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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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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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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公证》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14086


致读者

亲爱的读者:
    《昆河公证》是2007年包头市昆区公证处无偿奉献的普法刊物,是通过公证人的笔端将典型、真实的故事编撰成晓以法律、指引智慧的法律知识读本。2012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包头市昆区公证处更名为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为了体现天泽人“天道酬勤,法泽惠民”的精神理念,现将《昆河公证》更名为《天泽公证》。    

卷首语

                                                            坚守我们心中的执著

站在历史的海岸追溯:楚霸王悲情乌江,自刎而死;成吉思汗扬鞭出征,壮心不已;杜甫仕途多舛,不得志愿……他们选择了永恒。纵然身陷千军万马,也不屈服投降,扼腕叹息,这是执著的选择;纵然已近古稀,扬鞭西夏,魂归狼烟,这是豪壮的选择;纵然一身清苦,终日难饱,也愿心系国家,豪气吞云,这是高尚的选择。在一番选择中,帝王将相成其盖世伟业,贤士迁客成其千古文章。而公证人的选择就是在平凡的工作中案牍劳形,用法律和服务维护一方安宁,没有豪迈的语言,没有留芳的盛名,没有赫赫的战功,只有“劳苦数十年,辛苦尘土间”。 “昼夜形神疲,价值比千金。”

一群有着同样背景,甚至相近素养的人汇聚在一起,朝夕相处,一起纵情欢畅,一起挺过艰难。大家像兄弟姐妹般共同操持家业,没有勾心,没有揣测,彼此用肩膀支撑,用善心倾诉,用爱意倾听。共同的兴趣、共同的目标、共同的牵念、共同的期盼凝聚着诚信的使者,为了楼盘的顺利续建,为了家乡包头城市道路的畅通,为了践行群众路线,为了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他们默默地奉献,内敛地挥汗,这就是新一代的公证人。

在日常的岗位上,矜矜业业,恪尽职守;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解决难题,总结经验;在保全证据现场,烈日骄阳,风吹雨淋,蚊叮虫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曾几何,身在保全现场,累了困了,就在冰冷的楼层地板小憩片刻;太忙太赶,没有时间吃午饭,就忍着晚上一起吃;没有卫生间,就憋着不喝水;铁钉扎伤脚缝了数十针,守在一线不停歇;记录刚做完,人还未抽身,房屋已倒下……这就是默默耕耘的公证人。

“世事忙忙如水流,不将名利挂心头。”作为一名平凡的公证人,在平凡的岗位上我们视全市人民的幸福生活为己任,在城市文明建设的点点滴滴中,实现公证人的价值,让天泽人“服务于民、执法为民”的宗旨更加深入人心。

 

公证论坛

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公证制度的探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不动产登记条例即将出台,这意味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登记审查行为将受到实践的检验。然而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呈现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制度,这虽然减轻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责任,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弄虚作假,登记部门又缺乏相应法律专业素质,这无疑会增加不动产登记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率。而公证以其法律的专业性以及预防纠纷功能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制度

一、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申请人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查后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况予以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从而取得不动产物权设立、变动或消灭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人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示其权益的法律行为,此权益一经生效即具有排他的效力。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

1、登记错误导致权利主体难以求偿。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由此看来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即不管是何原因引起的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从中央编办发布的《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来看,未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行政机关,那么,因登记错误而发生的赔偿必然属于国家赔偿。而我国的国家赔偿受到各种程序的限制,即使得到赔偿,也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加之不动产物权登记涉及的标的数额较大,一旦登记错误,数额巨大的赔偿金将是登记机构难以承受之痛。

2、不动产物权登记从业人员相关法律知识不足。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各异,可因交易而变更,可因合法建造、拆除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可因继承、受遗赠而取得,可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或变更等等。要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需要一系列法律知识作支撑,我国现有的登记人员大多未经专业法律培训,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经常出现应登记的未登记、登记项目不全面、不具体,有时还存在遗漏相关权利人的现象。现行《物权法》将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都纳入登记范围,登记行为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日渐增多,而现有行政机关登记人员的法律素质无法适应《物权法》以及即将颁布实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质审查的需要。

    3.不动产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查模式难以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通过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状态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使公众获悉不动产物权的具体情形。因此不动产登记应当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果要求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原因进行审查,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一并考查,并最终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而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必然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不正当的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实质审查效率低,行政干预多,要求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和执业素质较高。这些都不利于当事人的交易自由和效率,也很难适应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所以《物权法》采纳了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但这样做很难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近期“兴麟房产事件”更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敲响一记警钟,不动产中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操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更增加了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的登记风险,极易造成瑕疵登记,将不动产登记部门置于被动地位。

三、 公证制度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公证程序严格,机制健全,可以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坚强后盾。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为了防范公证执业过程中的风险,公证法特别要求公证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最高赔偿总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1200倍。有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做后盾,公证机构完全可以承担因不动产登记事前实质审查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保驾护航。另外公证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赔偿及时、简便,不受行政公权力干预等特点,其性质是民事赔偿,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在公证员进行了大量的审核工作仍无法避免错误的产生时,这就实现了不动产登记部门风险转移,避免了国家损失。

2、公证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的事前审查需求。

   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对登记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只有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方可保证从审查到批准、许可到发证整个登记过程的顺利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在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能的公证员必须是在公证机构工作一定年限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必须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且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律师,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才能被授予公证员资格。

     其次,公证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公证协会每年度都要举办公证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公证实务,以此来提高公证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再次,公证机构承担起行政登记机关的事前审查,将有助于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准确性,有效防范错误登记而导致的国家赔偿,且公证机构担任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在我国的《担保法》也有相关规定。

3、公证的特质决定着其必然会参与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

   公证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可以更好地审查当事人设立不动产登记的原因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公证机构的法定证明职能可以很好地成为不动产登记事前审查的机构,加之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且公证的中立性、公益性等特性使其完全有能力做到真正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公平、公正、平等有序、预防纠纷和公力救济的作用。公证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被认可和接受,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的不断增强是完善不动产登记事前审查制度的有效手段。目前,国内有许多地方的房产登记部门要求不动产在转让、继承、赠与之前必须由公证机构公证,这充分说明公证的特性已被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而且公证机构从不动产登记的源头入手,将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确保不动产在合法的前提下发生变动。

    综上, 我国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事前审查环节有其客观必要性和优越性,不但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合法的正确途径,而且转嫁了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的责任和风险。由公证机构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进行事前审查是科学、可行的,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事前审查中,将会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最佳选择。

 

面对“兴麟”事件,公证出招驰援

二0一四年九月毫无征兆的“兴麟系”中介门店(以下简称“兴麟房产”)瞬间关门,人去楼空,留下无数受害人。据媒体报道涉案金额数亿元,仅包头地区受害群众达上千人。行为恶劣,震惊全国。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业务指导委员会针对此事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以供业主参考。

典型事件一:部分受害人将购房首付款、定金直接交到兴麟房产法定代表人吴秉麟等私人账户,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公证有何建议?

现今市场环境下,购房人先行支付首付款或定金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民众风险意识提高,但为什么如此常见的行为却成了受害的重灾区呢?我们认为受害人对中介服务方面法律知识的生疏是让其陷入被动的一个关键因素,兴麟房产其本身的性质是居间服务,即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并非买卖主体,买方支付购房款的对象应该是卖方而不是兴麟房产。但现实中受害人将购房款交给兴麟房产,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直接将钱交给卖方,卖方届时消失或不配合办理过户等不确定风险无法有效控制,而房产中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专门服务机构,故购房人认为将购房款交给中介的风险是可控的或者是没有风险的,正是基于这种盲目的信任导致诸多购房人面临资金无法回收的尴尬境地。

面对上述“难题”该如何解决?我们建议您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因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且提存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专项职能。买方将购房款汇入公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提存账户,等办理完交接、过户或实现双方约定的条件后,卖方可到公证机构领取购房款,如果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则由买方到公证机构领回购房款,这样就降低了双方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信任而增加的交易难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典型事件二: 很多人欲收回曾委托兴麟房产全权代管的房屋,又担心自行收房会有不确定的风险,公证可否证明业主收房过程?

对于典型事件二所述情况,很多人询问公证机构能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收房过程和屋内实际状况,以预防不必要的麻烦,但公证机构暂时无法给予有效帮助。因为公证机构介入业主收房只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租赁合同经过公证,且合同双方明确表示在某些情况出现时由公证机构对出租方收房的过程进行保全;另一种是权利人有人民法院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环节公证介入。

上述业主面临的无法高效、便捷收回房产的窘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我们建议:1、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全权管理可以,但不能失去实际控制权,即不能将房屋的钥匙全部交中介机构管理,因为这样无法预防中介机构利用该房产进行传销、聚众淫乱或聚众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对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不仅可以约定强制收房条款,同时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就租金的支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承租人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公证机构可以依据约定依法核实,从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出租人的诉讼环节,节省时间、物力、人力的损耗,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创造更大的财富!

典型事件三:兴麟房产事件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业主产生解除合同意愿,公证能否提供帮助?

目前兴麟房产人去楼空,但兴麟房产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等文件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业主面临无法履行的窘境,继续接受合同约束已无实际意义。有效无患地结束房产兴麟代管的状态,并使其重新投入市场创造价值是业主当下面临的首要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履行通知义务,这个通知义务是法定且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均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实际生活中,如何证明自力救济状态下通知义务履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成了关键,我们建议业主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即由公证机构证明业主向兴麟房产书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行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法律必然要对兴麟房产事件的制造者给予严惩,但同时兴麟房产事件带给我们的是一颗很难消化的苦果,留给我们的就是尊重、学习和完善法律,尊重、了解和完善制度。

 

 

前车之鉴

携一缕春风寄给鹿城人民

                                    高宏

三月,春风悄然而至,万物在静谧中舒展,寒冬话别了舞台在落寞中转身,肖程倾心盼望的春天来了!只是今年的春天与往年不同,他是在米兰度过,你可千万别以为是意大利的米兰,其实是包头的米兰,一座毗邻美丽昆河的楼盘┄┄米兰春天。

在包钢厂区以东,昆河贯通南北,宏伟壮观,碧波荡漾,每到华灯初上之时,两岸更是华灯异彩,璀璨而美丽,然而就在昆河的东侧,一片破败的烂尾楼映入眼帘,未完工的楼房象残兵矗立着,楼房周围的防护网已经松动,被瑟瑟的寒风刮得左右飘摇,时不时有一些碎木板、短钢筋从楼上飘下来,这就是米兰春天。

米兰春天是包头昆区较大的楼盘,由于开发商的跑路,致使2000多户业主无法如期入住。有的业主倾半生心血、东拼西凑,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有的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逃逸,交工遥遥无期,业主停止还贷,银行呆账、坏账不断涌现。为了解决老百姓的疾苦,也为了锁定米兰春天项目的工程现状,以便顺利推动项目的后续建设,经昆区政府申请,肖程所在的公证处接到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任务。

由于米兰春天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公证处在接到任务后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二十五人工作组,肖程有幸成为其中一员。为了做好前期勘察和准备工作,工作组来到米兰春天现场调研。米兰春天共分两期工程,在建楼房二十栋,有的已经封顶、有的盖了一半、有的刚起地基,现场的环境危险而恶劣。勘察过后,工作组将人员分成六个小组并做了具体分工,有的负责地下室的保全、有的负责工地外场状况保全,有的负责楼层进度的保全,有的负责场地内设施建筑材料的保全。肖程作为小组长与两位同事负责楼层现状保全。分工结束后,各组进入紧张的工作中。

早八点,肖程组首先到达负责的11号楼,11号楼规划图纸显示应为二十七层,但从现场看已建起二十五层,地下室二层。由于工程未完工,肖程组只能沿着水泥石阶上行。四个人相互配合,一个用照相机拍下每一户、每一间、每一个角落,另一个用摄像机配合着肖程的记录摄下现场,还有一个编房号,标注阴阳面确保照片对号入座。11号楼的地面几乎每一层都有一部分未完工,楼层低的地面到处是碎石,高楼层的地面直接裸露着钢筋,无任何防护,从裸露的钢筋可以看到楼下各层的地面,由于保全要对整栋楼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记录,同事们必须从颤颤悠悠的钢筋上面提心吊胆地走过去;有的楼层房间中有未拆除的钢管搭成的脚手架,脚手架从地面搭至屋顶,同事们必须要从这些脚手架间穿来穿去,头上的安全帽不时被周围的钢管撞得叮当作响,好像在奏着一首没有音符的乐曲。三个小时过去,肖程组已做到第六层,正当肖程踩着石阶慢慢上挪的时候,“啊”的一声惨叫让肖程迅速转头。原来是同事不小心踩到了地上钉有钉子的木板,鲜血顿时汩汩涌出,瞬间染红了鞋袜和裤管。说时迟那时快,肖程赶忙扶住要摔倒的同事,另一个同事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了“120”。救护车10分钟就来了,肖程背着同事从六楼下来,同事被救护车拉走了。为了不耽误时间,肖程只好和新配备的同事,心情沉重地返回到六楼继续工作。

尽管是初春,太阳照在身上已经开始让人感到丝丝暖意。强烈的阳光晃的肖程一阵眩晕。看了下表,已近中午一点,肖程和同事决定吃完饭再接着干。为了确保工作进度,减少往返时间,单位为工作组配备了简单的午餐,肖程和同事草草地解决了午餐。午后的阳光温柔地洒在肖程身上,肖程有了些困意。看见旁边有几个空纸箱,就撕开铺在地上,小憩片刻。

傍晚,太阳敛起刺眼的光芒,变成一个金灿灿的光盘,不一会儿,纵身一跃,消失在西山背后。现场的工作结束了,但是一天的工作尚未结束,肖程和同事带着疲惫回到单位,整理资料、导出电子数据、给照相机、摄像机充电。就这样六个工作小组每天工作达十六、七个小时,由于电子数据多,有的同事甚至工作到凌晨,第二天直接上岗。有的同事实在干不动了,就在办公桌上趴一会,醒了接着干。

这样的日子一直伴着肖程走过十七天。这十七天,大家相伴着、鼓励着,累了就在楼宇间互相呼唤,看到对面楼里露出同事回应的身影就会心一笑;苦了就高声呐喊,唱出心中豪放的歌曲;休息时就席地而坐,交流着工作感受和现场经验。十七天工作组成员没有休息日,没有按时回过家,没有吃过团圆饭,不能看望父母,不能与爱人说句缠绵的话,不能与孩子亲昵,每个人的脸都被黑铜色取代,人也瘦了一圈,大家总笑着说:“想减肥就来米兰春天工作组,保你减肥成功!”。

米兰春天工程现状保全工作终于结束了,十七天的劳动成果转换为厚重的公证书,厚重的公证书承载着公证人的智慧、勤劳,承载着2000多户居民的希望,承载着政府对民生的承诺。

 

【评析】

本案是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案例。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体现平等,反应客观事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给当事人难以保全和自证的证据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讼累。

安居才能乐业,对于房价颇高的市场,住房显得尤为重要,米兰春天涉及到包头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在复工之前由公证处介入对工程现状保全,对于锁定现场证据、确保工程复工、避免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证人不畏艰辛、任劳任怨的工作热情代表了新一代公证人实现自我价值的精神风貌,值得全社会给予肯定。

 

 

浅吟低唱的秋天

                                                                                            于燕敏

     

秋风瑟瑟,枯叶漫天飞舞。

林洁从天泽公证处驻包钢房产置换中心出来,腿上像灌了铅似的,举步维艰。她站在路旁,仰望着天空,眼神中充满了迷惘,感觉就像一片枯叶,被秋风吹起,茫然而又绝望。不知该去哪里,也不知哪里是该去的地方,更不知道她和两个孩子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不知望了多久,她下意识地来到那个公园,那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地方。已经两年没来了,枯叶寂寞地躺在草丛中、小路上,风吹过来,树叶轻轻地飘舞着,回旋了几下,又落到地上。她默默地坐下,轻轻地闭上双眼,记忆把她带回到过去,带回到那段美好浪漫的时光,带回到那个一生都无法忘怀的名字——陈前。

遇到陈前时,林洁刚离异,是陈前帮她从第一段痛苦、暴虐的婚姻中走出来,让林洁感受到真挚、平等的爱,给了林洁和儿子一个温暖的家。婚后的林洁沉浸在幸福王国里,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一年后,他和第二任丈夫有了爱情结晶,一家四口,儿女双全。原以为平静的生活可以长长久久,可是没过多久林洁的天空密布了乌云,丈夫的体检报告上赫然写着四个字 “胃癌晚期”。看到这四个字,林洁晕了过去。两年来,林洁整日在医院和家中穿梭。治疗、化疗、中西药结合,能用的都用上了,终未能留住丈夫。两年后,丈夫留下一双儿女和几万元的债务撒手人寰。那段时间,林洁彻底崩溃了,什么也吃不下,只是静静地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脑子一片空白。她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无法相信这是事实,更不相信陈前已经离开了她。她感觉自己就像一颗孤独的水珠,从空中突然落下,摔得粉碎。

林洁忍着痛楚料理了丈夫的后事。一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是丈夫留下的唯一财产,面对丈夫生前欠下的债务这真是九牛一毛。可就是这一万多元的公积金难住了林洁,按照法律规定,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提取,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告诉林洁,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通知陈前的父母共同办理。可是陈前的父母并不知道儿子去世的事,他的姊妹不让告诉父母,怕老人承受不了晚年丧子之痛。怎么办呢?林洁当着公证员的面痛哭起来。看到林洁的眼泪,想到林洁的不幸,公证员的内心充斥着同情。为了帮助这位不幸的女人,公证员决定将事情汇报给业务委员会,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便是林洁从公证处走出的那一幕。

公证员第一时间走访了林洁的邻居,证实了林洁的家庭遭遇,然后把案卷报到公证处业务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全体人员认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像林洁这样遗产数额少,没有太大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继承的简易程序办理。

公证员通知林洁可以办理公证,但要求林洁必须作出承诺:一是林洁只有提取和保管遗产的资格;二是林洁必须保证遗产提取后依法分配给陈前的父母和子女。林洁同意按公证处的要求办理,公证处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为了保证公证书的顺利使用,公证员又积极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沟通,最终得到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认可,林洁顺利提取了公积金。

望着面有喜色的林洁,公证员内心渐渐平静。公证虽然改变不了林洁的不幸,但是能为她送去一丝真情也是令人欣慰的,也许林洁的春天就在不远处。

 

【评析】

这份公证书是天泽公证处首例按继承权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也是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积极响应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典型案例。继承权公证简易程序是针对常规继承程序而言,适用于遗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和股票、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补贴等。继承权简易程序是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一人以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依照其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继承过程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领取遗产后,申请人有义务将遗产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继承权简易程序具有快捷、便民的特点,减少了当事人在人力、财力上的消耗。公证受理程序简单,出证速度快捷,彰显了公证行业不固守、不僵化的工作模式,体现了公证机构依法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树立了公证行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有利于打造“让社会感知、让人民满意”的公证机构。

 

谎言的背后

                                                                                          周 玲

谎言,本身并不美丽,但是当其中渗透着爱意和善意时,就会失去本身的丑陋。

初见。

许源,年近五十,高大的个子,偏瘦的身材,一张笑脸,两只深陷的眼睛,深邃却略显忧郁;一身泛旧的包钢工作服,一双蓝色的旧布鞋,简单质朴。

在我的面前,许源平静地向我陈述他的来意:妻子王红系包钢综企的一名工人,去年因病去世。王红生前参加了包钢集体企业改制,与单位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但是补偿金一直未领取,现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领取补偿金。

经向许源询问,王红生前未立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父母健在,有独子许超。按照程序,我为许源列举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告知他办理公证时需王红的父母、儿子到场。

许源颇显为难地说:“所需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但是王红的父母身体不好,父亲听不见,母亲看不见,他们什么也干不了,找他们做什么?”我耐心地向他解释:“虽然王红的父母健康有问题,但是他们跟你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他们不方便来,我们可以上门服务。眼睛看不见我们可以用语言交流,耳朵听不见我们可以用笔交流,只有当面了解他们的意思表示,公证才可以继续。”听完我的话,许源无奈地离开了我的办公室。

此刻,我是相信许源的,相信他同许多当事人一样,有不解,有迷茫,有困惑,需要我们去理解、指引。

再见。

许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符合受理条件,我告诉他可以约时间办公证了。可许源的言辞又变了:“王红的父母来不了,自从王红去世后,我就和他们失去了联系,他们原来住的房子拆了,不知道他们现在住哪儿,你就给我办了吧,就当跟他们没关系好了。”

职业的警觉性让我审视着许源。他依旧是一脸淳朴的笑容,眼神却有闪躲与回避。我思考着他之前和今天的一番言论,瞬间许源被我列为特别关注的不诚实的当事人之一,我不自觉地产生了反感,严词拒绝了他的请求。

又见。

许源再次来到我的面前,告诉我王红的父母联系上了,只是年纪大了,不能到公证处。我欣然应允上门服务,但听到让他儿子和他先办手续时,他又说:“儿子许超在外地,来不了,我是他爸,我代他签字吧。”此刻,我被许源的态度逼的快没耐心了,可是,职业和身份让我依然微笑着对他解释:“许超虽然是你儿子,可已经成年了,他跟你们一样,对王红的遗产必须自己做出意思表示,如果真在外地,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办公证。”许源听完后沉默了。或许,是看到了我的执着,许源有些低落的告诉我:“儿子是在包头,只是腿不方便,来不了公证处,我也是怕给你们添麻烦。”听到这里,对这个难缠的人我终于松了口气,痛快地答到:“没关系,这些都不是问题,我会上门办理。”案子就这样受理了。

对许源的疑惑让我按照许源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到了许源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许源单位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许源一家本来过得挺好的,许源对岳父、岳母非常孝顺,一直在一起生活,儿子也在包钢安排了工作。可是前年,许源的妻子查出癌症。为了治好妻子的病,全家往返全国各大医院,为了筹措手术费,房子也卖了,还借了外债,可还是没能留住妻子。许源的儿子又出车祸了,现在还在医院,刚做完手术腿里架着钢板,过段时间还要二次手术。许源的儿子也不争气,许源四处求人给他安排了工作,他上了三个月,就不干了。许源现在带着岳父、岳母租房住,岳父、岳母自从受了姑娘去世的打击后,身体更是大不如以前了,现在是全凭许源照顾,你说这一家人多可怜。听到这里,我的心沉下来了,我想起了许源的样子,他在我面前始终都是笑嘻嘻的,身上却背了这么多的故事,这是一个怎样的心态?瞬间,我理解了许源之前对我说的所有的“谎言”,这些“谎言”的背后,承载的都是什么?悲伤?无助?绝望?但更多的应该是满满的爱。且不说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变,他们刚刚经历了晚年丧子之痛,好不容易生活趋于平静,如今又要旧事重提,他如何忍心去打扰两位老人,如何忍心再次让他们去体味那些痛楚?儿子卧病在床,无法行动。所以他选择了“谎言”。如果刚才我的内心只是一种感叹,现在却实实在在的是一种感动,被许源的开朗笑容、风轻云淡所感动。许源用坚毅的性格,恢弘的气度去承受着大风大浪,承受着磨难挫折,承受着生活的一切馈赠。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终见。

我主动上门为许源的家人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曾经有人和我说过,谎言就是谎言,即使是善意的,也改变不了谎言的性质,可是遇见许源,我想我应该让自己学会淡然的面对生活,学会耐心的沟通、真诚的理解与绝对的宽容。

 

【评析】

谎言的背后,多数是丑恶,但也有深深的无奈,也有满载的爱,作为一线服务人员,我们更应该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学会倾听、学会理解每一位当事人,虽然他们的生活有困难、有不易,但他们对生活的乐观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要做到分担他们的痛苦,真正融入到百姓的生活中,成为百姓贴心的法律工作者。 

 

公证人的世界

                                                                                           池锦慧

 日动影移,日穿帘隙,时间悄无声息的流逝着,温柔而苍凉。每个人的职业经历都是一段不可复制的精神宝藏,美丽不曾遗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种类越来越多。在大家身边有这样一种职业---平凡而神圣,有这样一种人--- 质朴又可亲,它就是我为之自豪的---公证行业!在我的公证职业生涯中每天都有新鲜的故事,每一个故事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真实写照。也许你觉得公证很神秘,也许你还未曾听说过它,那么今天,就请你走进我们的世界---一个公证的世界。

北方的七月,太阳褪去了春天的那份温柔,火辣辣地照着大地。晒软了柏油路,晒红了行人脸,晒得树叶不敢摆动,晒得大地裂了嘴。忙碌了一上午,熙然伸伸懒腰,看了下墙上的钟已经十二点了。正准备收拾资料下楼吃饭,正巧碰到两位步履蹒跚的老人走进公证处,老大爷用一根拐杖牵着后面的老伴。熙然急忙迎上去把大爷大娘搀扶到椅子上坐下,然后沏了两杯茶,询问道:“大爷、大娘,你们有什么事儿?”由于二位老人年事已高,听力不好,熙然又问了一遍。

大爷侧着耳朵说:“姑娘,是这样的,我们家的情况比较复杂,现在我们老两口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想在活着的时候把自己的后事处理好,省得子女、儿媳们将来打麻烦。”

熙然在跟大爷交谈中发现大娘的眼神游离不定,总是躲躲闪闪,于是熙然把大娘请到另外一个办公室单独聊。大娘惶恐地问道:“姑娘,我现在很矛盾,又想立遗嘱又不敢立。”

熙然关切地问:“为什么?”

“我怕立了遗嘱之后二儿媳妇会把我们撵出去,以后就没地方住了,毕竟我和老伴只有这一套房子啊,但是如果不立遗嘱,又觉得对不起二儿子,二儿子从小因为我们疏于照顾,成了残疾,现在也没正式工作,全家靠儿媳妇维持,我这个儿媳脾气不太好,所以现在很矛盾,姑娘你说我该怎么办?”说着,大娘的泪珠扑簌簌掉下来。

看着大娘担忧的样子,熙然安慰说:“大娘您别担心,如果你现在立了遗嘱,遗嘱并未生效,遗嘱是您百年后才生效。如果立遗嘱后,儿媳妇对您不好,您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者重新设立遗嘱,这是您的权利。”

大娘听后,心中的一块石头仿佛落了地,黯淡的眼眸瞬间亮了起来:“原来是这样啊,那我就放心了。”

一切都了解清楚后,熙然和一位公证员一起为两位老人分别办理了遗嘱手续,并逐个进行录音、录像。手续办完后,两位老人询问道:“姑娘,你们忙乎了一中午,饭也没吃,真是不好意思,费用是多少啊?还有我们身体不方便,能否让儿子来取公证书?”

熙然亲切地说:“我们公证处今年开展了惠民敬老活动,凡是70岁以上老人到我处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你们二老正好符合条件,所以您办的遗嘱手续,包括全程的录音录像都是免费的。还有遗嘱是保密的须要由本人亲自领取,鉴于二老身体不便,我可以亲自送上门,这样你们就不用再来了。”

 “太谢谢你了,姑娘。”大爷、大娘听后,连连道谢。

“没事儿,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熙然和同事微笑着说。

熙然将两位搀扶着送上出租车,望着车子渐渐远去,熙然默默地对自己说:“加油,公证人!”

三天后,熙然将公证书亲自送到老人的手中,并给老人送去一本我处编写的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告诉他们刊物上有我们的电话,如果有什么事儿,可以随时打电话联系我们。老人用颤抖的手接过公证书,两眼浸满了晶莹的泪花,连声说:“谢谢!真是太感谢了!我们隔壁家王老太也想立遗嘱,但是他们家的情况和我们家不同,我把你的电话给她,让她先问问你……”。熙然道:“好的,大爷大娘有事儿打电话吧,别送了,再见。”

在回单位的路上熙然一直在想,我们的公证行业到底是怎样的?每天从早到晚忙忙碌碌,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法律人的角色,时刻心系百姓,维护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积极地作用,时常在尘土飞扬的工地上穿梭,在烈日炎炎的太阳下挥汗如雨,从未沮丧,从未抱怨,有的只是对工作的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生活的世界,这就是我们平凡的写照,没有响彻寰宇的壮举,没有荡气回肠的豪迈,没有惊天动地,没有掌声赞美,只有日复一日的辛勤耕耘和无怨无悔的默默奉献!

 在此,我要为这个平凡而神圣的职业鼓掌,要向质朴又可亲公证人致敬!

 

 【评析】  

本文揭示了公证人在职业领域中踏实、敬业、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弘扬了公证行业始终把为民服务作为落脚点,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作为出发点。

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免费为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表现了公证人把追求社会效益、爱心公益作为发展方向,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为终极目标的敬业精神。

 2014年公证行业建立了全国最大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是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库。它的投入使用将对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实现整个公证行业的资源共享,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在遗嘱继承中提供材料的繁琐性,对公证在继承实务中具有积极意义,对全社会而言,办理遗嘱公证无疑是预防纠纷,完成夙愿的最佳选择。

 

公证为“过户”扬帆

李晶

 

 清晨一阵悦耳的鸟鸣声将我唤醒,母亲打开窗户,一股清新冲入鼻息,我贪婪地做着深呼吸,收拾起昨夜的思绪。梳洗后来到工作岗位--包钢房产置换中心。我,是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普通一员,负责包钢房产的公证咨询、受理工作,每日接待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帮助他们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姑娘,你这会儿忙吗?我能不能问你点事?” “不忙,您请坐。”“我姓刘,我和丈夫在包头有套房子,我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我刚问过过户那边,他们让我先办公证,我想问问怎么办?”“噢,这个简单,您只需要与丈夫一起来就行。”“我丈夫来不了,他去世了。”话音未落,眼泪已流过面颊。

我忙递过纸巾,安慰着她。她擦去眼泪哽咽着说:“我想把房子卖了,去深圳定居。我不能回这个家,受不了。”“那您得先办继承权公证。您丈夫的父母在哪?你们有几个孩子?您丈夫立过遗嘱吗?”“我们结婚时,他父母就去世了。我们就一个孩子,是个女儿。他没立过遗嘱。”刘女士一一回答着我的问题。

“那我告诉您准备哪些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您和女儿一起来公证处办就行。”“姑娘,我女儿在深圳工作,她很忙,根本请不了假。”“那您女儿要不要这房子?”“她不要。”“那她在深圳的公证处办个《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然后把公证书寄到我处就行。”

“办公证需要多长时间,我多会才能拿上公证书?”“继承权公证需要一个星期左右,最长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啊?这么长时间?”“申请受理后,我们还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才能出具公证书。”“那是不是公证书拿到后我才能过户?”“是的。”“那办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大概一个多星期。”“姑娘,你看,我现在也在深圳打工,这次,特意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如果公证、过户需要这么长时间,那只能等以后有时间再办了。”

“阿姨,您别急,您看这样行不行?您先把证明材料准备齐全,我为您办理继承权公证,办完公证后,您就可以回深圳了,等您女儿的公证书寄过来,我们核实无误,就为您出具公证书,然后再把公证书给您寄到深圳。”“那太感谢了,不过,我还得回来办过户啊!”“如果您没时间回来也可以这样办。我们公证处成立了个业务保障部,可以为您提供延伸服务,您办继承权公证时,再办一个授权委托,委托业务保障部帮您办理缴税、过户、领取房产证等手续,您本人可以在深圳等着拿房产证。”“这个办法好,就按你说的办。”“感谢您的信任,等您来办继承权公证的时候,把税费一并带来,再留下您的账户,如果费用有剩余,我们会把钱转到您账上。”“太好了,对我而言,公证处是值得信赖的部门,你们帮我办,我是太放心了。”

五天后刘女士带着证明材料和税费来到公证处,我受理了她的继承公证申请和委托申请,办完手续后她就赶回深圳上班了。

又过了三天,刘女士女儿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寄到了公证处,经过核实,刘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的,我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和委托书。我将公证书转到了业务保障部,业务保障部的人员拿着公证书、房本、税费和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大厅的税务部门办了缴税,到房产过户的窗口办理了过户手续。7个工作日后,我们拿到了刘女士的房产证,随后将缴费凭证和房产证寄给了刘女士。刘女士的过户烦琐事在公证人的协助下,轻松解决了。

 

【评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事务繁忙或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去产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且房屋过户涉及开具无房证明、缴税、过户、贷款等诸多手续,很多人不是一知半解,就是不知如何入手。为满足当事人需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天泽公证处专门成立了业务保障部为当事人提供延伸服务,帮助当事人完成整个过户流程,减轻当事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损耗。业务保障部的代办服务不仅限于房产继承,对于房屋买卖、二手房贷款同样适用,代办服务既给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保障,维护了交易安全,又解决了当事人在房屋过户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公证维系了再婚家庭的稳固

                                                                                                王凤娟

三月一天的早晨,闹钟唤醒了熟睡的我,睡眼惺忪,打开窗幔,阳光漫漾进来,看着窗外柳枝上渐露的嫩芽,鼻翼间吮吸着春的气息,我眯起双眼,张开双臂与春姑娘相拥。

收拾停当我来到包钢房产置换中心——我处的服务窗口,开始一天的工作。刚刚坐定,就有一对年近五十的男女走到我的办公桌前。我微笑着说:“早上好,我是公证员小王,请问你们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小王,我姓徐,这是我爱人老林。你帮帮我们吧,我们是再婚夫妻,走到一起不容易。我早年丧偶,一个人把儿子拉扯大,好不容易儿子成了家,为了晚年有个伴,我和老林结了婚。可儿子楞说老林是为了我的房子才和我结婚,天天上门跟老林吵,搅得我们无法正常生活,这样下去我们会被他气死的!我了解老林,她不是我儿子说的那种人!”徐先生愤愤地说。

林女士拍了拍徐先生的背,安慰着说:“老徐,别激动,注意心脏。”

我关切地说:“叔叔、阿姨,你们别着急,坐下来慢慢说。”

“小王,我真不是为了老徐的房子。”林女士补充道。

在徐先生与林女士你一言我一语中,我得知:徐先生和林女士过去都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在第一段婚姻破裂后,他们各自带着自己的儿女生活了几年,现在儿女都成家了,就想给自己找个伴相互照应。经人介绍他们相识了,处了一年多,彼此中意,决定组建一个家。2011年9月,徐先生和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徐先生的一套楼房,而林女士婚前的一套楼房一直由自己的女儿居住。二人格外珍惜这段婚姻,事事商量、相敬如宾。2013年徐先生投资购买了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铺。谁知,徐先生的儿子知道父亲买了商铺后,天天去和徐先生、林女士纠缠,认为商铺是林女士鼓动父亲买的,她和父亲结婚的目的就是看上了父亲的钱。

听了二人的陈述,我坦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婚前各自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购买的商铺从法律角度看则视为你们夫妻共有。”

“不不不,小王。”林女士打断我的话,“婚后买的房子我不要,你快帮我写个保证书,公证一下。”

“阿姨,这个不叫保证书,按您的意思这是夫妻财产约定。”我解释道。

“夫妻财产约定?”林女士疑惑地问。

“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将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我跟二位讲的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解除您二位的后顾之忧。”

话音未落,林女士抢着说:“那你们给我做个约定,我不要老徐的房子,我相信公证处,相信你们。”

“叔叔,您的意见呢?”我问道。

“我尊重妻子的意见,有了这个公证,儿子看了也就不闹了。我们也能安静的生活了。办吧!办吧!”我听出了叔叔话音中的无奈。

按照徐先生和林女士的想法,我为他们起草了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的房子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商铺归徐先生一人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我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一个月后,我做证后回访时了解到,徐先生的儿子意识到自己误会林女士而倍加自责,主动向林女士示好。现在徐先生和林女士生活得很幸福,婚姻变得越来越稳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和谐。

 

【评析】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证明夫妻二人就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每一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期望能够与自己的另一半永结同心、相守一生一世,这样的人生才会幸福,然而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财产权益、子女等等问题,尤其对于再婚夫妻更是如此。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无疑能把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以划分和明确,也只有在婚姻开始前把这些问题厘清,做好预防,才会让婚姻更美满,生活更幸福。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王茂 

“王茂,来一趟我的办公室。”我在主任清脆的呼唤声中投入到一天的工作。

“你来接待一下这位当事人。”主任边说边指向坐在她办公室沙发上的一位中年男子。

我一边答应着,一边将男子领到我的办公室,边询问边观察。男子看上去四十多岁,中等身材,操本地口音,比较精干。

“我姓马,我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派出所要求出具抚养关系公证。”他认真地对我说。

“恩?为什么?”我忍不住打断老马的陈述。

“哦,是这样,因为这个孩子是我父母当初捡的,我给抚养大的,但一直没有上户口,现在孩子找对象要结婚了,可是没有户口没法办理结婚登记,这下我们着急了,询问了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要求我们必须提供抚养关系公证。你帮帮我,我为这事可没少跑腿。孩子着急,我们更着急,都怪我们当初大意了,可不能耽误孩子呀!”老马吞了吞口水,面露难色的向我讲到。

“哦,捡的孩子,没有户口!那么她上学和工作是怎么解决的?”本能的疑虑让我迅速的抛出这个问题。

“上学的时候年龄小,是找关系念的,初中毕业后再没念,工作一直是在我开的饭馆当服务员,所以户口的重要性没意识到。以前也试着办过,挺难办,所以就拖到现在。现在孩子谈婚论嫁了,没有户口,领不了结婚证,问题就出现了。”老马急忙向我解释到。

“哦,是这样啊!这个事情太特殊了,当初没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吗?”我连忙问老马。

“没哇,如果当初办了这个手续,也不会有这事了,也不会给孩子带来这么多的麻烦。”言语中透露出老马的懊悔之情。

我皱了皱眉,两眉之间又隆成了“川”字。老马见我有些疑惑,迅速的从他的皮包中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证明材料:“你看,我这里什么证明材料都有,有居委会的,有老邻居的,有管辖民警的调查证明,材料很全的。”老马情绪有些激动。

材料有些褶皱,看的出准备有些时间了。

“你先别激动,是这样的,因为这种事可能涉及到人口拐卖等刑事犯罪,所以我们需要核实。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工作还得按照程序办。”我耐心地向老马解释。

老马有些受挫,情绪有些低落,但还是接受了我的解释,并办理了公证申请手续。

案件受理之后,我不敢有丝毫的懈怠,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更多的是老马女儿上户口这件事上反映出的爱和悔意。当天下午,我与一名同事便开始了核实工作。我们先后走访了提供证言、出具证明的居委会主任、老马的同事以及辖区民警,当面了解事实经过。经过核实,老马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只是被询问人均表示这件事是早些年听说或结合多年交往经验作出的结论,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孩子是捡的。

这离出具公证书的条件相差一定的距离。我犹豫了,是放弃办理还是继续深入呢?可一想到老马急切的眼神,想到一个女孩子因没有户口领不到结婚证,婚姻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窘状,我放弃的念头立刻消失了。我选择继续深入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现任居委会的负责同志引荐我联系到上一任的蒋主任。蒋主任表示自己也没亲眼所见,也是听老邻居们说过,她也不敢下结论,她建议我们找一位本社区的资深住户。这是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奶奶,老奶奶身体瘦小但精神矍铄,在我们说明身份和来意后,老奶奶略加思索的回忆起那些年的事,更为珍贵的是老奶奶是该社区最早居委会主任,与老马的父母都相识,她所陈述的事实与老马所讲的基本吻合。为了稳妥起见,老奶奶还带我们来到同小区老马的叔伯兄弟家进行确认。

经过数次走访,事实逐渐展现在我的眼前。孩子确实是老马的父母在晨练的时候在路边捡的,当时由于老马没有子女,所以他的父母将孩子抱回家交由老马夫妇抚养。

在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后,我为老马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事后老马特地来我处向我表达感激之情,作为公证人,我最大的满足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当事人解困,每每看到他们满意的笑容,诚挚的眼神,我就会感受到公证的价值。

 

【评析】

本案是公证员从业以来遇到的第一例抚养事实公证。抚养事实是指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但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抚养关系是指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的养育关系,并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收养是指父母将他人的子女依法收养到自己名下,成为自己的法律意义上的子女的行为。在工作中如何确定抚养事实成为最棘手的要点,因为一是诸类事情发生的隐蔽性,如何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过去的事实;二是如何能够有效的排除当事人为公证机构提供的无效证明材料,因为此类事宜几乎是靠证人来堆砌出来的,而面对证人证言的预设性,证言的效力就要乘以一个折扣来采纳;三是如何预防潜在的贩卖人口等刑事犯罪问题,所以不能简单的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因此本公证员鉴于不肯定亦不否定的态度,通过自己的核实工作逐渐还原了事实的本来面貌,。

这件事虽然顺利解决了,但诸如此类的事还不乏存在,本人希望借助这一案例,告诉世人对于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事件,当事者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甘苦自知的学区房

                                                                             陈默

岁月如一指流沙在指尖匆匆滑落,转眼到了暮秋。北方的天气已有丝丝寒意,天空不时有落叶飘过。落叶以最完美的姿势舞在季节的转角,带走了秋的繁华,也带来了冬的寒意,洒下一路阑珊。

这天天泽公证处的房产法律顾问如约来到电台,做客周五的《第一房产》栏目。

“欢迎各位听众准时收听正在为您直播的《第一房产》,今天又是周五,我们请到了天泽公证处的房产法律顾问陈女士,我们来接听一位听众的来电”……

“主持人、嘉宾你们好!我想和你们说说我的遭遇,我买了一个学区房”……

我们的故事就这样开始了……

很多人为了理想离开了自己的家乡和亲人,来到一个可以实现自己梦想的地方,萧然就是其中一份子。离乡背井总会让人觉得有些无助和凄凉,实现梦想也似乎更加不易,但萧然却是他们之中幸运的一个!

在一次出差的旅途中萧然遇到了人生中最重要的那个她,没多久他们结婚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萧然觉得自己好像充满了力量,工作中更加勤奋,赢得了一次次的提升。一年后,他们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一个长得很像妈妈的漂亮女儿。

女儿的出生让萧然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为了让女儿得到更好的教育,萧然想卖掉现在居住的房子,买一套学区房。这样女儿可以在名校上学,而且最重要的是住在学校附近,妻子和女儿不用为上学奔波。他的想法妻子也赞成,于是他们开始在适合的学校附近寻找合适的房子。

一天萧然的同事说上班时看见一个出售房子的信息,正好是萧然想要的那个校区的房子,于是抄了电话给萧然。萧然迫不及待的和房主联系约定星期六看房。

因为要在这里生活很久,所以萧然在看房前在网上了解了一下注意事项。星期六一家三口如约而至,一进小区,萧然就像警察一样,绷紧了神经四处查看。房主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的孩子要上初中,想在初中附近买一套房子,所以急需卖房购房。同样的经历,缩短了双方的距离,他们一边攀谈一边看房子。当然萧然没有忘记网上的看房攻略,查看了煤气、电源、厨房、房间、卫生间,也打开水龙头试了水,看了房顶是不是漏水等等。查看一番后,萧然一家很满意,房子就这样成交了。

因为萧然工作忙,装修就交给了妻子。等到装修开始,房子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先是客厅的一扇窗户没有锁,紧接着是卫生间经常返味且下水不畅,再接着就是房间的部分插座不能用,妻子边装修边埋怨萧然不细心,萧然自知理亏,不敢辩驳。

为了健康,房子装修后一年才入住。本以为一家人可以好好享受一下学区房的生活,但是幻想被现实击破了。

首先是小区的环境,很多业主不注意卫生,垃圾随便丢,一到刮风,小区里塑料袋、垃圾漫天飞扬;接着就是房子的隔音,隔壁打呼噜的声音都能在耳边回响;最恼人的就是房子下水,装修时未想太多,以为下水慢就慢点,将就吧!谁知一洗澡才知道什么叫水漫金山;最痛恨的就是楼下的底店一到夏天就成了烧烤一条街,一开窗户就弥漫着酒味和烧烤的气味,而且半夜有人喝多了总要唱上几句,让人烦躁,夜不能寐。

“主持人,这套房子弄得我快要疯了!我把购房的事分享给听众,目的就是告诉购买二手房的人一定要细心察看,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像萧先生这样购买二手学区房的人很多,我们来问问我们的房产法律顾问对购买二手房有何好的建议呢?”

“萧先生的二手房看房攻略一点没错,但是有些细节没有考虑到,如果让我说,我就推荐六个购房技巧吧!一是理智大于轻信。购买房屋,不能因为房主给人信任感就轻易相信,也不能对自己的感觉过于自信,要理智对待。二是选择最优时段。看房的时间要有选择,例如选择不同时段分几次看房。三是查看小区及周围环境。看房不能只看屋内,小区和周围环境也很重要,比如小区底店有没有饭馆,会不会影响居住的舒适度,小区周围的购物、医疗、休闲等。四是实地检验。比如上、下水情况,很多人都只注意到洗脸池的下水,很少有人注意地面的下水,比较容易遗漏的地方一定要注意查看。五是调查走访。向楼下的邻居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情况,向其他的邻居或者小区居民了解小区物业等情况。六是审阅费用交付单据,以便了解是否有欠费情形。总之,看房之前,可以制定一个看房计划,例如一个表格,把需要查看的一项一项列出来。”

“希望房产法律顾问的建议能给听众在买房时带来帮助,非常感谢我们的房产法律顾问!感谢大家的收听,下周五再见!”

 

【评析】

大家眼中的公证人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大家并不知晓公证人在用法律知识履行职能时,还担负着法律志愿者和房产法律顾问的公益职能。

2010年始我处在昆区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设普法讲堂、开展普法宣传,化解社区邻里纠纷,为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2011年始我处做客《第一房产》栏目,解答听众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这就要求公证人不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掌握更多关于房产交易、物业、婚姻家庭、政策制度等全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满足百姓的房产需求。

 

                                                              拾一抹暖意,公证伴您走过秋凉
                                                                                                        王雅莉
    秋天伴着人们无尽的遐想,送走了炎炎烈日,带来了阵阵清爽。缠绵的秋雨日复一日,滋润着大地,送来满园硕果。小莉早已习惯了早起,坐在办公桌前拘一盏清茶,等待蜷缩的叶片缓慢舒展,犹如晨曦的白云在霞光中朵朵盛开。 
    叮铃铃……清脆地电话铃在耳边响起。“你好,这里是包头市天泽公证处!”
  “你好小王,我是王大超,我的房产证下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了……”
    一句感谢的话语将公证员小莉的思绪拉到一个月前的中午。电梯口的偶遇让小莉记住了这个身材魁梧,背着大行李包的东北汉子王大超。
    王大超从制服上认出小莉是公证员,虽然当时已经下班,但是看到大超满头的汗水和焦急的神情,小莉还是将他带到了接待大厅。王大超来自辽宁,在谈到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时眼中充溢着浓浓温情,但谈及父母的愿望时眼中却呈现出忧虑。

    原来老人的愿望是将名下共同的房产过户给大超,      在办理赠与公证时,需提供结婚证,由于结婚证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不符,公证处要求补办结婚证。因老两口年轻时在包头登记结婚,退休后才回到家乡,家乡的婚姻登记系统中无法查到老人的结婚记录,必须回包头办理。可老两口年岁大身体不好,无法承受旅途颠簸,只好让大超坐火车回包头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大超补办结婚证必须本人亲自来。大超束手无策,进退两难之时又想到公证处。
    小莉认真地倾听这位风尘仆仆“外地人”的陈述。想着他请假来包,家里的大事小情等着他打理,临近中秋,急着赶回与家人团聚,便暗自多了一份“热心”。

“民政局的答复是对的,补办结婚证必须本人到场,我想你能不能让民政局通过查询档案出一份婚姻关系证明?”小莉给大超出主意。

“这样可以吗?”大超眼中泛起希望。

保险起见,小莉拨通了辽宁省盘锦市公证处的电话,与承办案件的公证员进行了沟通,对方回复可以采纳。

看着道谢后匆匆去开证明的大超,小莉感到一丝欣慰。

下午,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觉了正在看卷宗的小莉,随着一声请进,一脸愁容的大超又站在了小莉的面前。

没等诧异的小莉说话,大超就开口了:“唉!还得麻烦您,证明我开出来了。”大超将婚姻关系证明递给小莉后接着道:“怕证明内容不合要求,我给家乡公证处打了电话想确认一下,可他们又说不便核实证明真伪,无法采纳,这可怎么办啊?”

小莉安慰着满头大汗的王大超,再次拨通了盘锦市公证处的电话。

“实在对不起,此事我请示了领导,领导说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可以,但是异地的证明我们不便核实真伪。咱们是同行你也知道,现在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也不敢随便采纳……”对方公证员无奈地说。

听到公证员的回答,小莉笑着说:“公证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应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实实在在地为他们解决困难。为了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他千里迢迢来包头寻找证明材料,作为公证人我们应该帮帮他。您看这样可以吗?我去民政局查证一下证明的真伪,然后我处出一份印鉴属实公证书,你们依据我们的公证书再办赠与,行不行?”

 “这个办法好,贵处若能出具印鉴属实公证书,我们这边就可以放心采纳了。不过我还要向领导请示一下,你等我电话吧。”

十分钟过去了,电话铃终于响起,小莉的意见得到对方公证处的认可,王大超的问题解决了。一抹笑意在王大超脸上荡漾开来。

“抓紧时间去民政局。”小莉站起身来。大超急忙熄灭手中的香烟,快步跟在小莉的后面……。

 大超捧着小莉为其出具的公证书连夜踏上了回乡的列车。

 放下电话,公证员小莉倍感欣慰,能为当事人解忧是公证价值所在,她坚信同行间的互助是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的桥梁。

  

 【评析】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应秉持公平公正,服务为民的宗旨,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本案通过公证员小莉的敬业、热忱,帮助当事人化解了难题,协助同行锁定了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将公证的价值得以完美展现。  

 

 

文苑花雨

安妮的仙境

                             紫陌纤尘

余思被缓扬的音乐荡起涟漪

涟漪环环扬开湖底匿藏的秘密

秘密里若隐若现地浮出你的笑容和嗔痴的怒颜

我哭了,没有任何的先兆

只是突然好想你

远去的时光、邻近的日子,在平凡的打磨下变得尤为珍贵

脑海中忽明忽暗的闪现着你和你

我没有试图统一归序自己的幻想

只是让它溯游从之,或溯洄从之

你知道的

我没有磐石般坚定的意志,浮萍般的飘忽不定

只是让它左右采之流之

我承认我不够坚定、不够坚强、不够柔美

这一切的藏码不是我不爱你

我向往逍游,但不求乘云雾、御飞龙、吸风饮露

只愿游乎心涧聊以畅快解忧

指缝宽松留不住一如既往的时间

我没有坚强到忘怀尘世与你的点滴

没有释从于自己寤寐求之的庄周梦蝶

音乐顿挫倏而扬起的那一刻

我的思绪断了,但它像断线的风筝

在风的拥抱中去飘去寻找自己的归宿

你的笑容、身影模棱了

我没有急切的去挽留这一切

因为我知道

你在音乐响起的下一刻与我来约会

轻轻地挥手相问:“嗨,好久不见……”

 

握紧沙漏 频频回眸 半生短温柔 

                                     你的暗夜  黎明再不安歇

                                     从未浪漫的褶皱,诗人何休

                                     看着我  泪水并轻蔑  

 

                                     雪花,你也难逃夜莺的歌喉?

                                     女娲弥天   怎有银河天堑鸿沟

                                     晴雯补裘   何生彩霁梦逝红楼

                                     忧郁的悲咒,永恒的魔咒

 

                                     当你冬日一道深深伤口

                                     无可挽留 我已明白啼血从此只是你默默承受

                                     你的手,你微弱的气息在颤抖

                                    最好的都不是最后

 

                                    如果天国的列车  曾在我食指上趔趄那下一刻

                                    当你星空飘着,是坟前对我最灿烂的送别

 

咖啡物语

                          雲曦

牵手咖啡对我而言已近二十载,每当香气弥漫时,我就会目光灼灼,笑意盈盈,每一个毛孔舒展开,只为迎接那份馨香的流淌。曾几何,咖啡好似我的闺蜜,无时无刻不陪伴着我,即使远足他乡,也会伴着我静静地躺在皮箱的隔层里,随时等我温存的抚摸,让香薰在狭小的房间内穿梭,让醇美肆意地撞进我的身体,此刻或依窗棂,凝视霓虹中的世界,或绻在沙发间,思忖着现在与未来,或眯着双眼,任由浓郁的芬芳一层层浸入。

 岁月在流逝,咖啡对我而言忽然间成了奢侈品,只能远远的驻足凝望,缺不敢轻易拥有。每当那馨香缭绕,心在狂躁,手指在不经意间滑动,神经紧绷,却未敢踏入雷池。不是不爱了,不是忘怀了,只是失眠经不起。

 

酒暖回忆思念瘦

紫陌纤尘

思绪总会被那入心的文字打动,然后乘着风,带着些许的醉意,去寻找万重蓬莱似的那里,在那儿,我知道,不管去的早晚,总会有人领我曲径通幽,与你相见,携手相游。

感慨古时风月景,苦于今时案牍多,却话沧海变桑田,惟缘心思多牵绊。所以我总是定时让积郁在内心的“垃圾”删除一下,然后再用刷新好的心情去装,去读,去体验收获更多的人情冷暖。

 喜欢的一位老师曾经说,读别人的经历,想自己的故事,这或许是因为人的确是一根会思想的芦苇吧,在浩浩历史卷帙中不可自拔,用会心点悟去把刻骨的记忆再咀嚼遍遍,最终用欢笑,用泪水,用文字祭奠逝去的先哲,逝去的点点滴滴。

但我终归是活在现代的人,这个现代,虽然有太多的东西变成了符号,有太多的东西被物化,被异化,可我总是相信,哪怕到最后只剩下弱弱的残光片影,我也定会拥有去追寻的愿望,你可知道那是要到很远很远的一个地方……

这些的天,时而风轻云淡,时而细雨霏霏,我越发喜欢一个人走路,一个人跟路边的风景交谈,而这是需要培养默契的。我会看见努力生长的小草,便会想起你曾咏起的春风吹又生;迎风芽抽的杨柳,便会想起你曾咏起的杨柳堆烟,满成春色宫城柳;我会在雨中嬉戏,便会想起你曾咏起的点滴到天明;在舍中听雨,便会想起你曾咏起的而今听雨僧庐下。当一切风定人静的时候,你知否?我多想与你喝几盏浊酒,叙叙当年的轻狂,事过的坦然。

 

专家解惑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遗产由谁继承

 

王先生咨询:张某是一位孤寡老人,病重期间,我老伴儿经常去照顾她。2014年6月张某去世,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在2013年12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将一个5000元的定期存款遗赠给我老伴儿,以表谢意。老伴儿带着存折去银行取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我去取款,银行让我办理继承权公证。请问:老伴儿在没有取得张某遗赠的存款前死亡,该存款由谁继承?

全良解答:这笔存款应当由王先生老伴儿的父母、子女和王先生共同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案中,王先生的老伴儿发现张某的遗嘱后,便带着存折去银行取款,这表明她愿意接受张某遗赠的5000元,只是在去取款途中意外死亡,按照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王先生老伴应当接受的5000元存款转移给她的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子女和王先生享有。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吗

孙女士咨询: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住房公积金3万多元,我去公积金中心领取母亲的住房公积金时被告知办理继承公证。请问: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吗?

闫永解答: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孙女士母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所含资金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白女士咨询:因公公瘫痪在床,婚后我们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顾老人。2010年丈夫意外死亡,我带着两岁的儿子仍旧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并承担起了照顾二位老人的全部责任。2014年公公去世,婆婆想分割房产,公公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问:我作为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王凤娟解答:本案中白女士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公公遗留的房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而白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一直照顾公公,并在丈夫去世后承担起照顾公公的全部责任,白女士对公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白女士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公遗留的房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咨询:小张与妻子小华结婚20多年,夫妻俩的收入一直由小华保管,2010年小张患尿毒症急需住院,因小华拒绝为小张支付治疗费,致使小张病情恶化。请问:为了治病,小张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冯锡如解答:本案中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如果双方未做出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但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患病方无力支付,而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又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时,患病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张患有尿毒症急需住院治疗,而掌管家中经济大权的妻子小华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张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张先生咨询:2013年我被公派出国,朋友委托我代购一种稀缺药材治病,半年后我回国,将所购药材送到朋友家,得知朋友已病逝,其家人以人已去世、药材无用为由,拒绝接收药材,请问:我替朋友代购药材的行为是否有效,买药材的5000元由谁承担?

高宏解答:张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买药材的费用从朋友所留遗产中清偿或由其合法继承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代理期间被代理人死亡的,而代理人不知道该情形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先生受朋友之托购买药材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在代理期间朋友去世,而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代理行为,代为购买了药材,张先生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购买药材所支出的5000元,应从朋友所留的遗产中清偿或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王女士咨询:我和孙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孙平的朋友李先生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2013年孙平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投资服装生意,因亏损一直未偿还李先生的欠款,现李先生找到我,要求作为妻子的我偿还欠款,请问: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我偿还丈夫所欠的债务?

周玲解答:李先生无权要求王女士偿还丈夫孙平所欠的债务。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女士与孙平婚后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所欠债务也由各自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李先生作为见证人对王女士与孙平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定会知晓,因此孙平的借款行为系个人所为,对王女士没有约束力,李先生无权要求王女士偿还孙平的欠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张女士咨询:我与王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年,一直未领结婚证,近日因琐事经常争吵,我想分手,请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王茂解答:张女士与王军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未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如果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关系所得财产的分割应有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按照财产来源、经济收入状况、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裁决。

类似本案情形,建议男女双方在同居时对财产权属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物保与人保并存,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徐女士咨询:朋友用自有房产抵押向王某借钱,同时由我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朋友因生意亏损无法还钱,合同中未约定偿还顺序,而王某未要求朋友用抵押的房产偿还债务,却要求我代为偿还,请问:债权人这样做对吗?

袁冬晨解答:不对,债权人王某首先应就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徐女士偿还。

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没有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本案中,借款人提供的房产抵押属物的担保,而徐女士作为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人的担保。因未对偿还债务顺序做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首先应当就债务人所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当抵押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徐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期限已过,抵押人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王先生咨询:2010年朋友小李用我的房产抵押向郝某借款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同, 即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2014年6月1日郝某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请问:合同上约定的抵押期限已过,我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曲玲解答:本案中王先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先生与小李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010年8月1日到2012年7月31日。那么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即在2014 年7月31日前郝某既有权要求债务人小李偿还债务,也有权要求王先生履行担保责任。所以郝某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未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王先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债务两个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陈女士咨询:郭某向我借款10万元,他的两个朋友共同为郭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请问:如果郭某不能还款,两个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李光解答:两个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女士可以要求两个保证人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郭某的两个朋友自愿为郭某所欠陈女士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两个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共同保证,陈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郭某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两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公司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马先生咨询:2013年3月王某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天蓝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天蓝公司名义作为保证人在合同加盖公章。2014年3月借款到期,王某因资金紧张无力还款,我便要求天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天蓝公司的法律顾问向我出示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对外担保,我公司不能承担担保责任。请问:天蓝公司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刘亚利解答:天蓝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外签订合同、处理一切民事行为,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天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然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公章,那么保证合同即成立,公司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至于天蓝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担保有效,天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办理股权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

李先生咨询:我公司欲向银行贷款,并将公司股权及应收帐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要求办理出质登记,请问:用股权和应收帐款质押的如何办理登记?

袁冬晨解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司以股权质押的,如果是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公司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王某咨询:受经济影响,我做的钢材生意资金运转出现困难,年初我用300吨钢材质押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半年。签订协议后甲公司派人接管了质押的钢材。8月份我去该公司洽谈还款事宜时发现,我所质押的钢材被堆放在院里,风吹雨淋,钢材锈迹斑斑,严重影响了钢材等级和价格。请问:我的损失由谁承担?

     杨阳解答:甲公司应为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为担保所欠甲公司的债务,将300吨钢材质押给该公司,公司未妥善保管钢材,而是将钢材放置在露天场所,也未采取防雨措施。钢材被雨水淋湿后生锈,降低钢材级别,致使钢材价格下降,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刘小姐咨询:2013年5月,朋友王某因周转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推脱,但表示等赵某还他5万元货款时立即给我,半年过去了,王某也不向赵某催要。请问 :我可以代位行使王某的债权吗?

 曲玲解答:刘小姐可以代位行使王某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赵某偿还欠款。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王某无力偿还刘小姐的到期债务5万元,又不积极要求赵某支付货款,刘小姐的权益已受到损害。所以刘小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代替王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赵某行使债权,从而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刘女士咨询:我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丈夫所有。离婚后,在家人、朋友的劝导下,三个月后我们又复婚,请问:复婚后,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效吗?

    李晶解答:复婚后,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刘女士与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个月后二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非是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是在法律上重新建立了婚姻关系。所以刘女士与丈夫复婚不能否定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协议项下所涉房产仍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谁赔偿

    卢先生咨询:我家库房房门因失火被烧毁,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邻居贾女士家10岁的孩子小军在库房门前玩火引燃所致,我要求小军的父母赔偿,被其以未成年人无心之举为由拒绝。请问:小军的父母是否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闫永解答:小军的父母应该赔偿卢先生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本案中,贾女士作为小军的母亲,对其有监护职责,因贾女士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军引燃库房门,造成房门毁损,小军作为未成年人,无力承担经济赔偿,所以小军的母亲贾女士应当对卢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业主在小区车位停车需交停车费吗?

 

张先生咨询:我所住的小区本没有设置停车位,停车不需要交费。随着小区车辆的增多,今年物业在小区的公共场所、道路划分出停车位,并开始收取停车费。请问:我作为小区业主需支付停车费吗?

李光解答:张先生不需要支付停车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占用公用道路、场地规划、增设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占用公共场地上规划的停车位,无需支付停车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户,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李先生咨询:本人酷爱摄影,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一张摄影作品出现在某商业网站的广告宣传版面。请问,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王茂解答:李先生可以要求网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本案中某网站未经李先生同意,在网站上使用李先生的摄影作品,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权,网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


  

拾得遗失物是否可以索要报酬

 

张先生询问:2014年6月1日晚,我乘出租车回家,下车后将手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内有现金30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我通过车牌号,与出租车公司联系找到了司机。司机返还物品的同时,向我索要500元报酬。请问:出租车司机可以索要报酬吗?

杨明宇解答:出租车司机不能索要报酬。

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但这不是报酬。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张先生的手包,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因保管、返还手包支出的了相应的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但索要报酬于法无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受赠房产未过户,赠与人是否可以出售?

 

王女士咨询:公婆与丈夫刘某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友谊19#的一套房产赠与丈夫刘某,签订协议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现在公婆反悔,要出售房产。请问:公婆可以出售房产吗?

     杨阳解答:王女士的公婆可以出售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王女士公婆赠与刘某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双方签订协议后,因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物权尚未转让,那么公婆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出售房产。如果公婆与丈夫刘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办理了公证,则王女士的公婆不得单方撤销赠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张先生咨询:今年5月,我与朋友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以合理价格将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我,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并将股东名册中王某变更成了我的名字。一个月后,王某的表哥提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王某只是名义股东,未经其同意王某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请问,王某将股权转让给我的行为有效吗?

    于燕敏解答:王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

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只要转让价格合理,受让人对名义股东不知情,且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那么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本案中,依据股东名册记载,王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实际出资人是李某,那么王某就是名义股东。王某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以合理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张先生,并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而受让人张先生对王某是名义股东这一事实并不知晓,张先生取得股权的行为属善意取得,故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张先生的行为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一房二租,如何确定使用人

 

李先生咨询:2014年7月8日,我与张女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底店租赁合同》,经营美容美发用品。使用一周后,一位周先生让我腾房,称其半月前已承租了该店,只是没有及时入驻,并出示了与张女士签订的《底店租赁合同》。请问:店主将底店出租给两个人,谁有权使用承租屋?

王凤娟解答:底店应当由李先生使用。

    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本案中,店主张女士分别与李先生、周先生签订了《底店租赁合同》,将同一底店出租给二人,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时依法生效。虽然张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底店租赁合同》在先,但李先生签订合同后便及时占有底店,依照合法占有优先原则,李先生有权使用该底店。周先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张女士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吗?

 

刘先生咨询:弟弟是一家化工厂职工,工作期间因机器故障,丧失了左手的食指和中指。后来化工厂没有为弟弟找到合适的岗位,通过协商,弟弟同意与化工厂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化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工伤待遇。化工厂以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工伤待遇。请问: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吗?

李卓解答:刘先生的弟弟有权要求化工厂给予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刘先生弟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因工受伤,化工厂未办理工伤保险,但受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刘先生的弟弟有权要求化工厂支付工伤待遇,并要求化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王某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目前公司因经营困难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也表示同意,请问: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需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杜学渊解答: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所在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理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新闻链接

 

                 工作动态

 

※2013年10月26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召开全处大会,表决通过了《天泽公证处爱心基金章程》。本章程从救助对象、资金来源、救助办法、组织机构、基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诠释,旨在科学管理基金,将更多的爱心传递给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为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参与法律援助,受惠于法律援助,2013年11月 1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前进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法律援助环昆区行”活动。

※为了认真总结公证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公证人员解决问题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2013年10月26日和10月28日,天泽公证处利用周六和周一下午召开了公证质量评析总结会。此次评析会采用图片印证的方式,还原案卷整改前和整改后的实际情形,通过对比、讲解、讨论,帮助大家理解质量瑕疵存在的原因、解决方式,真正做到讲解不空洞,解决方式不抽象。

※2013年11月2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向帮扶共建单位包头市诚信公证处捐款1万元,希望通过改善办公设备,达到提升公证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2013年12月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指派两名业务骨干,免费为包头市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义拍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013年12月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参加了包头市普法办在内蒙古科技大学举行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法制宣传活动,向在场群众发放了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房产法律知识100解》、《涉外公证指南》共计300余册。

※2013年12月6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承办了由包头市昆都仑区总工会、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主办的“包头市昆都仑区职工‘天泽杯’法律知识竞赛”。包头市司法局党委常委、政治部主任宁霞,包头市昆都仑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友清,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昆区总工会主席刘前进等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

※2013年12月14日上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隆重举办“天泽爱心基金”启动仪式。包头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韩晶、包头市昆区司法局副局长赵春江出席了启动仪式。仪式上,包头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韩晶做了重要讲话。市司法局公管处处长韩晶、昆区司法局局长刘建民、副局长赵春江率先在爱心捐款箱内投下爱心,并在爱心签字版上留下箴言。

※2013年12月31日下午,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常世雄、赵春江带领2013年度工作考核组成员一行五人对包头市天泽公证处2013年度执业情况进行了考评。

※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日6日,天泽公证处开展了2013年度员工述职活动。

※2013年1月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按照《天泽员工守则》的评优标准及《关于2013年度考核评优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了2013年度标兵评选活动,公证员高宏获得突出贡献奖,公证员助理于燕敏获得进步奖,公证员助理李光获得服务明星奖,办公室王秀获得全勤奖。

※2014年1月1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召开年度表彰会和2014年目标责任签字仪式,主任李琨与我处三部一室的负责人签订了2014年度《目标责任状》。

※2014年1月2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利用周一全处大会时间开展了2013年第四季度执业能力测试,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准,强化理论素养。

※2014年1月2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副主任丛宝华和办公室一行3人冒着严寒利用休息日来到一化小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扶贫、慰问活动,让我处的“爱心基金”真正泽被鹿城百姓。

※2014年2月1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根据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本处的业务发展方向制定了《天泽公证处二○一四年工作要点》,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

※2014年2月底,包头市天泽公证处29名职工与各自联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定了《法律服务协议书》,建立了“一对一”法律服务站。

※2014年3月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党员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并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推动我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3月10日晚,天泽公证处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大会由我处党支部书记、主任李琨主持。全处36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4年3月8日,为庆祝第104个国际妇女节到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为女职工准备了精致而贴心的礼品。

※2014年3月1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召开全处大会,对处内除主任以外的5名公证员进行了民主测评。经考核小组统计评定:丛宝华为优秀,田凌云、高宏、王雅莉、王茂为合格。

※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为主线,以开展为民、便民服务活动为平台,以提升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按照“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在东源国际12楼设立一站式办公大厅,积极搭建社会诚信桥梁。

※2014年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一对一”社区联系站,全力打造为民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将志愿服务送到百姓家,同时开展为65周岁以上老人义务办理遗嘱公证活动。2014年3月7日,我处为昆区少先20街坊年满79周岁的老人义务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4年3月2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指导兰考县的讲话精神。昆区司法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督导组组长白秉文,昆区司法局党总支纪检委员、基层科科长、督导组成员孙淑敏和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督导组成员安红文出席了此次会议。会上,督导组对我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了七点建议。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与我处班子成员、党员代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对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3月2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指派6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司法局组织的“包头市公证行业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公证专题研讨会”。

※2014年3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会议室开辟了“图书角”,采购了一批专业书籍和文学、史地类图书,鼓励员工业余时间多读书、读好书,为员工的业务成长和技能提高奉上一道“营养餐”。

※2014年4月1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天泽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为受伤的农民工黄成伟捐款4000元人民币。

※2014年4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搭起公证与微信用户之间24小时的便民窗口和普法平台。

※2011年,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惠德老年公寓建立法律服务站,为老年人、经营者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2014年4月,决定将惠德老年公寓法律服务站作为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平台。

※2014年4月18日至21日,我处2名公证人员走进包头市西友谊22街坊入户调查,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2014年4月21日,天泽公证处利用周一下班时间召开全处大会,通报表扬我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米兰春天工作组在这次保全证据公证中表现突出,荣记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一等功。闫永、李光、周玲及微信创建工作人员受到通报表扬。

※2013年4月26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党支部、共青团组织处内员工参加了 “青年文明号”植树活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劳动,在“青年林”栽下30棵树苗。 

※2014年4月2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组织了2014年第一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2014年5月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被授予包头市 “五一女职工标兵岗”。

※2014年5月1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人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勤勉细查,严把质量关,防止了一起涉外保单诈骗事件的发生,使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得以维护。

※2014年5月21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丁露一行莅临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调研。段会长、丁会长通过倾听廊道讲解、观看PPT,了解了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丁会长边参观边给予肯定。段会长在全市总结会上,认为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全市公证行业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对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创办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给予高度赞誉。

※2014年5月2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经济部法律志愿者在年初建立的“一对一”法律服务站青松七区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

※2014年5月28日,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力争塑好“形象关”、 练好“沟通关”、 守好“制度关”、 把好“技能关”、 过好“满意关” ,努力建设让社会感知、让人民满意的服务窗口。要求全处人员做到“三声”和“五个一”,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请坐,一杯茶水暖心,一份诚心解答,一句祝福相送”,让百姓感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心贴心的便民服务。

※2014年5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工会为员工建立了活动室,购置了跑步机、瑜伽垫等运动器械,并指派本处有瑜伽教练资格的人员对员工进行瑜伽课程训练,意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员工身体素质。

※2014年6月3日,包头市公证协会委托书、金融贷款类案卷专项检查组莅临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检查指导,随机抽查了委托书公证案卷100卷、金融贷款类案卷200卷。检查组对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案卷给予了高度肯定。

※2014年6月5日,为了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法律服务站”效能,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在东亚世纪城举办了“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法律宣传活动。

※2014年6月9日至16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丛宝华带领处内部分业务人员前往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学习考察,重点学习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一站式服务、中间业务、“端对端”服务,以及公证处目标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2014年6月17日下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锦绣嘉苑开展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宣传活动,以践行群众路线,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好地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2014年6月22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专门为社区居民编撰的《便民手册》出刊。该手册不仅包括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公证业务常识,还包括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一些惠民政策及法律志愿者姓名、联系方式。同时,还收录了全国各大专科医院电话以及包头市水、电、暖等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通讯录。

※2014年6月23日上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指派处内25名员工参加了昆区司法局举办的“践行群众路线,法律志愿服务进村居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包头市天泽公证处10名法律服务志愿者与10个社区进行对接,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启动仪式后,公证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便民手册》各300册,对居民提出的法律困惑一一解答,受到了居民一致好评。

※2014年6月2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党支部、共青团、工会联合开展了“锻炼意志、凝心聚力、超越自我、熔炼团队”为主题的户外拓展训练。通过一系列比赛活动,激发、调整、升华了知、情、意等行为要素,达到了开放心态、敢于突破、勇于创造、高效工作的学习目的。

※2014年6月30日上午,包头市天泽公证处20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司法局、包头市公证协会在植物园举办的“七月献礼、公证敬老爱老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广场中央向过往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便民手册》以及宣传单,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知识。

※2014年6月3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于燕敏在2012年建立的样板社区友谊十九三区开设普法讲堂。

※2014年7月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王雅莉在昆河镇政府,为镇机关干部、村居工作人员就《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内容做了精彩讲解。

※2014年7月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经济部全体人员应邀参加了在丰盈小区举办的 “‘魅力丰盈’第二届消夏文艺晚会”,向前来观看演出的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便民手册》,为活动现场增添了喜庆气氛。

※2014年7月始,为进一步提升职工的综合素养,丰富业余生活,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同事间的相互交流,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工会利用周末组织员工开展趣味盎然的羽毛球活动,到目前为止,已经举办了10多场。

※2014年7月1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参加了昆区友谊二十二社区举办的“魅力友谊二十二社区”消夏文化节,我处李光献上歌曲一首,同时向现场群众普及公证知识,发放我处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便民手册》,为社区居民呈现了一场盛大的法律文化盛宴。 

※2014年7月2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组织全处人员进行了第二季度执业能力测试。本次业务部门技能测试的重点由原来侧重综合能力变为实务操作能力,以此提升业务人员的执业水准。

※2014年7月25日至8月1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了公证质量自查活动,对2011年至2013年所办结的1500卷民事案卷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进行了全面汇总、整改。

※自包头市司法局、公证协会开展“七月献礼,公证敬老爱老月”活动以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践行活动精神,截至7月底,共为 11位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4年7月始,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积极践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十项便民措施》,优化办证大厅环境,针对夏天气温高、雨天多等现象,在办证大厅为当事人准备柠檬水、雨伞、便民服务箱、医药箱,从细节上落实惠民政策。

※为了解除群众在房产交易、抵押、过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2014年8月1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倡导延伸服务,成立业务保障部,履行代办过户、抵押、预抵押登记、核实、缴纳税款等职能。

※2014年8月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办公室利用部门学习时间,组织行政人员观看著名礼仪专家周思敏老师的授课光碟,重点学习了接打电话、沟通表达、来宾接待等礼仪,从而规范办公室职场礼仪,切实提高办公室行政人员的综合能力,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2014年8月1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党支部在12楼会议室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昆区司法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白秉文、昆区司法局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督导组成员安红文参加了会议。会上支部书记李琨、支委成员及党员联系当前岗位和实际工作,直面问题和矛盾进行了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上还对全体党员进行了民主测评。测评结束后,昆区司法局党总支副书记白秉文对我处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作了详细点评。

※2014年8月1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王茂在鞍山办事处团九社区围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家庭财产归属问题为辖区内居住的党员、老年人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

※2014年8月28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民事部的法律志愿者深入昆区佳园小区,开展普法宣传。

※2014年9月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在中秋节来临之际,为包头市惠德老年公寓居住的老人们送去慰问品和节日问候。

※2014年9月1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在昆区友谊南小区开展普法宣传。

     ※2014年9月1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开展延伸服务,为当事人代办缴税、房产过户等,成功办理了一起继承权公证的代办业务,实现了“0”的突破。

     ※2014年八月中旬,我处设在昆区市民大厅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老年证期间,积极把握契机,走出服务台,向老年人宣传法律,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便民手册》共计三千余册,现场解答咨询数百次。耐心细致的解答、专业的法律服务、热情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上级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4年9月19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在阿尔丁广场举办的“普及法律知识,共建法治昆区”平安建设宣传月集中宣传日活动。

    ※2014年9月2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与包头市钢兴实业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合意,通过“12349家政服务平台”宣传公证知识,为寻求公证法律服务的人员、家庭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4年9月25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周玲为昆都仑区白云三社区送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讲座,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

※2014年9月30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袁冬晨在友谊街道锦绣家园社区就老年人关心的房产、继承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精彩讲解。

     ※2014年10月13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办公室利用业务学习时间从简单的公证知识入手增强业务素养,培养知识全面的行政人才。

     ※2014年10月16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房产部公证人员刘亚利在昆区沼潭街道办事处为沼潭办事处各社区主任上了一堂形象生动的普法宣传课。

    ※2014年10月24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六名业务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举办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沙龙活动,会上我处人员积极发言,与行业人员进行交流、碰撞。

※2014年10月27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组织了第三季度执业能力测试。

     

 

 

热点关注

 

1、北京正式成为冬奥会候选城市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7日投票决定,北京正式成为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候选城市,同时入围的候选城市还有奥斯陆和阿拉木图。国际奥委会将在明年7月投票选出最终的举办城市。

如果最终国际奥委会能够选中北京成为举办城市,那么北京将成为全球唯一一个既举办过夏季奥运会,又举办过冬奥会的城市。

2、我国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2014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特大城市将实行积分落户。“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3、我国已建成世界最大公证遗嘱信息库

   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拟于2014年1月开通试运行。截至今年8月底,已存有一百零四万两千多与条公证遗嘱数据,成为目前世界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

 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是中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库,是继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之后公证行业建立的第二个全国性的执业保障系统。它的投入使用将对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扩大公证在继承实务中的作用,促进公证事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4、事业单位打破终身制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5、内蒙古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标准

从今年起,我区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49至59周岁伤残家庭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扶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72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提高240元,扶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60周岁及以上伤残家庭每人每月提高330元,扶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提高410元,扶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540元。

6、内蒙古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区实施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制度。

自治区奖学金每年奖励博士生的名额为100名,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奖励硕士生350名,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受益范围包括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其中博士生的申报比例是50%,硕士生的比例是30%,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万元,硕士生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所需资金按学生所在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7. 包头市部分公交将试行免费Wi-Fi服务

7月29日,包头市公交运营集团运营部副部长李林忠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公交集团已经在1路、2路、22路的4台公交车上做了Wi-Fi性能测试,测试包括信号强度、基本功能、安装位置、产品稳定性等内容。“我们目前还在和通信公司协商,所以安装免费Wi-Fi的时间还不能确定,估计2个月左右会在部分公交车上覆盖免费Wi-Fi。”李林忠说。

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一线城市已实现公交车Wi-Fi覆盖。呼和浩特市的部分公交车上也已经有了Wi-Fi热点。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配备Wi-Fi热点的公交车上,乘客可使用带有Wi-Fi功能的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通过热点认证后接入无线网络,这样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在公交车上使用Wi-Fi了。

 

 

公证词典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或法人的住所地(居住地)具体地址的活动。

 办理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地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自然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职业资格公证

职业资格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职业资格公证申请有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护照;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职业资格公证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持证人如持有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及《高级技术合格证书》应要求其到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换发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受(未受)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这一事实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  办理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护照;

2、未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交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3、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公证机构不出具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当事人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真实与合法的活动。

    申请人前往国外需用国内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护照;

   2、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核对当事人持有的驾驶证是否真实、是否为核发该证的机关签发,驾驶证上的印章是否属实、齐全:

     3、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进行审验,对未按规定审验的应拒绝公证。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派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等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派出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 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 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出国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户口; 

    (5) 拟申请公证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原本;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注意事项:

    担保人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充分承担担保的经济基础。 

 

生活百事通

 

首饰保存窍门

  只要在珠宝盒中放上一节小小的粉笔(怕脏的话可以用类似防潮剂代替),即可让首饰常保光泽.这是因为水分容易使首饰的表面发生氧化作用而发黑。而粉笔中含有石灰,起到了去湿和干燥的作用。

厕所除臭小妙招

1、香醋

厕所内放置一小杯香醋,臭味便会消失。其有效期为六、七天,可每周换一次。

2、山药

削了一些山药皮,把它们放在水中煮大约10分钟,10分钟后,锅里的清水渐渐变成茶色,然后把煮过山药皮的水喷洒在屋角、排水口周围以及垃圾桶里,过几分钟后难闻的臭味没有了。这是因为山药里含有的苯琨成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用水煮山药皮,山药皮里含有的苯锟成分就会溶解在水里,这样,它和垃圾发酵后产生的臭味直接接触,就会使臭味消失。

4、精油蜡烛

可以在厕所点燃精油蜡烛,不但可以除臭,还可以满室生香。

5、塑料袋

堵住地漏溢味的方法;找一个不漏水的塑料袋,最好有手提,口径较地漏口略大一点,盛上适量的清水或沙子,将地漏上的篦子移开,把盛水的塑料放在地漏口上即可。由于水压的作用,可使塑料袋与漏管紧密接触,达到隔绝臭气的目的。

6、残茶叶

把残茶叶晒干,放到厕所或沟渠里燃熏,可消除恶臭。

咖啡妙用

(1)使牛奶香味浓郁:

将咖啡加好糖和水倒在冰盒中放入冰箱,这样制作的咖啡冰块放入冷奶或热奶中会使牛奶香味浓郁。

(2)解酒:

咖啡有较强的兴奋、强心、利尿、解酒的作用。醉酒后有昏睡现象时, 可用开水泡浓咖啡,频频饮服,有较好的醒酒效果。

(3)清洁水池:

 

将咖啡渣倒进洗碗池中,用水将其冲走, 可以除去排水管道中的臭气和油腻。

如何清除手上鱼腥味

清除手上鱼腥味方法一:在手上搓点盐,然后用肥皂洗手,能有效去除鱼腥味。另外,盐还能起到杀菌的养生功效。

清除手上鱼腥味方法二:泡一杯茶(随便什么茶都行),用茶水洗手,即可把鱼腥味除掉。

清除手上鱼腥味方法三:用柠檬片擦一下手,然后洗净。

清除手上鱼腥味方法四:把牙膏均匀涂抹在手上,两手轻轻搓洗后,再用清水冲洗。 原理:牙膏中的表面活性剂能穿透并瓦解手部皮肤表面的残留物,残留物也就能被彻底清除,腥味自然也就消失了。此外,牙膏中也含有各种芳香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腥味。由于手部残留物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它易与柠檬中的柠檬酸和果酸发生蛋白质凝固,形成一种蛋白络合物。

空调省电小窍门

1.空调使用过程中温度不能调得过低。因为空调所控制的温度调得越低,所耗的电量就越多,故一般把室内温度降低6至7度就行了。 

2.制冷时室温定高1度,制热时室温定低2度,均可省电10%以上,而人体几乎觉察不到这微小的差别。 

3.设定开机时,设置高冷/高热,以最快达到控制目的;当温度适宜时,改中、低风、减少能耗,降低噪音。 

4.通风开关不能处于常开状态,否则将增加耗电量。 

5.少开门窗可以减少房外热量进入,利于省电。 

6.使用空调器的房间,最好使用厚质地的窗帘,以减少凉空气散失。 

7.室内、外机连接管不超过推荐长度,可增强制冷效果。 

8.安装空调器要尽量选择房间的阴面,避免阳光直射机身。如不具备这种条件,应给空调器加盖遮阳罩。 

不锈钢锅烧焦如何清洗

 1、用香灰(蚊香,檀香均可),先把锅底沾少许水,然后把干燥的香灰均匀的撒在锅底,然后用钢丝球慢慢摩擦,效果很好.注意平时积累的香灰一定要保持干燥,这种方法也可以处理搪瓷锅和沙锅锅底的痕迹。

  2、山里红可去糊锅底.烧饭、炒菜如果锅底糊了,可把几个山里红放锅里,加少许凉水烧开(不要烧干),锅的糊底很快就会去掉。

  3、啤酒和白酒去糊锅底。如果做饭时不小心糊锅了,锅底有锅巴,如果不易刷掉,可倒入少许白酒和啤酒与少量清水(比例为1:1:0.5)混合,盖盖放置.5分钟后就很容易刷洗干净。

  4、苹果皮或梨皮去糊锅底.用苹果皮或梨皮加点水煮,然后就很容易清理掉.

 5、橙子去糊锅底.切几片橙子放锅里煮开,闷一晚上,第二天糊渣就会翻起来,就很容易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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