我正好有点事想跟你咨询一下。”

    大姐自称姓胡,老公是生意人。因为孙子要上学,看中了位置优越的中央公园的房子,准备贷款买一套,定金也交了。由于银行查出她曾贷款买过房子,属于二套房,所以要求她增加首付,同时利率上浮10%。      

  “我现在凑不上那么多钱,而且利率上浮10%,每年也多花不少钱呢。有没有别的办法?”

   类似大姐这样的情形我不止一次见到,我理解她的心情,但是作为公证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政策。我微笑着说:“没有办法。”

过了一星期,胡大姐又找到我说:“小杨,你说我要是和老公离婚,让他来办理贷款,那是不是就算首套房了?我看我们单位有人这样做。”我心里一惊,婚姻是多么神圣的承诺啊!物质的力量岂能超越婚姻的精神。为了躲避二套房而让婚姻变得这么微不足道真是可悲!“大姐,您单纯的为了躲避国家政策而选择离婚是不是太草率了?离婚可不是领取一个离婚证那么简单,假离婚往往会弄假成真。您可要三思啊!”胡大姐打断了我的话:“我很中意那套房,我和你大哥的感情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况且这么大岁数了。我相信他,贷完款我们再复婚。”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离婚不同儿戏,牵扯到你们的感情、家庭财产等诸多问题,您还是慎重考虑一下吧……”胡大姐凝视我片刻,点点头说考虑考虑,就走了。

之后就没再见到胡大姐。时至盛夏,我处的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也如窗外的骄阳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天我们来到了昆区东友谊社区为居民免费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在现场解答居民问题时,不远处一位皮肤黝黑,满面颓色的大姐正盯着我看,踟蹰不前。我走过去给这位大姐送了一本杂志。大姐开口道:“你是小杨吧。”我微微一愣,听声音似乎熟悉,看相貌仿佛相识,但想不起来。“你可能不记得我了,我是之前跟你咨询过的胡大姐。”说完话她迅速将眼睛转向了别处,扯了扯衣角,满身的不自在。我豁然:“原来是您啊,您这是……”看到我满脸的不解她示意我进一步说话。

距上次与胡大姐见面已经5个月了,这期间她的生活从甜蜜的高峰跌入了痛苦的谷底。胡大姐拭着眼泪,断断续续的给我讲她的遭遇。原来那次见面后她并没有听我的劝解,选择了离婚。新的贷款都是前夫李某一人完成。房子买下后,大姐发现李某与一个女人很暧昧,经常晚上不回家。本来计划要复婚的,李某却总是推脱,大姐跟他吵了几次,李某干脆跑了。

胡大姐抽泣着说:“我真后悔没听你的,房本写着他的名字,这下我的辛苦倒给他做贡献了。我宁愿不买房也不能白白送给他们。我该怎么办?”听着大姐的讲述,我的心也跌入了冰谷。“您离婚的时候有没有就这套房子做过约定?”“没有。”“看您的情形,房子不可能得到,因为房子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且已抵押给银行。你只能找李某协商看能否在经济上给你补偿。”听完我的话,她浅笑了一下,满脸的忧郁。我深知胡大姐这一行也未必有个满意的结果。

【评析】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现在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都要在国旗国徽下庄严宣誓,承诺一生相爱,彼此忠诚。为了一己私欲而亵渎婚姻不仅可悲,而且可恨。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继承、抚养甚至夫妻忠诚义务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暗藏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更不是一纸私下协议能解决的。我希望更多人能冷静地想一想婚姻的真谛,不要让婚姻沦为利益的祭品。

 

爱,可以很简单

                                                                                                 王茂

 

“铛铛铛”。我轻轻地叩响了眼前这扇门。

“谁呀?”里面传来略显孱弱的男子声音。

“赵大爷您好,我是天泽公证处的小王。”我朗声答道。

“是小王呀,快进来,还麻烦你给我们送一趟!”门渐渐开启,一个略微有些佝偻,满头银发的老人出现在我面前,他就是赵大爷。

“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说话间赵大爷引我来到房间的主卧室。窗台旁的轮椅上坐着略显臃肿,但精神状态良好的秦大娘。她见我来了,高兴地一个劲让我坐下,还让我吃水果。我从公文包里拿出公证书交给两位老人,并说 :“秦大娘,这是您在我们公证处立的遗嘱,赵大爷这是您的遗嘱。你们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遗嘱。另外我再强调一下,这份遗嘱在人去世后才生效,生前你们可以随时去公证处撤销、变更或设立新的遗嘱。”

“我们明白了,真是太感谢你了,小伙子。”两位老人有些激动。

“不客气,我走了。有事给我打电话,回头有空我来看望你们。”我边说边站起了身。

“别走,别走啊,坐下喝口水。”秦大娘一边着急地对我说,一边让赵大爷去倒水。

“不用麻烦了,我还得去其他家送公证书呢!”我赶紧答到。 

秦大娘和赵大爷见状,也就没再强留。我走出了秦大娘的家,谁曾想,天竟下起了太阳雨,雨丝密密地垂射下来。看来没带雨具的我,只好等雨停了。站在楼道里,不由得想起那一日。

赵大爷推着坐在轮椅上的秦大娘来到我的办公桌前,先慢慢地摘掉自己的帽子,然后静静地接过秦大娘的帽子,润了润干涩的嘴唇,向我说明了来意。“我们老两口有四个子女。因各种原因,现在只有小女儿小桃在照顾我们,所以想将我们现在住的房子留给小桃,但又怕我们走后小桃的三个哥哥跟她争房产。我们看到楼道里贴的楼层贴上说你们是我们身边的法律专家,所以我们就来找你们帮忙了,小同志,你说这事怎么办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我明白了他们的意思,考虑到夫妻遗嘱应当分立,所以,为了保证严肃性,我将赵大爷领到了隔壁的公证员小高那里。我独自返回与一头银发、身材微胖、慈眉善目的大娘攀谈起来。

“大娘,您怎么称呼?刚才这位大爷说的是您的意思吗?”我从旁边拉了个凳子,坐在了大娘面前。

“我姓秦,刚才是我老伴,我也是这么想的。因为我的三个儿子工作忙,经济又不宽裕,照顾不了我们,小桃为了照顾我们连工作都辞了,所以我们想在去世之后,将房子留给小桃。”

“秦大娘,您说的这个事叫立遗嘱。”看到秦大娘点点头,我接着说“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就死后的归属做一个安排。这包含着两个最基础的内容,一是财产是你个人的或者说是你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二是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首先要弄明白的是你们将要留给小桃的房产的权属状况,也就是说房子是谁的?”

“房是我们老两口的,房改时买的。”秦大娘爽快地回答到。

“好,那么也就是说这房产是您和赵大爷共有的,简单说就是一人一半。您自己仅能对房产的一半立遗嘱处分,这个清楚吧?”我继续说道,“还有就是,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公证以及口头五种形式。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可以使用,危急一旦解除必须转为其他四种形式;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自己亲自书写;代书和录音遗嘱就是别人代为书写或自己录制的遗嘱,它需要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而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

秦大娘缓缓地点了点,好像在消化我说的话,犹豫了一下说:“听你这么一解释我明白了,那我选择公证遗嘱,放心。”

“好,谢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还有就是人的死亡会有先后,假如您在赵大爷之前去世,您的那部份房产是先给赵大爷,等赵大爷去世后再把整套房产给小桃呢?还是在您去世后直接将您的那份房产给小桃?”我继续询问到。

 “我不放心他,我怕他再找老伴呢,我直接给小桃。”秦大娘不假思索地说。

“那您是给女儿个人,作为她的个人财产,还是给她们夫妻,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我继续问道。

“我姑娘现在是一个人,她离婚了。”秦大娘略有思绪地告诉我。

“是这样的,如果在遗嘱生效之前小桃再婚,而您没有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恐怕到时候房产就成了小桃夫妻共有了。”我向秦大娘解释道。

“那我明白了,给小桃个人。”秦大娘答道。

随后我给秦大娘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

“大娘,手续办完了,您给我留个电话,等公证书出来我联系您,因为遗嘱需要保密,所以得交到您本人手里。”我一边整理卷宗一边对秦大娘说。

我的话音落罢,气氛有些凝固,秦大娘看了看我面露难色地说:“我们这身体,来一趟不容易,现在不能给公证书吗?”

   “公证书需要审批。这样吧,等公证书出来我给你们送过去吧。”我毫不犹豫地说出我的想法。秦大娘有些激动地说“小王,大娘谢谢你了!”

最后,我和另外一名接待赵大爷的公证员将二位老人送到楼下,望着有些佝偻的背影推着一个轮椅移动在午日的阳光下。

【评析】

故事是笔者的亲身经历改编,记述的是笔者为一对老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事情。案例中的这对老人为了公平,为了回馈小女儿的孝心,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百年之后留给小女儿,因相关遗嘱知识的缺乏而求助于我们。公证员针对老人想法,告诉他们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法律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从实现遗嘱效力的效率而言,选择公证遗嘱是上上策,因为有公证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把关,可以避免因遗嘱的形式或实质要件不合法而导致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进而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生前意愿。文中除介绍遗嘱的相关知识外,其本身弘扬的是公证服务,服务不仅局限于客观的分析法律事实,还包括上门办证,上门送达公证书,解答法律咨询等。天泽公证处的宗旨就是服务为民、执法为民。

 

爱的”依靠”

                                                                                                  于燕敏

 

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话虽然记忆深刻,但对其内涵并没有很深的感悟,直至了解了小军的故事,公证员小于的内心微澜阵阵,久久不能平静。   

小军,一个花季少年,从出生那天就注定了噩运的开始。他的童年没有五彩缤纷的世界,没有孩子应有的天真烂漫,更没有父母的疼爱,有的只是与年迈的奶奶相依相伴。

小军的父母没有固定工作,整日闲散在家,靠奶奶微薄的退休金支撑。小军未出生时,父亲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整日整夜沉迷赌场,本来潦倒的家庭被小军父亲赌得更是家徒四壁。小军的母亲对丈夫的行径伤心痛恨,细语劝说加之亲人朋友的劝导都未能让小军的父亲回头,郁闷至极小军的母亲开始用吸烟喝酒发泄,全不顾自己怀有身孕,接踵而至便是一个智障孩子的降生。这对原本凌乱不堪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小军三岁时父母离婚了。小军的抚养权判给父亲,父亲并未尽到职责而是把小军丢给风烛残年的母亲,自己整天在外面和酒肉朋友厮混,偶尔回家看到目光呆滞的小军不是破口大骂便是拳打脚踢。对小军来说,唯一的温存便是奶奶的怀抱。九年过去了,小军的父亲要再婚,未婚的妻子视小军为针刺拒绝接受。年近八旬的奶奶自感离世的日子渐近,考虑把小军交给他父亲,又怕孩子受气活不长,无奈想到小军的母亲。抱着一线希望奶奶找到了小军的母亲,刚开始,小军母亲一口拒绝了奶奶的请求,她认为孩子已判给小军的父亲抚养,与自己无关。奶奶听了老泪纵横,恳请小军母亲在她去世后收留小军。也许是母亲的良知还有一丝尚存,小军母亲答应了奶奶的要求,但条件是把奶奶的房子赠与给她,作为抚养的条件。

因为赠与要办公证,小军的奶奶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小于了解到小军的遭遇,得知小军奶奶要将自己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小军母亲作为抚养小军的条件感慨万千。面对老人的生活现状,如果房子给了小军母亲,老人没了居所,万一小军母亲不尽抚养职责怎么办?思之再三,小于建议奶奶以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小军,并且指定小军的母亲作为受托人,等老人百年之后,小军的母亲作为老人的财产管理人代老人管理处分留给小军的房产,这样既可以保障小军和奶奶现在的生活,也可以让小军母亲得到处分房产的权利以便照顾小军今后的生活。听完小于的建议老人原本焦虑的脸上浮现出一丝笑容。

几天后,奶奶告诉小于,小军的母亲同意在奶奶去世后抚养孩子,同意房子归小军,由她代管。事情能这样解决,奶奶甚是宽慰,并向小于致以谢意。老人的后顾之忧得到妥善解决,小于也颇感欣慰,虽然这欣慰中还含有丝丝凄凉。这凄凉——为天生智障的小军,为不争气的父母,为不能安度晚年的奶奶。

【评析】

爱,是这个世界上最温暖的字眼,父母的爱是子女成长的温室,子女的爱是老人安享晚年的支柱;本案中小军父母的错误行径,不仅是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更毁了小军一生的幸福。如果没有奶奶的眷顾,小军的生存令人堪忧。面对小军未来的生活,公证员建议老人办理遗嘱信托公证,一方面帮助老人解除忧虑;另一方面也使小军的生存得到有效保障。遗嘱信托公证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监护权风波

                                               陈默

 

法律志愿者社区值班室发生的故事:

糖糖今年八岁,和同龄的小朋友一样,每天上学、放学,只是有一点糖糖很在意,那就是开家长会的时候总是爸爸或姑姑来,妈妈从来没有开过家长会。

糖糖知道爸爸和妈妈分开了,他已经很久没有见过妈妈。上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糖糖自己都不记得了。糖糖很懂事,在爸爸面前从来没有表现出很想念妈妈,他怕爸爸难过。

今天又是开家长会的日子,糖糖多希望妈妈能来开家长会,他可以拉着妈妈的手走进教室,骄傲地告诉同学们这是他的妈妈。可是,糖糖知道那是不可能的,来的一定是爸爸或者姑姑。糖糖站在班门口等了很久,爸爸和姑姑都没来,只见奶奶匆匆忙忙的来接他,和老师好像说了什么。

糖糖问奶奶,爸爸怎么没来开家长会,奶奶没说话,只是拉着他的手往家走。

后来,糖糖知道爸爸出了事故。糖糖心里很害怕,因为见不到妈妈,现在又没了爸爸。他怕自己成了没爸没妈的孩子。糖糖一个人躲在墙角哭,那弱小的身体无助的颤抖着!

葬礼上糖糖见到了妈妈,他不敢抱紧妈妈,只是躲在姑姑身后,偷偷地看着妈妈,因为四年没见过妈妈了。

没有了爸爸,糖糖今后要和谁一起生活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奶奶和姑姑希望糖糖继续和她们生活,而糖糖的妈妈却想把糖糖接到身边。为了这件事,大家争吵不休。

那段时间奶奶和姑姑就像保镖一样一刻不离糖糖身边,即使糖糖在学校上学,奶奶也会在校门口的树荫下等着,怕糖糖被妈妈接走。而妈妈总是在奶奶家门外,一见他们回来,就冲过去,抓着糖糖的手不放。接着就是无休止的争吵和哭喊。奶奶、妈妈的“爱”让糖糖痛苦不已,他不想见人,也不想上学,每天把自己裹在被子里,连一丝缝隙也不露,嘴里念念有词,仿佛这样就不会发生可怕的事!

社区主任知道这件事后把她们领到了法律志愿者驻社区值班室,见到志愿者小陈。

奶奶说糖糖应该由她们监护,因为糖糖的爸爸和妈妈已经离婚而且离婚时糖糖的抚养权判给了爸爸,也就是判给了他们家,况且这么多年糖糖的妈妈就没管过孩子,虽然孩子的爸爸去世了,糖糖也应由他们监护。

糖糖的妈妈认为,她不是不管糖糖,孩子有什么事他爸爸都打电话和自己商量,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没见糖糖。而且她是孩子的母亲,爸爸没了,糖糖应该由自己带在身边。

糖糖到底由谁监护呢?奶奶、姑姑、妈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志愿者小陈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大家糖糖的监护人应该是妈妈。糖糖的妈妈和爸爸虽然离婚了,这只能说明他们不再是夫妻,但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能改变的。当初离婚的时候糖糖的抚养权是判给了爸爸,但爸爸去世了,妈妈自然就是糖糖的监护人。奶奶和姑姑的想法是错误的。

奶奶听完后表示尊重法律,只是担心糖糖跟了妈妈,一则上学远,妈妈还要上班不能照顾好糖糖;二则担心不能看见糖糖。三个人又争吵起来。

志愿者劝解说,虽然妈妈是糖糖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糖糖和谁一起生活一要问问糖糖自己,二要考虑在哪儿生活更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否则,给糖糖带来的恐怕不是爱而是伤害。

本来“热闹”的社区志愿者值班室突然安静了!

看到大家探寻的眼神,志愿者建议糖糖和奶奶、姑姑生活在一起。因为孩子在这里长大,生活习惯已养成,且学校离奶奶家近,便于照顾。妈妈可以在周末接糖糖回去,慢慢培养感情、拉近距离。等糖糖适应了,再考虑和谁生活。如果双方不放心,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以示遵守。

    听了志愿者的话,糖糖的奶奶、妈妈表示回去想一想。

两个星期后,志愿者在社区值班室又见到了糖糖的妈妈和奶奶。这次她们是来感谢志愿者的。经过家庭会议,她们已经形成默契,让糖糖先在奶奶家生活,每个周末回妈妈家,等糖糖上了初中再让糖糖做决定。糖糖现在可开心了,也去上学了!

 糖糖的事情就这样顺利解决了,志愿者在社区接待登记薄中为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评析】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本案涉及的是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从本案看,糖糖的爸爸去世后,妈妈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争夺监护权是本案的焦点,目的都是爱,但是方式过激,这往往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作为长辈不仅仅要懂得爱,更要明白如何爱,让孩子健康、快乐、阳光的成长才是爱的最高境界!

 

  如此“委托”

                                      杜学渊

 

平凡的生活,蕴含着不平凡的事;平凡的人,从事着不平凡的工作。这就是公证人的生活。

2013年“国五条”的颁布使二手房市场一夜间躁动起来,公证员小杜接到的咨询电话已不计其数,这不电话又响了……

“您好,请问是公证处吗?”一位女士的声音传来。“是的,这里是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请问您贵姓?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吗?”“我姓徐,我公公名下有一套房产,想过户到我儿子的名下,但是我公公已瘫痪多年不能亲自办理过户,听说公证处可以来家里办委托公证是吗?”“是的,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士,我们可以亲自上门办理公证。”小杜肯定的回答,“但是办理公证需要先行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您能把公公的个人情况详细说明一下吗?”“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房子是我公公的,婆婆早死了,公公也没找老伴,现在想把房子给我儿子……”听完徐女士的陈述,小杜详细告诉了徐女士应该准备的证明材料。

几天后的早晨,小杜见到一位高高瘦瘦、衣着时尚的女士,“你好,我是前几天给你打电话要给我公公办理委托公证的,材料已经准备好了,您看现在能去吗?”小杜接过材料,仔细地审阅后,表示可以受理。

小杜与同事随同徐女士一起来到老人的住处。推开门的一瞬间,一股臊臭的气味直冲鼻息。小杜与同事皱了一下眉,屋里躺着一位骨瘦如柴的大爷,旁边还有一位与大爷年龄相仿的大娘,正在帮大爷清理污渍,不是没有老伴吗?小杜心里打了个问号。在与大爷交谈时,大爷总是气喘吁吁,回答问题上气不接下气。当问起房产是否愿意过户给孙子时,大爷闭上眼彻底沉默了。站在一旁的的徐女士按捺不住,对着大爷一顿咆哮:“人家公证员问你是不是愿意把房子给小宇(小宇是大爷唯一的孙子),你不是愿意吗?快点说呀!……”大爷对徐女士的话置若罔闻,闭着的双眼始终没有睁开。看到此小杜明白了一切,遂起身告辞。徐女士没有理会小杜和他的同事,而是转身走向一直默默站在旁边的大娘面前。“阿姨,你是不是又和我爸说什么了?昨天还答应过户给小宇,今天怎么反悔了?”面容凄楚的大娘低下头不敢言语。这时躺在床上的大爷说话了:“你不要逼你阿姨了,是我自己不想把房子过户给小宇的,我病了那么长时间你们从来都不愿意多照顾我一会儿,要不是你阿姨,我早死了。两年前我们已经领了结婚证,等我百年后房子给你阿姨,你们别打这个主意了。”大爷的一番话让我们明白了事情的真像,也看清了眼前这位貌似优雅的徐女士。与大爷告别后,小杜和同事来到楼外。楼上传来徐女士的叫骂声。悲哀和愤恨油然而生,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在这个呼唤文明、和谐,崇尚礼仪仁孝的年代,怎么还有如此令人发指的一幕上演。小杜和同事交换了一下眼神,准备返程,又被追来的徐女士喊住。徐女士边说老人现在同意了,你们赶紧上去办,边把一沓人民币往小杜兜里塞,小杜厌恶地拨开徐女士的手,正色道:“对不起,我们不会办。你违背老人意愿,强逼老人转让房产是不道德的,作为公证人,我不会亵渎法律,亵渎职业。”语罢,小杜和同事气愤地回到单位。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事项必须出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大爷因行动不便而由公证人上门服务,在交谈中公证员知晓大爷对委托事项即将房屋过户给孙子持反对意见,也就是说委托事项违背了大爷的真实意愿。因此,公证员及时终止了公证行为,保护了大爷的合法权益。内容真实、法律真实是公证人的职业所需,作为公证人忠于职守、廉洁执法、维护法律是执业操守,也是职业使命。

 

  巴黎,遇见你 

                                      池锦慧

 

 巴黎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城市,许多人的故事在这里交集。

送走了七月毕业季,金秋九月,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新学期开学季,经历了高考洗礼的青春脸庞,正昂首阔步踏入人生的全新旅程。在巴黎戴高乐机场的候机大厅站着这样一个女生,她身穿一条白色连衣裙,一头乌黑的秀发自然地垂向双肩,脸上虽无粉黛修饰却是峨眉俏脸,人淡如菊。她左手打电话,右手拉着一个精致的箱包,周围放了大大小小的几个箱子。此时身后传来不很标准的中国话,“你好,是南湘吗?我是你闺蜜的朋友约瑟夫,是专门来接你的。”南湘回过头来打量着出现在眼前的这个高高瘦瘦的外国大男孩,碧蓝色的大眼睛,嘴角微微上扬,轮廓分明的脸庞,一身浅灰色运动服,让人眼前一亮,倍感温暖。男孩看着南湘,被她的美丽惊呆了,有些心虚的把目光从她身上快速地移开,他从没碰见过这样令人心动的女孩。“哦,太谢谢你了,我正着急呢!”南湘一脸解脱的样子。在路上,两个人谈着学校的事情,南湘了解到约瑟夫与他同校,是他的师兄,二人话题不断,越说越投机,很快就到了学校。

对于每个刚入学的新生来说大学生活都是新鲜的,人们忙着参加各种社团和Party,在社团活动中南湘与约瑟夫再次相遇,这一次的相遇确定了两人的恋爱关系。岁月如梭,转眼间南湘的留学生涯结束,南湘与约瑟夫的感情越来越深。他们的情感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父母答应他们毕业后结婚。这天,南湘与约瑟夫高高兴兴地来到婚姻登记机构,但工作人员拒绝给南湘和约瑟夫办理登记,原因是南湘的手续不全,当地机关需要南湘出具经过认证的未婚、出生、无犯罪公证书后才能为他们登记。南湘回到学校后立刻拨打了自己家乡公证处的电话询问如何办理公证及认证。公证员告诉南湘办理上述公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告诉她公证后还应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公证书要由我国外交部及驻我国的法国使领馆认证,经过认证后,公证书才能在法国顺利使用。南湘回国后,立刻到户籍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出具后又去北京办理了认证手续,拿着齐全的手续南湘回到法国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仪式。

教堂响起了《婚礼进行曲》。在神圣的上帝面前,神父进行了隆重的婚誓问答。

约瑟夫,你是否愿意娶南湘为妻,按照圣经的教训与她同住,在神面前和她结为一体,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像你爱自己一样。不论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於她,直到离开世界?

约瑟夫:我愿意。

南湘,你是否愿意嫁约瑟夫为妻,按照圣经的教训与他同住,在神面前和他结为一体,爱他、安慰他、尊重他、保护他,像你爱自己一样。不论他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於他,直到离开世界?

    南湘:我愿意。

在众人的掌声和感动的泪水中两对新人互换戒指并热情相拥!

【评析】

涉外公证是公证机构业务之一。近年来,我区出国旅游、留学、探亲的人越来越多,使涉外公证业务逐年递增。何为涉外公证?涉外公证是指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境外使用,一般用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以及我国企事业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对外交往。涉外公证与认证总是密不可分的。涉外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而认证则是对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公证后,还需要到外交部或使领馆进行双认证或单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所以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时,不仅需要办理公证还需要对公证书进行认证,这样才能保证公证书域外效力的彰显。                 

结婚证是“一张纸”

                                                                                                  李晶

 

    “闺蜜”就是坐在一起即使我说的前言不搭后语,她也懂,即使什么也不说,也不会感到尴尬。我与小丽就是这样,从小学到中学都在一所学校念书,后来上了大学才分开,她去了天津,我留在了包头。每年她从天津回来过年,我俩就黏在一起。我妈常说:“你们俩穿上一条裤子还嫌肥。”岁月如梭,转眼我们已有了各自的家庭,电话、QQ成为我们茶余饭后的消遣。

    一天,小丽的电话如约而至。“我就要和老公一起回包头生活了。”这个消息让我喜不自禁,高兴得要蹦起来。小丽回来后,住在父母留下的老房子里。我们两家人经常在一起聚餐、品茶、畅谈人生。两位老公也迅速与我们融到一起,不分你我。小丽的老公刘凯在包头发展得还不错,因为刘凯的父母年纪大了,刘凯将父母接来同住,并让小丽辞了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一家人的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半年后,小丽跑到我家说,与老公商量好了,买一套新房子,因为父母留下的老房子太旧了,环境也不好,所以想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大点的房子。改变生活品质,我双手赞成,答应过两天陪小丽一起看房。

几天后,我与小丽一起来到售楼部,售楼员热情地带我们看房子的结构、布局,一番斟酌后,小丽便选定了一套房子。因为要贷款,售楼处的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了小丽的征信,发现小丽的征信有问题,不给贷款。小丽的情绪一落千丈,与售楼员发生了小摩擦。我拉着小丽的手劝她别着急,回家与刘凯商量商量。

因为单位忙,我们好些日子没见,这天正好是周六休息,我便约小丽来家吃饭。小丽满面春风,笑声朗朗,我心想,肯定是房子的事儿解决了。我的心情也一下子好了起来,便留小丽晚上在我这儿住。没等我问,小丽迫不及待地说:“房子我买了。”“不是不能贷款吗?难道你们付全款了?”“没有,我和刘凯办的离婚手续,以刘凯的名义贷的款。”我的头仿佛被捶了一记重拳。“你傻不傻啊,为了买房子去离婚,我看你脑袋进水了,你要知道结婚证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什么?不就是一张纸吗?”“你错了,结婚证不仅仅是一张纸,它是维系家庭的保障。你知道吗?你们现在合法变成同居,这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虽然原则上按等份处理,但还要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确认。你没有工作,刘凯又那么优秀,如果真有个闪失,你怎么办?我想要不你与你老公签个协议,对家庭财产和收益做个约定?”话音刚落,小丽笑了,“看你急的,没事。我俩感情深,用不着协议,我信他,你放心吧。”“不行,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咱俩是姐妹,这次你一定要听我的。”在我的坚持下,小丽终于答应,回家与老公签了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到公证处办了公证。事情虽然解决,但我的心一直像堵了块石头,久久不能落地……

一年半后,小丽的房子交工了,打电话准备给她庆祝。她却哭着对我说:“刘凯有外遇了,他不想过了,人也搬走了。”“那房子呢?”“房子是当时办完离婚手续以刘凯的名义买的,刘凯说和我没关系。”小丽在旁边不停地哭,作为她的好友只有陪她落泪,却不能指责她曾经的莽撞,安慰的话语不知道该如何表述,只是静静地守候着她。突然想起来,“你跟刘凯不是做过公证吗?有协议,就得按协议办,告诉他,房子有你的一半,他要想要房子,就得在经济上给你补偿。”最终房子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可是感情的失衡又怎能象付钱那么简单。

现在的小丽再也没有以前的自信与笑容,人也老了许多。这时她才明白结婚证不只是一张纸,更是一份爱,一份执着,一份责任,一份谈物色变的精神,是自己的功利,轻率的放弃才有了永世的嗟叹。

【评析】

结婚证意味着一段恋情修成正果,两个相爱的人给彼此一份承诺,把自己的一生交给对方,以法律的形式拥有彼此,共同创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当感情出现问题时,结婚证又是对双方财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国家对二套房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控,使得二套房首付最低50%,同时银行利率上浮10%。一些夫妻为钻政策的漏洞,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导致原本正常的婚姻关系被破坏,变为一种非法同居关系。因非法同居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感情破裂时,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此时受害的一方不只是财产上的损失,更是情感的损失。因此,笔者呼吁全社会要珍重感情,善待婚姻,莫让婚姻物质化。

 

 

文苑花雨

心香一瓣

                                                                                        草央

小的时候,父亲只要在家,总爱带着我。傍晚时分,依偎在父亲身边,看星星,听故事,那是我童年最美好的记忆。节假日,一家人到郊外挖苦菜和艾草,带回家摘洗干净,既做主菜又当菜,那滋味至今难忘。有时候,还不得不跟着他去开那烦人的什么会,一屋子的人坐在满屋子的烟雾里,不停地抽着烟,说着话,没完没了。我就在隔壁他的办公室里,有一眼没一眼地看着书,有一处没一处地想着心事。至今落下一个讨厌开会,厌烦抽烟的后遗症。父亲的工作一直很忙,经常外出下乡,每次回来,家里就像过年一样。

文革中间,由于工作的关系,父亲是较早被揪出来的,还被群专了一阵子。多年以后再想起当时的情景,才能够轻松的笑出。大字报把家里的窗户都贴满了,昏暗的屋内,父亲躺在炕上,故作轻松地告诉我,要安排我回老家去种地。我一边用双手使劲地给他捏着头,一边使劲考虑着去还是不去。那年我刚满十一岁。更有意思的是,那阵子我一直弄不明白,家门上边贴着“阎王殿”三个大字是什么意思。这让人很难堪,很丢人,别人家怎么没有?于是乘着夜色,我偷偷把它撕掉了。第二天一早,我忐忑不安地报告,风把大字报刮掉了,父亲苦笑着没说话。很快父亲遭到了质问,妈妈也被拉出去批斗了一回。那时候,尽管境遇不好,心情压抑,父亲身体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可是只要在家,他总是自信地和乐观地尽力营造着轻松愉快的气氛。

后来,组织上给他安排了工作,我们家也搬到了一个偏远的和陌生的地方,那段时间他像是急于要把失去的时间弥补回来,拼命工作,起早贪黑,很少休息,星期天也总在开会。每天早晨,我上学时,他已经上班去了,晚上要休息了他还没回来。经常深夜被厨房里的动静吵醒,我知道,他一定是一只手攥着一根大葱,一只手拿着一个窝头,在吃晚饭。就这样,我们虽然住在一个家里,却见面的时间不多,说话的时间更少。终于有一天他住进了医院,我赶到了病房,看到人很多,却都在谈工作。他看着我笑着说:“没什么大事,你回去吧。”

再后来,父亲离休了。闲暇时间除了看书、写字、练气功,最大的事就是盼着子女回家,可是我却忙了起来。由于住在两地,一年中间见面的时间也不多,每次回家却不敢提前告诉他,因为你什么时候告诉他,他什么时候开始倒计时的等着,每次分别他总要问:“下次什么时候回来?”我知道,他思子心切,就尽可能地让孩子多去看爷爷。我知道,他嘴上说的少,心里惦记的多,就总是报喜不报忧,尽可能把自己和孩子的每一个好消息,在第一时间与他分享。这些年,在我心底一直有一个愿望,有时间一定多陪陪他。

现在,我快要退休了,我的孩子们开始忙了起来。当我从繁忙纷乱的工作中走出来,将有更多的时间陪陪他的时候,他却离开了,永远离开了我们。两年来,这成了我心中隐隐的挥之不去的伤痛。今天,我已经不能改变什么了,但是,我有着难以言说的和更加难以忘却的思念。 

 

 

浅飞一抹心情

 

                                                                                               夏悠蔓

 

   蜷伏了一冬的思想,在微微东风中,绽放出片片清透的花瓣,行走在一切都在悄然变化的校园中,我用惯常的浅浅微笑去迎接早已迫不及待闯入我眼中的风景。再与你重逢相拥的那一刹那,我懂得了我们之间的默契还在,你轻灵的身姿告诉我,这一路过来你并不累,因为我在这里等你,用曾经的允诺实现。

总是当时携手处,游遍芳丛,那是我们上次重逢的记忆,而你却依旧惆怅聚散苦匆匆,此恨无穷,而今春胜去年景,你我知于此,我变欣慰满足。

你总是说自己播撒浪漫,却不曾拥有万红点绿,而我想说,你怀抱满城春色,却察而不觉。仅一个春色撩人,就叫人遐思远矣。你那跳动的绿,随风而和的舞姿,佛满盈袖的芬芳,让那历来喜欢你的人儿由心生出的好心情,用舞动的青春回报你那一江春水,一园梨香。

而我用真感受着你的生命,用文心记录着你给的感动,希望它能烘托渲染出你美而不可尽言的岁月。

你总是藏着浓绿的希望,只要东风吹开,你便偷偷地泛绿,飞絮,扬花,逗我开心,而我也总是在每次心情的行走中,带着你飞,带着你看无关风月的邂逅,带你细数人生里的起起伏伏。你知道吗?懒宁说他那里的白玉兰开了,小檗叶子冒出绿尖了,你一定猜出了我的心思,我也想去享受那别一样的风景,只是面前几重隔,于是我用思想的旅游来穿越地隔,那里的阳光很美,让我再次燃烧起对美的挚爱与追求,一直一直,这样……你也是。

草长莺飞,梅雨霏霏陪伴的日子里,我更加喜欢用夜酿来使自己陶醉,让一种淡淡的思绪在心中慢慢浮起……

 

 草央 

端午时节六月天,无缘龙舟且登山

春草荣枯青山定,大河奔流敕勒川

 

 

刹那芳华

                                         张久强

 

       我是一朵盛开的夏荷   多希望

           你能看见现在的我

        风霜还不曾来侵蚀 秋雨亦未低落

           青涩的季节已离我远去

        我已亭亭  不忧   也不惧

          现在正是我最美丽的时刻

            重门却已深锁

        在芬芳的笑靥滞后  谁知我莲的心事   

            无缘的你啊

        不是来得太早  就是  太迟

        如果不能为我驻足 请留下你的眼睛

           帮我见证刹那的芳华

        我即来过  不忧亦无忧  无伤亦无痛 

 

   心的召唤

                                                                                              雪柔

黑夜的沼潭里

灵魂的无所游荡

被带到充斥着人的世界

没有太多的奢望

只愿在心的召唤下

找到你残留的丝髻

流蜡 香吻 醉人眼 往事拨动着活着的苦行儿

世有云山半缠峰 天海相低语

吾只愿故人偶思

青丝所达

心盘交悟

虽独行且泪千行

世人不识君 大隐北地是谪仙

尘俗宜笑君 权作孤夜语

不知君所向 勿敢冥冥中散去

万灵初醒着彩妆 九微暗逼隐归林

不晓判道逆世依伫

卒留寥寥朦烟于晨墓

 

 轩车何来迟

                                     雪柔

 

我不知道你的踪迹

但我一直相信

无论你在哪里

待走完沧桑人世

我们终会相聚

因为一年的阔别

让情感酝酿的太过浓厚

丝刻的片刻

会让期待的眼眸飘过些许的忧伤

而今我看见了你

忍不住问“轩车来何迟?”

你没有迟到,对不对?

我是鲛人

依然为你落泪成珠

亲密的接触

碎如手心的泪珠

颗颗晶莹

但我终究读不懂你

昙花一现,蜻蜓点水

但转念间

一现的惊艳,三点的飘掠

何必可惜?

消逝的本身就是一种留

因为流失、静默

才会了解蕴藏怎样深沉如海的感情

此时此刻,我想画下今夜的雪景

画下所有年轻的微笑

让每一个默许在此刻激动

最后我还想华画下自己

画一颗闪烁的星

在天空静静地望着你的倩影

……

 

 

  专家解惑

 

  停放在宾馆院内的车被盗,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贾先生咨询:朋友王某出差入住呼市某宾馆,其驾驶的宝马轿车停放在宾馆院内,宾馆要求交纳20元停车费并告知次日凭停车牌领取车辆。次日,王某发现车不见了,遂通知宾馆人员报警,警察勘查现场并调取了监控录像,由于夜间图像不清晰,看不清盗贼模样,且偷盗时宾馆值班人员睡着了。请问: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闫永解答: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将车存放在宾馆院内,交纳了停车费并领取了停车牌,证明宾馆对王先生停放车俩的行为没有异议,双方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宾馆作为保管方有义务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被毁、被盗。王某的车辆在宾馆保管期间因宾馆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车辆被盗。所以,宾馆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国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国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帮工人造成的损害由谁赔偿

 

     张先生咨询:今年三月搬家时,邻居王某提出帮忙,我考虑到王某身体不好便拒绝了,可王某还是执意帮忙,结果王某在搬运物品过程中不慎将邻居家的孩子碰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刘亚利解答:张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因帮工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明确拒绝了王某的帮工要求,但王某仍然坚持帮忙,故王某的帮工行为属于个人意愿,并未得到张先生的认可,那么王某对邻居孩子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王某承担,与张先生无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饲养的动物咬伤人,饲养者要承担责任吗

 

王女士咨询:早晨出去遛狗,坐电梯时邻居家5岁的小孩掐我家小狗的尾巴,被小狗咬伤,现小孩的父母让我赔偿,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晶解答:王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出去遛狗应当对小狗采取安全措施以免伤人,因王女士未对小狗采取措施,因此王女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本案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是小孩故意掐小狗的尾巴,故孩子应对损害事实负有直接责任。由于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案中的王女士,可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陈先生咨询:前段时间朋友张某借走了我新买的荣威牌轿车(张某已取得驾驶员证),因违反交通规则,张某将路人贺某撞成重伤,交通责任认定张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对贺某进行赔付后,尚有30万元未赔偿,因找不到张某,贺某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冯锡如解答:陈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将轿车借给张某时,对张某的驾驶资质(驾驶证)进行了审查,且该机动车无任何故障,借用期间因张某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年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张女士咨询:丈夫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我领取丈夫的企业年金,但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请问:企业年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高宏解答:如果张女士的丈夫生前未指定受益人,企业年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张女士的丈夫生前指定了受益人,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受益人领取,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属于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链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夫妻同时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王先生咨询:哥哥结婚五年,无子女,去年春节哥嫂驱车去北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当场死亡。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我家只有兄弟二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嫂子家只剩下一个妹妹。因为二人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请问:我哥哥和嫂子的这套房产由谁继承?

王芳解答:房产应由王先生和王先生嫂子的妹妹两人分别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去作为遗产。本案中的房产属于王先生哥哥和嫂子的共有财产,双方各占一半。因哥哥和嫂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推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王先生的哥哥和嫂子均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各自的遗产。即哥哥的遗产由王先生继承,嫂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子女虐待父母,是否还有继承权

 

    王先生咨询:我的父母去年因病死亡,留下一套房产,我们有兄弟姐妹三人,因哥哥和妹妹拒不赡养父母,还经常虐待、打骂父母,所以父母一直由我照顾。父母生前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过遗赠扶养协议。请问:我的哥哥和妹妹还有权分割父母的房产吗?

    刘亚利解答:王先生的哥哥和妹妹因对父母有遗弃、打骂、虐待情形,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如果虐待行为情节严重,二人无权继承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生前既无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其生前所留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王先生的哥哥和妹妹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二人存在拒不赡养父母,还虐待、打骂老人的情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所以哥哥和妹妹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如果虐待父母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生前所欠债务死后由谁承担

 

     张先生咨询:2011年朋友夫妻双双下岗,朋友向我借款50万元与妻子开餐馆,并出具了借条。2012年朋友餐馆经营不善关闭,因交通事故死亡,遗有两套房产,请问:朋友所欠的50万元债务由谁承担?

     杜国平解答:债务由妻子承担。

张先生的朋友向张先生借钱是为了与妻子共同经营餐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妻子对该债务有偿还的义务。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亲是否有抚养义务


    王女士咨询:离婚后儿子随我生活。现儿子大学毕业,因交通事故致脑部受伤,精神时好时坏,生活不能自理。我为给儿子治病花去了全部积蓄,还欠了外债。为确保儿子正常生活和治疗,我与前夫张某协商要求他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他以儿子已经成年为由拒绝。请问:孩子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父亲是否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丁丽茹解答: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王女士的儿子虽然已经成年,但因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孩子的父母理应履行抚养义务。王女士离婚后,儿子虽然不与父亲共同生活,但儿子与父亲间的关系并未改变,故张某作为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时一方的赔偿金,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

 

    狄女士咨询:2012年我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不幸致残,单位向我支付了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金共计20万元。现丈夫与我离婚,并提出要分割这笔赔偿金。请问:我丈夫有权分割吗?

    苏伟解答:狄女士丈夫无权要求分割赔偿金。

    因身体意外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狄女士因公致残获得的赔偿金属于狄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无权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如何避免纠纷

 

    小刘咨询:我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一套房产,现准备结婚,未婚妻要求贷款由我个人偿还。父母担心婚姻变故对房产归属带来影响,请问:我该如何避免?

丛宝华解答: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所有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认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产是小刘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属于小刘的婚前财产。如小刘与妻子婚后未对收入做出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小刘婚后所偿还的贷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旦离婚,小刘需就还贷部分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向妻子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婚后收入、房产归属、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确认贷款是小刘用个人财产偿还,那么小刘担心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建议双方将达成的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使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身份证名字与档案不符该怎么办

 

李女士咨询:我叫李华,上班时单位档案填写成李化,现在我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时因档案记载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现社保局要求我出具曾用名公证,请问我该怎么办理?

池锦慧解答: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外,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李女士作为申请人应先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曾用名证明,然后带着派出所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去公证处申请办理即可。

★法律链接: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销售火车票强制搭售保险是否合法

 

  王先生咨询:近日,我在某代购点购买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不买保险就不能购票。请问:销售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光解答: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经营者在代售点代售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的行为属于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故代购车票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承运人擅自留置货物的行为合法吗

 

    乔女士咨询:我与金辉公司有常年业务往来。2012年6月,金辉公司为我运输了一批钢材到哈尔滨,但我因资金困难未支付运费。同年8月,金辉公司又为我运输一批水泥到哈尔滨。此次我提前向金辉公司支付了运费。但金辉公司以我未支付钢材运费为由扣留了水泥。请问:金辉公司留置货物的行为合法吗?

苏伟解答:金辉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金辉公司留置水泥的原因是乔女士未按约定支付金辉公司运输钢材的运费,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事实上乔女士已经支付了金辉公司运输水泥的运费,故金辉公司留置水泥的行为不合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李先生咨询:我和朋友合伙成立了快捷酒店,我投资50万元,朋友投资90万元。开业一年后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了16万元,还欠了8万元外债。现朋友提出散伙,且要求酒店的亏损和债务我们各承担一半,我要求按投资比例承担,为此发生分歧。请问:我与朋友应如何承担酒店的亏损和债务?

    丁丽茹解答:如果合伙协议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合伙协议未约定或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本案中李先生与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明确,如果双方在合伙协议中对盈余、亏损有约定按约定承担,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中约定不明确,双方可协商处理。而本案中李先生与朋友对债务分担已发生分歧,故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和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

 

   

女方承包的土地,离婚后原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刘女士咨询:我本是农村户口,结婚后将户口迁到丈夫所在的农村,并承包了3亩耕地,去年我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户口未迁回,娘家村里也没取得承包地。今年初,丈夫所在村委会以我离婚为由要收回承包地。请问:原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我承包的土地吗?

李卓解答:村委会无权收回刘女士承包的土地。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离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之前,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本案中,刘女士虽然离婚搬回娘家居住,但娘家所在的村委会未给刘女士发包土地,所以原居住地村委会无权收回刘女士承包的土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退还培训费吗

 

   刘某咨询:2011年8月我被某金属公司聘用从事技术工作,10月,公司派我前往北京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与我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我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期间培训费3万元由公司承担。如我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2012年我发现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提出辞职。请问:单位有权要求我退还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吗? 

王芳解答:单位无权要求刘某退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违反约定,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及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在服务期间内辞职的违约责任条款。现刘某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所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无权要求刘某支付培训期间的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假离婚”达成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李女士咨询:我和丈夫为了规避二套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准备购买完新房后复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现有住房归丈夫所有。办完新房购置手续后,丈夫不同意复婚。请问“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陈默解答:该协议有效。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李女士和丈夫办理离婚目的是为了规避二套房,但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对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讲双方已不再是夫妻关系,那么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何确定抵押权实现顺序

 

    吴先生咨询:2011年8月柳某向我借款20万元,用他的一套房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1月柳某又用该房产抵押向赵某借款20万元也未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3月柳某又用该房产抵押向钱某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三笔借款到期之后柳某均未偿还。因为我未办理抵押登记,请问:如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三位债权人的抵押权实现顺序?

    刘亚利解答:变卖房产所得价款应首先偿还钱某的30万元,如果有剩余吴先生和赵某平均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实现债权时,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本案中柳某将同一套房产分别抵押给吴先生、赵某和钱某,且只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钱某当然取得了优先受偿权,钱某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吴先生和赵某应按债权比例受偿,因二人的债权相同,故二人平均受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租赁合同部分内容违法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刘女士咨询:我承租了王先生一商业用房,打算长期经营,故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现王先生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请问:租赁合同部分内容违法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周玲解答:租赁合同部分内容违法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刘女士承租的商业用房只是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对于超出部分的年限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会导致合同其他内容的无效。故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车辆抵偿债务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咨询:2012年我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两年。2013年运输公司将车抵偿给刘某,我才知道2011年运输公司因向刘某借款10万元,而已将此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请问:刘某取得该车所有权后,我和运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于燕敏解答:租赁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本案中运输公司虽然把汽车(动产)抵押给刘某,但运输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告知该货车已抵押的事实,故张先生通过承租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张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即使运输公司用该车辆抵偿债务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在刘某名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影响张先生与运输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张先生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车辆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租赁合同有效,且对刘某具有约束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诉讼期限内,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白先生咨询:朋友小李向王某借款,借款期限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我为这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到期后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也一直未要求我代偿。直到今年5月1日王某突然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我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曲玲解答:本案中白先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与王某的借款期限是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9月1 日,而合同中未对白先生的保证期限做出约定,那么白先生的保证期限应该自小李向王某借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3年3月1日前。由于王某是5月1日向保证人白先生主张债权,保证期间已过,故保证人白先生将免除保证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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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关注

 

南京启用全国首家专业公证档案中心 

 

 目前南京市共有公证档案100多万卷,保管模式各式各样,有自行在办公地点保管、有委托档案馆保管、有在普通办公楼保管,存放点分散、管理欠规范等现象日趋严重。为此,南京市司法局、公证协会经过反复论证,于去年3月22日起,在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主办公楼西侧开工建设南京公证档案中心。中心配备了一整套先进的数字化安全监控、消防系统及国标档案密集架、抽湿机等,完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预计可容纳4200立方米档案密集架,存放公证档案600万卷。

 

全国首个"公证云"平台落户厦门 

 

  厦门市超算中心的云资源建立的“公证云”,提供存证和公证服务,是国内首家针对网络电子信息有效取证和公证的信息平台。“公证云”系统,可以为网民们提供第三方电子证据的保全服务。只要将重要数据同步存储在“公证云”平台(cunnar.com)上,当用户需要针对存证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时,“公证云”合作公证处可以随时出具公证书,以增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和“公证云”平台相配套的,还有公证处的公证书。如用户需要,可通过网上操作,从公证处获得相应的公证书。公测阶段,通过“公证云”系统出具的公证书是免费的。目前与“公证云”系统合作的公证处,有鹭江公证处和北京方圆公证处。进入“公证云”系统,用户注册时需要实名认证。成功注册后,呈现出的页面显示,可供用户上传取证的内容项目多达18项,包括个人档案、家族档案、个人遗嘱等内容,用户只需点击相关内容,将文件上传后即可完成。 

 

           天宫一号与神舟十号载人交会对接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北京时间613日下午1318分,搭载着3位航天员的神舟十号飞船与在轨运行的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顺利牵手,这是天宫一号继2012年与神舟九号成功对接后,再次与神舟十号载人飞船实现交会对接。天宫一号和神舟十号飞船组合体飞行期间,3名航天员进驻天宫一号开展了多项航天医学实验、技术试验及太空授课活动。这次神十任务完成,意味着中国载人航天第二步任务第一阶段的完美收官,我国载人航天事业将全面进入空间实验室和空间站研制阶段。

 

国务院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2013年内蒙古征兵政策有所调整

 

1)调整征兵时间。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为夏秋季,这是1990年以来23年间首次调整,此次调整实现了校门与营门的对接,有利于征集更多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

2)完善大学生入伍政策。一是保留已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大学新生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二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以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三是扩大大学生学费资助范围,将往届生、刚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均纳入补偿范围,简化了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办法。
   (3适当增加高校集中地区征兵任务。提前在高校开展征兵,在学生放假和毕业生离校前发动并确定一批预征对象,最大限度的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
  (4减少初中生征集数量。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四区不再征集初中生,其他地区征集的初中生数量也将受到限制。

 

中国移动4G招标大幕拉开

 

中国移动近日已经正式启动TD-LTE网络设备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此次集采涉及全国31个省市,采购规模约为20.7万个基站,共计55万载扇。而根据今年年初中国移动的计划,今年将实施4G的“双百”计划:TD-LTE网络覆盖将超过100个城市,TD-LTE终端采购将超过100万部,构建成全球最大的LTE网络。只要国内发放4G牌照,中国移动马上可为用户提供4G服务。

 

43城外地人可就地办护照

 

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37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第三届中国·呼和浩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艺术节闭幕

 

813日晚,第三届中国·呼和浩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艺术节闭幕式暨全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闭幕式在内蒙古乌兰恰特剧院举行。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出席并观看了闭幕式演出的歌剧《文成公主》。来自国家民委、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广大市民一同观看演出。本次中国·呼和浩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艺术节包括了13项文化艺术活动,作为重要活动内容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更让首府观众享受到不同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

 

《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将于71日正式施行,其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对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工也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工作动态

 

※1月7日,为了全面考核各部室及全处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下发了《关于2012年度考核的通知》,决定于2013年1月14日至18日对全处人员及各部室2012年度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月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下发了《关于评选2012年度标兵的通知》。

    ※1月1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成立了业务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是经验与理论、创新与发展的结合体,它囊括了我处四个部门的优秀人员,对我处公证执业活动的高质、高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1月10日,为准确及时地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本处提出的公证复查申请,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出台了《天泽公证处公证复查案件处理流程》。

    ※1月1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第二届包头百姓最满意品牌民意调查活动中,荣获“包头百姓最满意品牌”之特别推荐品牌提名。

    ※2013年元月,满载着天泽人的祝福,承载着天泽人梦想的第十期《昆河公证》与鹿城人民见面。

    ※1月14日至1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开展了2012年度述职活动,全方位了解我处员工一年的德能勤绩。

    ※1月21日,我处进行了2012年度第四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2月2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就三部一室2012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盘点总结,并予以通报。盘点以部门为单位,以“工作亮点”和“存在问题”为框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详实的考核。

    ※为了鼓励先进,传递正能量,2月25日,天泽公证处对2012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公证员助理池锦慧、公证员王雅莉给予了通报表扬。

     ※2月25日,天泽公证处开展了“评选2012年度标兵活动”。公证员丛宝华获得全勤奖和突出贡献奖,公证员王茂获得进步奖,公证员助理李晶获得服务明星奖,办公室刘雪飞获得后勤保障奖。

    ※在“向雷锋同志学习”50周年之际,我处三名法律志愿者在人流量较大的包百步行街就50余名群众提出的劳动合同、遗嘱继承、房屋产权、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细心的解答,并向过往民众发放了我处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十期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700册。

    ※3月7日,我处2名志愿者与昆区司法局组织的前进街道钢37号社区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在钢37社区开展了“学雷锋法律志愿者服务”活动。

     ※3月11日,我处按照《天泽公证处公证员考核办法》对五名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公证员丛宝华被评为优秀,田凌云、高宏、王茂和王雅莉被评为合格。

    ※3月11日,天泽公证处主任李琨与我处三部一室的负责人签订了2013年目标责任状,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完成。

    ※3月12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应阿尔丁司法所邀请,指派公证员王雅莉就房产和继承问题为辖区居民,包括居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做了一堂普法讲座。为构建法治社区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3月21日,天泽公证处积极参加昆北路街道办事处在甲尔坝新城举办的“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活动。我处人员为过往群众解答法律难题,现场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十期200余册和普法宣传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150册。

    ※3月26日,我处应阿尔丁街道办事处的邀请,派员参加了青松社区举办的法律志愿者走进社区活动。公证员细心解答群众疑问,并发放了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

    ※4月3日,天泽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昆区白云路办事处举办的以“提升全民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公证人员热心解答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法律问题,现场发放我处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普法宣传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300余册。

    ※4月1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根据《包头市司法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昆区司法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处2013年工作要点。

    ※4月1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参加由昆区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司法局、前进办事处共同举办的以“民族团结促和谐、科学发展共繁荣”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此次宣传共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各百余册。

    ※4月2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青年文明号”小组组织处内32名青年员工参加了由团市委发起的“青年文明号”植树活动,并参观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北方兵器城。

    ※为努力打造“学习型”团队,4月22日天泽公证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特点,以励志类、感恩类、职场类书籍为主线,为房地产部和经济部挑选了《读懂人心说对话》,为民事部和办公室挑选了《正能量》,并要求大家做好读书笔记。

    ※4月25日,天泽公证处经济部结合自身实际,从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真伪的识别入手,对部内新增人员进行培训,为防控风险、保证公证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 4月27日下午6:30—8:30,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进行了2013年第一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4月28日,天泽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往昆区民政局,学习如何鉴别《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真假,并在部内分享了学习成果。

    ※为了提高业务知识相对薄弱人员的从业能力,包头市天泽公证处针对第一季度执业能力测试70分以下的人员开设提高班,并指定专人负责,因材施教,温故知新。

    ※5月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成立了执行小组。执行小组由丁丽茹、李光、刘洪斌、冯锡如、全良、王雅莉六位经济部成员组成,在组长袁冬晨的带领下,重点对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执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加大执行力度。

    ※为了落实《昆区司法局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我处制订了《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的工作安排》,把强化工作作风,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打造百姓满意品牌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的终极目标。

    ※5月23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在鞍山道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居委会主任及居民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

    ※5月2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工作人员送法到乌兰社区,现场共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200余册,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

   ※为了巩固法制样板社区的成果,5月2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经济部全体成员在样板社区——东友谊二十二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5月30日,天泽公证处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昆区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的工作安排》三个文件精神,全处人员对开展作风整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大家纷纷表示在工作中要履职尽责,防微杜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为了建立科学化用人机制,天泽公证处制定了《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招聘工作流程》。

    ※5月31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为友谊大街19号街坊第三社区居民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

    ※6月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利用全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邀请包头市消防中心的李强教官为处内员工开设了一堂防火知识讲座。

    ※6月5日,天泽公证处针对一起遗嘱继承公证事项,向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提出法律意见书,为办理受遗赠的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彰显了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6月9日,经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主任提名处务会研究,包头市昆区司法局批准,丛宝华同志被任命为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副主任。

    ※在端午节来临之际,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民事部给惠德老年公寓的老年人送去了节日的慰问,并将精心准备的礼物送到老人手里,让那里的老年人度过一个温暖愉悦的端午节。

     ※为推动社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法律意识,6月2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雅莉深入林荫路办事处开设普法讲堂。

    ※6月2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经济部工作人员李光耐心、细致热情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朱玉琳的好评,朱玉琳给我处送来感谢信。

    ※1至6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法律志愿者分部门先后32次下社区开展普法宣传,为上千名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难题,免费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九期和第十期3000余册。

    ※6月26日,当事人赵眉鱼为感谢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民事部公证员王茂和房地产部工作人员热心、耐心、细致的服务,给我处送来感谢信。

    ※6月26日上午,包头公证协会民间借贷公证案卷专项检查组一行11人对包头市天泽公证处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办结的所有民间借贷类公证案卷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我处的公证质量给予了肯定。

※7月1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应白云路办事处的邀请,在白云路社区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

※7月11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深入白云路办事处开设普法讲堂,真正实践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党中央精神。

※7月17日,天泽公证处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旨在让全处人员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为扎实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7月22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于下午6:30-8:30开展了第二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7月23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昆区明日星城知情苑社区开展了普法宣传,此次宣传共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接待咨询50人次

※7月2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响应国家“普法要更贴近、更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的号召,在明日星城知书苑举办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宣传活动。

※为实现“中国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7月2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利用下班时间走进明日星城知惠苑举办普法宣传活动。

※8月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友谊十六小区开展了法制社区宣传活动,让法律如春雨滋润居民心田。

    ※8月2日至3日,天泽公证处8名公证人员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在包头市举办的公证系统法律实务轮训,加强了我处公证人员与全国公证同行的交流学习。

※8月2日,为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活动,让法律雨露泽被鹿城大地,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友谊17小区开展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

※8月17日,为增强我处团队凝聚力,打造一支坚强、团结、极具凝聚力的卓越团队,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全体员工来到位于五一水库,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户外拓展训练。

※为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常规化、制度化,8月22日下午,我处工作人员在昆区团结大街甲十六号街坊明日星城德惠苑社区,开展普法宣传。

※为深入贯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辟一条走群众路线、交群众朋友、解群众之忧的快速通道,8月23日,法律志愿者走进明日星城胜利佳苑,为那里的社区百姓开展了普法宣传。

※8月24日至2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民族西路路段四个路口开展了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为实现“中国梦”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9月5日下午,我处在团结大街八号街坊开展了“送法进社区”宣传活动。

※9月6日,天泽公证处在包百步行街开展以“前移公证窗口、服务基层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隆重纪念《公证法》颁布八周年。

※9月13日,正值中秋节来临之际,我处公证人员王茂、陈默来到包头市惠德老年公寓,给那里居住的老人们送去节日的礼品和祝福。

※9月15日,天泽公证处接受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了一起房产继承公证,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海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

※9月25日,天泽公证处在明日星城文景苑为辖区居民送去法律知识大餐,旨在为老百姓提供心贴心、零距离的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社区法制宣传的大众化、深入化和常态化。

※9月27日上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王雅莉在样板社区团结大街十三街坊开展了一堂普法讲座,拉近社区志愿者与社区百姓的距离,使他们人人拥有免费的法律顾问,为实现“公证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9月28日,我处25名工作人员利用假日在惠德老年公寓开展义工活动,继续弘扬了“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公寓的老人营造了一个温馨、干净的生活环境。

※10月10日下午,天泽公证处在新构建的法制样板社区昆区团结大街十一号街坊国际新城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旨在将法制样板社区打造得精细化、科学化。

※10月10日,包头市昆区法学会、昆区司法局开展了“法制宣讲社区行”活动,我处公证员丛宝华受邀分别在鞍山办事处和东友谊22社区居委会开设普法讲堂。

※10月14日,天泽公证处组织了2013年第三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10月19日,包头市司法局党委常委纪检书记、市公证协会会长左会军一行三人来我处调研。我处主任李琨就2013年公证工作开展情况、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做了全面的汇报。左书记对我处在创新工作方式上给予高度肯定,并提出了宝贵建议,对于我处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证词典

指纹、印章、签名公证

                                        董金玲

    指纹、印章、签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按指纹及印章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指纹、印章、签名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离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

    4、需公证的指纹、印章、签名文本原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捺指纹、印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申请人提交的指纹、印章、签名的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使用国法律;

3、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对外的单位的公章,公证处不能予以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  

                                    王秀

     工作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居住在我国境内期间某阶段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劳资、组织)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校学习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3、申请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申请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申请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7、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公证当事人的工作经历一般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公证之日止,中间不能间断;

   2、申办从事宗教活动经历公证的,公证处不出具宗教信仰的证明;

   3、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汽车驾驶执照准予携带出境。因此,对申请证明驾驶员经历的,无需办理公证;

   4、对申办从事律师职业经历公证的,应由当事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并注意审查其律师执照的真实性。

 

     收入证明公证

    收入证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经济收入的真实性。

    收入证明公证主要用于公民前往国外定居、旅游、探亲、留学等。

     ※办理收入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申请人已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明最近一年应列明每月收入额,其他各年可根据需要列明年收入额。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等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出生于中国领域内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已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护照/回乡证/通行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其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出生证或出生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收养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外国人(或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从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

   3、出生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

    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

    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

    12、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的来源证明;

    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

    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生活百事通

 

除印油渍窍门

用肥皂和汽油的混合液(不能含水)浸漂或涂在色渍上,轻轻搓洗使之溶解脱落,再用肥皂水洗涤,用清水漂净。若用肥皂洗涤,油脂已除,颜色尚在,应作褪色处理。要用漂白粉或保险粉类消除颜色渍。

 

巧用花露水

●夏天,用滴加了花露水的清水擦拭凉席,可使凉席保持清爽洁净。当然,擦拭时最好沿凉席纹路进行,以便花露水渗透到凉席的纹路缝隙。这样,清凉、舒适的感觉会更加持久。

●擦拭电话、手机用纸巾蘸少许花露水,擦拭电话机身、听筒及按键或手机,能使电话、手机保持洁净。

 

 

巧剥蒜皮

将蒜用温水泡3-5分钟捞出,用手一搓,蒜皮即可脱落。如需一次剥好多蒜,可将蒜摊在案板上,用刀轻轻拍打即可脱去蒜皮。

 

巧洗葡萄

准备一个盆子,往里面倒入少量淀粉。再倒入清水,只要能够漫过葡萄就行。再把葡萄放入水中来回涮涮,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这样洗的葡萄不掉珠子,又洗的干净。

 

巧除衣服、床单上的头发丝

在一个用完的保鲜膜内的滚轴(即纸筒)的一端紧紧地缠上两根最普通的橡皮筋,然后手持纸筒的另一端,利用橡皮筋的摩擦力,即可把头发等杂物缠绕在橡皮筋上。清理完之后把橡皮筋取下来,放在水里洗净即可继续使用。

 

空腹不宜吃柿子

如果空腹吃大量未加工或未去皮的柿子,而胃里的游离酸含量又较高时,就会凝结成块,形成柿石,引起肚子疼、呕吐等。

 

豆腐可用来美容!

   每天早晨起床后,用豆腐一块,放在掌心,用以摩擦面部几分钟,坚持一个月,面部肌肤就会变得白嫩滋润。

 

梨可防晒

常食梨能使肌肤保持弹性,不起皱纹。梨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对太阳光的暴晒能起到防护作用。

 

 

                  夏季蔬菜保鲜
    夏季由于天气炎热,食物很快就会不新鲜,因此应注意食物保鲜。将买回的蔬菜略为晾干,把枯黄腐烂的叶子捡去,将新鲜蔬菜整齐放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置于阴凉通风处,这样保存的蔬菜,一二天内不会变黄枯萎。

 

                哪些蔬菜易中毒
    1)发芽、发青的土豆有毒。 
    2)鲜黄花菜(即金针菜)有毒。 
    3)腌制未透的菜。 
    4)隔夜熟白菜、熟韭菜会将菜中的硝酸盐转化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是强致癌物,熟白菜、熟韭菜放久了切勿吃。

 

 喝牛奶有五忌
 1)忌加红糖 
2)忌冰冻 
3)忌掺开水 
4)忌空服 
5)忌同补药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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